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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环境监测站自我声明

发布时间:2018-09-07 11:06:00   信息来源:

为保证云浮市环境监测站诚实守信的开展监测工作,自觉履行社会责任,提升本机构的公信力,声明如下:

1、本机构及人员从事监测活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客观独立公平公正诚实守信和科学监测的原则恪守职业道德,承担法律和社会责任。

2、本机构及人员独立于出具的监测数据、结果所涉及的利益相关各方,不受任何可能干扰其技术判断因素的影响,维护监测数据、结果的真实、客观、准确。

3、本机构不断改进和完善监测质量管理体系,严格执行现行的技术标准、规范,保证其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能够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并确保管理体系有效运行。

4、本机构在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监测能力范围内,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出具监测数据、结果。

本机构出具监测数据、结果时,注明监测依据,并使用符合资质认定基本规范、评审准则规定的用语进行表述。

本机构对出具的监测数据、结果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本机构从事监测活动的人员,不得同时在其他检验检测机构从业。

本机构授权签字人符合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规定的能力要求。非授权签字人不得签发监测报告。

6本机构保证不转让、出租、出借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不伪造、变造、冒用、租借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不使用过期已失效、撤销、注销的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

7本机构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监测数据、结果的,监测报告上加盖检验检测专用章,并标注资质认定标志。

8本机构按照相关标准、技术规范以及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规定的要求,对监测样品进行管理。

接受委托送检时,本机构的监测报告仅证明样品所监测项目的符合性情况。

9、本机构对监测原始记录和报告归档保存,保证记录和报告具有可追溯性。原始记录和报告的保存期限不少于6年。

10、本机构需要分包监测项目时,按照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规定,分包给依法取得资质认定并有能力完成分包项目的检验检测机构,并在监测报告中标注分包情况。具体分包的检验检测项目应当事先取得委托人书面同意。

11、本机构及其人员对在监测活动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履行保密责任,并制定实施相应的保密措施。

 

法定代表人:黎贤才

2018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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