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浮市环境保护局执法职责分解表
云浮市环境保护局执法职责分解表
行政处罚(共179项)
填报单位:云浮市环保局
种类 |
承办科室名称 |
执法行为 |
执法依据 |
执法责任 |
行 政 处 罚 |
政策法规科、市环境监察分局 |
一、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五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4.《防止拆船污染环保管理条例》第十八条5.《污水处理设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6.《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7.《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条8.《防治尾矿污染环境管理规定》第十八条9.《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10.《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三十二条1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1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13.《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六条14.《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九条15.《广东省放射性废物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
实施行政处罚 |
政策法规科、市环境监察分局 |
二、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事项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五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
实施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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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政 处 罚 |
政策法规科、市环境监察分局 |
三、不按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或超标准排污费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五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5.《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
实施行政处罚 |
政策法规科、市环境监察分局 |
四、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技术和设备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五条 |
实施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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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科、市环境监察分局 |
五、将产生严重污染的生产设备转移给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使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五条 |
实施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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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科、市环境监察分局 |
六、建设项目的防治污染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六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四十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 |
实施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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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科、市环境监察分局 |
七、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闲置防治污染的设施,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七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二条、第四十六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5.《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第八条、第三十二条 |
实施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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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政 处 罚 |
政策法规科、市环境监察分局 |
八、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八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三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一条5.《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二条 |
实施行政处罚 |
政策法规科、市环境监察分局 |
九、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九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二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六条4.《防止拆船污染环保管理条例》第二十条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二条6.《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三十二条 |
实施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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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科、市环境监察分局 |
十、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有权审批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3.《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 |
实施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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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科、市环境监察分局 |
十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3.《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4.《自然保护区土地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
实施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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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科、市环境监察分局 |
十二、试生产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的,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
实施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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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政 处 罚 |
政策法规科、市环境监察分局 |
十三、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超过3个月,建设单位未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经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手续,逾期未办理的 |
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2.《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
实施行政处罚 |
政策法规科、市环境监察分局 |
十四、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
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2.《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3.《防止拆船污染环保管理条例》第十七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九条5.《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
实施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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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科、市环境监察分局 |
十五、环境保护设施没有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运行使用或没有达到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要求的 |
1.《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2.《防止拆船污染环保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
实施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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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科、市环境监察分局 |
十六、对违反《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造成环境严重污染或破坏后果的 |
《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
实施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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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科、市环境监察分局 |
十七、排污单位故意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标准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3.《污水处理设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 |
实施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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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政 处 罚 |
政策法规科、市环境监察分局 |
十八、不按照排污许可证或者临时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2.《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 |
实施行政处罚 |
政策法规科、市环境监察分局 |
十九、未按照规定设置排污口、安装总量控制监测设备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 |
实施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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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科、市环境监察分局 |
二十、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超过国家规定的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 |
实施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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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科、市环境监察分局 |
二十一、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设立装卸垃圾、油类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码头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 |
实施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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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科、市环境监察分局 |
二十二、利用储水层孔隙、裂隙、溶洞及废弃矿坑储存石油、放射性物质、有毒化学品、农药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 |
实施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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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科、市环境监察分局 |
二十三、违反《防止拆船污染环保管理条例》,发生污染损害事故,不向监督拆船污染的主管部门报告也不采取消除或者控制污染措施的 |
《防止拆船污染环保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
实施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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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政 处 罚 |
政策法规科、市环境监察分局 |
二十四、将废旧放射源交回生产单位、返回原出口方或者送交放射性废物集中贮存单位贮存,未按照规定备案的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六条 |
实施行政处罚 |
政策法规科、市环境监察分局 |
二十五、污水处理设施处理水量低于相应生产系统应处理水量的 |
《污水处理设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 |
实施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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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科、市环境监察分局 |
二十六、限期完善的污水处理设施,逾期未完成的 |
《污水处理设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 |
实施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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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科、市环境监察分局 |
二十七、污水处理设施污泥未妥善处理或处置的 |
《污水处理设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 |
实施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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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科、市环境监察分局 |
二十八、拒报或谎报污水处理设施情况的 |
《污水处理设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 |
实施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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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科、市环境监察分局 |
二十九、逾期未申报登记或谎报排放的水污染物的 |
《水污染物排放许可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 |
实施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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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科、市环境监察分局 |
三十、逾期未完成水污染物削减量以及超出《排放许可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量的 |
《水污染物排放许可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 |
实施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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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政 处 罚 |
政策法规科、市环境监察分局 |
三十一、拒绝办理排污(水)申报登记或拒领《排放许可证》的 |
《水污染物排放许可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 |
实施行政处罚 |
政策法规科、市环境监察分局 |
三十二、向水源保护区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 |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第十九条 |
实施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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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科、市环境监察分局 |
三十三、利用钻孔、溶洞排放或者倾倒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 |
实施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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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科、市环境监察分局 |
三十四、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排放含有毒、有害污染物废水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 |
实施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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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科、市环境监察分局 |
三十五、将放射性同位素转移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未按照规定备案的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六条 |
实施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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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科、市环境监察分局 |
三十六、转入、转出放射性同位素未按照规定备案的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六条 |
实施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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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政 处 罚 |
政策法规科、市环境监察分局 |
三十七、企业事业单位使用无防止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使用无防止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 |
实施行政处罚 |
政策法规科、市环境监察分局 |
三十八、企业事业单位利用溶洞排放、倾倒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排放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 |
实施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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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科、市环境监察分局 |
三十九、未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的 |
1.《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2.《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十条 |
实施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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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科、市环境监察分局 |
四十、排污单位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 |
实施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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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科、市环境监察分局 |
四十一、未采取防燃、防尘措施,在人口集中地区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 |
实施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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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科、市环境监察分局 |
四十二、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 |
实施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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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政 处 罚 |
政策法规科、市环境监察分局 |
四十三、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 |
实施行政处罚 |
政策法规科、市环境监察分局 |
四十四、将淘汰的设备转让给他人使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九条 |
实施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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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科、市环境监察分局 |
四十五、在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届满后继续燃用高污染燃料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 |
实施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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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科、市环境监察分局 |
四十六、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燃煤供热锅炉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二条 |
实施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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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科、市环境监察分局 |
四十七、未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期限停止生产、进口或者销售含铅汽油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 |
实施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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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科、市环境监察分局 |
四十八、未取得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渔政等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的委托进行机动车船排气污染检测的,或者在检测中弄虚作假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 |
实施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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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政 处 罚 |
政策法规科、市环境监察分局 |
四十九、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向大气排放粉尘、恶臭气体或者其他含有有毒物质气体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 |
实施行政处罚 |
政策法规科、市环境监察分局 |
五十、未经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向大气排放转炉气、电石气、电炉法黄磷尾气、有机烃类尾气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 |
实施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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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科、市环境监察分局 |
五十一、未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他防护措施,运输、装卸或者贮存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 |
实施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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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科、市环境监察分局 |
五十二、城市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致使排放的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 |
实施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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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科、市环境监察分局 |
五十三、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七条 |
实施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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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科、市环境监察分局 |
五十四、新建的所采煤炭属于高硫份、高灰份的煤矿,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配套的煤炭洗选设施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条 |
实施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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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政 处 罚 |
政策法规科、市环境监察分局 |
五十五、排放含有硫化物气体的石油炼制、合成氨生产、煤气和燃煤焦化以及有色金属冶炼的企业,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配套脱硫装置或者未采取其他脱硫措施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条 |
实施行政处罚 |
政策法规科、市环境监察分局 |
五十六、机动车排气污染物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 |
《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一条 |
实施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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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科、市环境监察分局 |
五十七、维修出厂的机动车排气污染物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抽检不合格的 |
《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一条 |
实施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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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科、市环境监察分局 |
五十八、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工业固体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 |
实施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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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科、市环境监察分局 |
五十九、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未建设贮存的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 |
实施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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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科、市环境监察分局 |
六十、将列入限期淘汰名录被淘汰的设备转让给他人使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 |
实施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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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政 处 罚 |
政策法规科、市环境监察分局 |
六十一、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市生活垃圾,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存贮固体废弃物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 |
实施行政处罚 |
政策法规科、市环境监察分局 |
六十二、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 |
实施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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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科、市环境监察分局 |
六十三、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 |
实施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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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科、市环境监察分局 |
六十四、擅自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 |
实施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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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科、市环境监察分局 |
六十五、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 |
实施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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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科、市环境监察分局 |
六十六、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 |
实施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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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政 处 罚 |
政策法规科、市环境监察分局 |
六十七、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集、贮存、处置畜禽粪便,造成环境污染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一条 |
实施行政处罚 |
政策法规科、市环境监察分局 |
六十八、尾矿、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停止使用后,未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规定进行封场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三条 |
实施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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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科、市环境监察分局 |
六十九、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 |
实施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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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科、市环境监察分局 |
七十、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 |
实施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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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科、市环境监察分局 |
七十一、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 |
实施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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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科、市环境监察分局 |
七十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 |
实施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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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科、市环境监察分局 |
七十三、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 |
实施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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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政 处 罚 |
政策法规科、市环境监察分局 |
七十四、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 |
实施行政处罚 |
政策法规科、市环境监察分局 |
七十五、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 |
实施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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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科、市环境监察分局 |
七十六、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 |
实施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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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科、市环境监察分局 |
七十七、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 |
实施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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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科、市环境监察分局 |
七十八、未经消除污染的处理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 |
实施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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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科、市环境监察分局 |
七十九、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 |
实施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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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科、市环境监察分局 |
八十、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 |
实施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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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政 处 罚 |
政策法规科、市环境监察分局 |
八十一、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 |
实施行政处罚 |
政策法规科、市环境监察分局 |
八十二、危险废物产生者不处置其产生的危险废物又不承担依法应当承担的处置费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六条 |
实施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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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科、市环境监察分局 |
八十三、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 |
实施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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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科、市环境监察分局 |
八十四、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变更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住所的,未自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变更手续的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十一条 |
实施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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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科、市环境监察分局 |
八十五、未按规定重新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十二条 |
实施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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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科、市环境监察分局 |
八十六、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继续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未按规定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换证申请的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十三条 |
实施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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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政 处 罚 |
政策法规科、市环境监察分局 |
八十七、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终止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未对经营设施、场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未对未处置的危险废物作出妥善处理,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十四条 |
实施行政处罚 |
政策法规科、市环境监察分局 |
八十八、危险废物的经营设施在废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前,未进行无害化处理。或填埋危险废物的经营设施服役期届满后,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未按照有关规定对填埋过危险废物的土地采取封闭措施,并在划定的封闭区域设置永久性标记的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一条 |
实施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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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科、市环境监察分局 |
八十九、伪造、变造、转让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十五条 |
实施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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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政 处 罚 |
政策法规科、市环境监察分局 |
九十、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未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求定期报告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情况;未建立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如实记载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的类别、来源、去向和有无事故等事项;未按规定将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保存10年以上(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经营情况记录簿永久保存);终止经营活动,未将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移交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存档管理的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十八条 |
实施行政处罚 |
政策法规科、市环境监察分局 |
九十一、领取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未按规定与处置单位签订接收合同,并将收集的废矿物油和废镉镍电池在90个工作日内提供或者委托给处置单位进行处置的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条 |
实施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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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科、市环境监察分局 |
九十二、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被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经整改仍不符合原发证条件的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
实施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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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政 处 罚 |
政策法规科、市环境监察分局 |
九十三、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 |
1.《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2.《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三条 |
实施行政处罚 |
政策法规科、市环境监察分局 |
九十四、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的 |
1.《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2.《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三条 |
实施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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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科、市环境监察分局 |
九十五、未对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采取职业卫生防护措施的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
实施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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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科、市环境监察分局 |
九十六、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 |
1.《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2.《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三条 |
实施行政处罚 |
|
政策法规科、市环境监察分局 |
九十七、对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或者运送车辆未在指定地点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的 |
1.《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2.《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三条 |
实施行政处罚 |
|
政策法规科、市环境监察分局 |
九十八、未及时收集、运送医疗废物的 |
1.《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2.《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三条 |
实施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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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科、市环境监察分局 |
九十九、未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环境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或者未将检测、评价效果存档、报告的 |
1.《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2.《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三条 |
实施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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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政 处 罚 |
政策法规科、市环境监察分局 |
一百、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的 |
1.《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2.《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 |
实施行政处罚 |
政策法规科、市环境监察分局 |
一百零一、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 |
1.《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2.《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 |
实施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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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科、市环境监察分局 |
一百零二、未使用符合标准的专用车辆运送医疗废物或者使用运送医疗废物的车辆运送其他物品的 |
1.《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2.《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 |
实施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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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科、市环境监察分局 |
一百零三、未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装置或者监控装置未经常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的 |
1.《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2.《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 |
实施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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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科、市环境监察分局 |
一百零四、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 |
1.《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2.《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八条 |
实施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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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科、市环境监察分局 |
一百零五、将医疗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的 |
1.《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2.《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十条 |
实施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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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科、市环境监察分局 |
一百零六、对医疗废物的处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卫生标准、规范的 |
1.《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2.《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九条 |
实施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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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政 处 罚 |
政策法规科、市环境监察分局 |
一百零七、未按照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污水处理系统的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
实施行政处罚 |
政策法规科、市环境监察分局 |
一百零八、对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的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
实施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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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科、市环境监察分局 |
一百零九、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 |
1.《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2.《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一条 |
实施行政处罚 |
|
政策法规科、市环境监察分局 |
一百一十、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无正当理由,阻碍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拒绝执法人员进入现场,或者不配合执法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的 |
1.《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十条2.《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二条 |
实施行政处罚 |
|
政策法规科、市环境监察分局 |
一百一十一、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本条例的要求处置医疗废物的 |
1.《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2.《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三条 |
实施行政处罚 |
|
行 政 处 罚 |
政策法规科、市环境监察分局 |
一百一十二、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从事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活动的 |
1.《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2.《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四条 |
实施行政处罚 |
政策法规科、市环境监察分局 |
一百一十三、转让、买卖医疗废物,邮寄或者通过铁路、航空运输医疗废物,或者违反本条例规定通过水路运输医疗废物的 |
1.《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2.《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六条 |
实施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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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科、市环境监察分局 |
一百一十四、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造成传染病传播的 |
《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五条 |
实施行政处罚 |
|
政策法规科、市环境监察分局 |
一百一十五、产生尾矿的企业未向当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的 |
《防治尾矿污染环境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
实施行政处罚 |
|
政策法规科、市环境监察分局 |
一百一十六、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建成或完善尾矿设施,或者经限期治理未完成治理任务的 |
《防治尾矿污染环境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
实施行政处罚 |
|
政策法规科、市环境监察分局 |
一百一十七、未按规定分类贮存危险废物的 |
《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十五条 |
实施行政处罚 |
|
政策法规科、市环境监察分局 |
一百一十八、不配套建设固体废物接收、贮存设施的,或者逾期未补建的 |
《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十五条 |
实施行政处罚 |
|
行 政 处 罚 |
政策法规科、市环境监察分局 |
一百一十九、未按照有关规定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所产生的畜禽粪便和屠宰废物的 |
《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十五条 |
实施行政处罚 |
政策法规科、市环境监察分局 |
一百二十、未对有关设备、剩余废物和其他有毒有害残余物进行处理,消除污染的,或者未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 |
《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十五条 |
实施行政处罚 |
|
政策法规科、市环境监察分局 |
一百二十一、将高危险废物擅自处置,或者交给没有相应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或者混入其他废物中收集、运输、贮存、倾倒、处置的 |
《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十五条 |
实施行政处罚 |
|
政策法规科、市环境监察分局 |
一百二十二、没有取得严控废物处理许可证,或者不按照严控废物处理许可证的规定从事处理活动的 |
《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 |
实施行政处罚 |
|
行 政 处 罚 |
政策法规科、市环境监察分局 |
一百二十三、使用没有采取防渗措施的场所堆放、贮存、处置固体废物,或者在江、河、湖、海、水库等沿岸堆放固体废物,或者用填埋方式直接处置半固态或者液态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及其他有毒有害废物混入生活垃圾填埋处置的 |
《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十七条 |
实施行政处罚 |
政策法规科、市环境监察分局 |
一百二十四、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致使环境噪声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条 |
实施行政处罚 |
|
政策法规科、市环境监察分局 |
一百二十五、经营中的文化娱乐场所未采取有效措施,使其边界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第四十三条 |
实施行政处罚 |
|
政策法规科、市环境监察分局 |
一百二十六、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等可能产生环境噪声的设备、设施,未采取措施使其边界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第四十四条 |
实施行政处罚 |
|
政策法规科、市环境监察分局 |
一百二十七、擅自拆除或者闲置污染防治设施,致使环境噪声排放超过规定的标准的 |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三十二条 |
实施行政处罚 |
|
行 政 处 罚 |
政策法规科、市环境监察分局 |
一百二十八、擅自拆除、闲置陆源污染物环境保护设施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七十八条 |
实施行政处罚 |
政策法规科、市环境监察分局 |
一百二十九、拒不执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限制施工作业时间的 |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三十二条 |
实施行政处罚 |
|
政策法规科、市环境监察分局 |
一百三十、经营中的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体育场(馆)、城市集贸市场的经营者未采取有效措施,使场界噪声值超过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抽风机、发电机、水泵、音响设施或其他产生噪声污染的设备未采取有效的措施,使其边界的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噪声排放标准,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 |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
实施行政处罚 |
|
政策法规科、市环境监察分局 |
一百三十一、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储存的畜禽废渣渗漏、散落、溢流、雨水淋失、散发恶臭气味等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的 |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
实施行政处罚 |
|
行 政 处 罚 |
政策法规科、市环境监察分局 |
一百三十二、向水体倾倒畜禽废渣的 |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
实施行政处罚 |
政策法规科、市环境监察分局 |
一百三十三、未按规定填报新化学物质生产、进口以及流向情况备案表的 |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
实施行政处罚 |
|
政策法规科、市环境监察分局 |
一百三十四、未按规定保存新化学物质申报、生产或者进口、新化学物质影响等资料的 |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
实施行政处罚 |
|
政策法规科、市环境监察分局 |
一百三十五、未申报或者未取得登记证生产或者进口新化学物质的 |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
实施行政处罚 |
|
政策法规科、市环境监察分局 |
一百三十六、造成自然保护区环境污染和破坏的 |
《自然保护区土地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
实施行政处罚 |
|
政策法规科、市环境监察分局 |
一百三十七、不按照规定报告有关环境监测结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九条 |
实施行政处罚 |
|
政策法规科、市环境监察分局 |
一百三十八、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以及装备有放射性同位素的仪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三条 |
实施行政处罚 |
|
行 政 处 罚 |
政策法规科、市环境监察分局 |
一百三十九、未建造尾矿库或者不按照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要求建造尾矿库,贮存、处置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的尾矿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 |
实施行政处罚 |
政策法规科、市环境监察分局 |
一百四十、向环境排放不得排放的放射性废气、废液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 |
实施行政处罚 |
|
政策法规科、市环境监察分局 |
一百四十一、不按照规定的方式排放放射性废液,利用渗井、渗坑、天然裂隙、溶洞或者国家禁止的其他方式排放放射性废液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 |
实施行政处罚 |
|
政策法规科、市环境监察分局 |
一百四十二、不按照规定处理或者贮存不得向环境排放的放射性废液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 |
实施行政处罚 |
|
政策法规科、市环境监察分局 |
一百四十三、将放射性固体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贮存和处置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 |
实施行政处罚 |
|
政策法规科、市环境监察分局 |
一百四十四、不按照规定设置放射性标识、标志、中文警示说明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 |
实施行政处罚 |
|
行 政 处 罚 |
政策法规科、市环境监察分局 |
一百四十五、不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和制定事故应急计划或者应急措施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 |
实施行政处罚 |
政策法规科、市环境监察分局 |
一百四十六、不按照规定报告放射源丢失、被盗情况或者放射性污染事故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 |
实施行政处罚 |
|
政策法规科、市环境监察分局 |
一百四十七、不按规定申报登记放射性废物的 |
《广东省放射性废物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
实施行政处罚 |
|
政策法规科、市环境监察分局 |
一百四十八、不按规定建立放射性废物档案的 |
《广东省放射性废物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
实施行政处罚 |
|
政策法规科、市环境监察分局 |
一百四十九、发生放射性污染事故不按规定报告的 |
《广东省放射性废物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
实施行政处罚 |
|
政策法规科、市环境监察分局 |
一百五十、排污者以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减缴、免缴或者缓缴排污费的 |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
实施行政处罚 |
|
政策法规科、市环境监察分局 |
一百五十一、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 |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
实施行政处罚 |
|
行 政 处 罚 |
政策法规科、市环境监察分局 |
一百五十二、不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或者虽经审核但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四十条 |
实施行政处罚 |
政策法规科、市环境监察分局 |
一百五十三、不公布或者未按规定要求公布污染物排放情况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四十一条 |
实施行政处罚 |
|
政策法规科、市环境监察分局 |
一百五十四、向水体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或者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 |
实施行政处罚 |
|
政策法规科、市环境监察分局 |
一百五十五、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被吊销排污许可证后排放污染物的 |
《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 |
实施行政处罚 |
|
政策法规科、市环境监察分局 |
一百五十六、假报、拒报、屡次迟报环境统计报表的 |
《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 |
实施行政处罚 |
|
政策法规科、市环境监察分局 |
一百五十七、排污单位不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设置排污口,或者擅自拆除、闲置、改变、损毁在线自动监测监控仪器的 |
《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六条 |
实施行政处罚 |
|
行 政 处 罚 |
政策法规科、市环境监察分局 |
一百五十八、污染物集中处理单位不正常运转或者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停止运转污染物集中处理设施的 |
《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七条 |
实施行政处罚 |
政策法规科、市环境监察分局 |
一百五十九、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弃物、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含有高、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 |
实施行政处罚 |
|
政策法规科、市环境监察分局 |
一百六十、向水体排放剧毒废液,或者将含有汞、镉、砷、铬、氰化物、黄磷等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 |
实施行政处罚 |
|
政策法规科、市环境监察分局 |
一百六十一、销售、使用放射源的单位未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1年内将其贮存的废旧放射源交回、返回或送交有关单位的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
实施行政处罚 |
|
政策法规科、市环境监察分局 |
一百六十二、现有排污单位未按规定的期限完成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的 |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
实施行政处罚 |
|
行 政 处 罚 |
政策法规科、市环境监察分局 |
一百六十三、故意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系统,或者未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破坏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系统,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标准的 |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
实施行政处罚 |
政策法规科、市环境监察分局 |
一百六十四、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系统,或者未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破坏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系统的 |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
实施行政处罚 |
|
政策法规科、市环境监察分局 |
一百六十五、未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破坏环境噪声排放自动监控系统,致使环境噪声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 |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
实施行政处罚 |
|
政策法规科、市环境监察分局 |
一百六十六、随意弃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 |
1.《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第二十二条2.《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 |
实施行政处罚 |
|
政策法规科、市环境监察分局 |
一百六十七、不按规定申报登记废弃危险化学品 |
1.《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第二十二条2.《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 |
实施行政处罚 |
|
政策法规科、市环境监察分局 |
一百六十八、将废弃危险化学品提供或者委托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经营活动的 |
1.《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第二十二条2.《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 |
实施行政处罚 |
|
行 政 处 罚 |
政策法规科、市环境监察分局 |
一百六十九、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废弃危险化学品的 |
1.《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第二十二条2.《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 |
实施行政处罚 |
政策法规科、市环境监察分局 |
一百七十、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 |
1.《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第二十二条2.《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 |
实施行政处罚 |
|
政策法规科、市环境监察分局 |
一百七十一、未制定废弃危险化学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 |
1.《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第二十二条2.《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 |
实施行政处罚 |
|
政策法规科、市环境监察分局 |
一百七十二、不处置其产生的废弃危险化学品或者不承担处置费用的 |
1.《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第二十三条、2.《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六条 |
实施行政处罚 |
|
政策法规科、市环境监察分局 |
一百七十三、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废弃危险化学品收集、贮存、利用和处置经营活动的 |
1.《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第二十四条、2.《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 |
实施行政处罚 |
|
政策法规科、市环境监察分局 |
一百七十四、未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标准和规范对厂区的土壤和地下水进行检测的 |
《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第二十五条 |
实施行政处罚 |
|
政策法规科、市环境监察分局 |
一百七十五、未编制环境风险评估报告并报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备案的 |
《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第二十五条 |
实施行政处罚 |
|
行 政 处 罚 |
政策法规科、市环境监察分局 |
一百七十六、未将环境恢复方案报经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同意进行环境恢复的 |
《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第二十五条 |
实施行政处罚 |
政策法规科、市环境监察分局 |
一百七十七、未将环境恢复后的检测报告报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备案的 |
《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第二十五条 |
实施行政处罚 |
|
政策法规科、市环境监察分局 |
一百七十八、未获得资质证书的单位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的 |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
实施行政处罚 |
|
政策法规科、市环境监察分局 |
一百七十九、不按照资质证书的规定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的 |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
实施行政处罚 |
|
政策法规科、市环境监察分局 |
一百八十、未在含放射源设备的说明书中告知用户该设备含有放射源的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
实施行政处罚 |
行政许可(共8项)
种类 |
承办科室名称 |
执法行为 |
执法依据 |
执法责任 |
行 政 许 可 |
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监督管理科 |
一、市管权限及云城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含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化后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重新审批和环境影响报告书超5年的审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章第十六条2.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章第七条、第九条3.《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一章第二条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 |
受理、审批 |
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监督管理科 |
二、核技术应用项目的审批。建议更名为:“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和辐射安全许可证申领审核”对应相关事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3.《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 |
受理、审批 |
|
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监督管理科 |
三、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经营的审批、危险废物经营的审核 |
1.《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 第408号)。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 3.《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二十七条、《广东省严控废物处理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原国家环保总局《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
受理、审批 |
|
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环境监察分局 |
四、市管权限及云城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等。 |
受理、审批 |
|
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环境监察分局 |
五、市管权限及云城区关闭、闲置、拆除污染防治设施的核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等。 |
受理、审批 |
|
环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境监察分局 |
六、在城市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夜间连续施工作业和市区内建筑施工使用蒸汽桩机、锤击桩机的核准(实施范围云城区) |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 |
受理、审批 |
|
非 行 政 许 可 |
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总量控制科 |
七、市管权限及云城区排污许可证的核准 |
《广东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粤府函[2001]286号)第四条、第七条。 |
受理、审批 |
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监督管理科 |
八、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废塑料、废五金)的审核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关于限制进口类废物审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 |
受理、审批 |
行政强制(共5项)
种类 |
承办科室名称 |
执法行为 |
执法依据 |
执法责任 |
行 政 强 制 |
监督管理科 |
一、在生活饮用水源受到严重污染,威胁供水安全等紧急情况下,环境保护部门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采取强制性的应急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 |
监督管理 |
监督管理科 |
二、对非法从事收集、运输、贮存、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等经营活动,造成环境污染的,依法查封、扣押其经营的固体废物和由固体废物分离出的产品 |
《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十三条 |
监督管理 |
|
监督管理科 |
三、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导致环境质量严重恶化、威胁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等紧急情况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 |
《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 |
监督管理 |
|
监督管理科 |
四、在发生辐射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辐射事故可能发生时,采取临时控制措施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四十三条 |
监督管理 |
|
监督管理科 |
五、不按照规定处置危险废物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承担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五条2.《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二十一条 |
监督管理 |
行政征收(共2项)
种类 |
承办科室名称 |
执法行为 |
执法依据 |
执法责任 |
行 政 征 收 |
市环境监察分局 |
一、征收排污费(污水、废气、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噪声)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六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六条4.《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二条、第十二条5.《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第二条6.《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八条 |
核定征收排污费 |
市环境监察分局 |
二、征收超标准排污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八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3.《广东省珠江三角洲水质保护条例》第十七条4.《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十二条5.《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七条6.《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
核定征收排污费 |
行政确认(共1项)
种类 |
承办科室名称 |
执法行为 |
执法依据 |
执法责任 |
行政确认 |
监督管理科 |
对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进行确认 |
《报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暂行办法》第六条 |
调查、核实、确认 |
行政检查(共29项)
种类 |
承办科室名称 |
执法行为 |
执法依据 |
执法责任 |
行 政 检 查 |
监督管理科、市环境监察分局 |
一、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四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五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 |
按照环境监察的要求进行监督检查 |
监督管理科、市环境监察分局 |
二、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进行检查监督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八条2.《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
按照环境监察的要求进行监督检查 |
|
监督管理科、市环境监察分局 |
三、对拆船单位的拆船活动进行检查 |
《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第七条 |
按照环境监察的要求进行监督检查 |
|
监督管理科、市环境监察分局 |
四、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进行检查 |
《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
按照环境监察的要求进行监督检查 |
|
监督管理科、市环境监察分局、市环境监测站 |
五、对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转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测 |
《污水处理设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 |
按照环境监察的要求进行监督检查 |
|
监督管理科、市环境监测站 |
六、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汽车排气检测设备能力不能满足汽车排气年检需要的地方,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测机构承担汽车排气年检工作 |
《汽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
按照环境监察的要求进行监督检查 |
|
行 政 检 查 |
监督管理科、市环境监测站 |
七、对保有汽车的单位进行汽车排气污染的不定期抽检 |
《汽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
按照环境监察的要求进行监督检查 |
监督管理科、市环境监测站 |
八、在机动车停放地对在用机动车的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五条2.《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八条 |
按照环境监察的要求进行监督检查 |
|
监督管理科、市环境监测站 |
九、维修后的机动车必须进行检测,并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抽检 |
《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条 |
按照环境监察的要求进行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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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管理科、市环境监测站 |
十、会同公安机关对在城市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排气污染情况进行抽检 |
《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九条 |
按照环境监察的要求进行监督检查 |
|
监督管理科、市环境监察分局 |
十一、对管辖范围内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有关的单位进行现场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五条 |
按照环境监察的要求进行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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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管理科、市环境监察分局 |
十二、对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进行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二条 |
按照环境监察的要求进行监督检查 |
|
监督管理科、市环境监察分局 |
十三、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 |
按照环境监察的要求进行监督检查 |
|
行 政 检 查 |
监督管理科、市环境监察分局 |
十四、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进行定期监督检查或者不定期的抽查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
按照环境监察的要求进行监督检查 |
监督管理科、市环境监察分局 |
十五、对管辖范围内产生尾矿的企业进行现场检查 |
《防治尾矿污染环境管理规定》第六条 |
按照环境监察的要求进行监督检查 |
|
放射源管理、市环境监察分局 |
十六、对从事进口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进行现场检查 |
《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 |
按照环境监察的要求进行监督检查 |
|
监督管理科、市环境监察分局 |
十七、对管辖范围内排放环境噪声的单位进行环境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 |
按照环境监察的要求进行监督检查 |
|
监督管理科、市环境监察分局 |
十八、对其辖区内排放噪声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进行现场检查 |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十条 |
按照环境监察的要求进行监督检查 |
|
监督管理科、市环境监察分局 |
十九、对本辖区范围内的畜禽养殖场的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现场检查 |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
按照环境监察的要求进行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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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管理科、市环境监察分局 |
二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新化学物质进行监督检查 |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
按照环境监察的要求进行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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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政 检 查 |
规划科技科 |
二十一、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类自然保护区的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条 |
按照环境监察的要求进行监督检查 |
规划科技科 |
二十二、对本辖区内自然保护区的土地利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自然保护区土地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
按照环境监察的要求进行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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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管理科、市环境监察分局 |
二十三、对具体的采矿项目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
《广东省采石取土管理规定》第三条 |
按照环境监察的要求进行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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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管理科 |
二十四、对本行政区域内核技术利用、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中的放射性污染防治进行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十一条 |
按照环境监察的要求进行监督检查 |
|
监督管理科 |
二十五、对辖区内产生、贮存(或暂存)放射性废物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
《广东省放射性废物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
按照环境监察的要求进行监督检查 |
|
监督管理科、市环境监察分局 |
二十六、环境保护执法人员在调查环境违法案件过程中,有权进入现场进行调查和取证 |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三条 |
按照环境监察的要求进行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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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环境监测站 |
二十七、到排污单位进行现场监测 |
《污染源监测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
按照环境监察的要求进行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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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政 检 查 |
监督管理科、市环境监察分局 |
二十八、对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维护等进行监督检查 |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六条 |
按照环境监察的要求进行监督检查 |
规划科技科 |
二十九、通过书面核查和实地检查等方式对持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单位的监督检查 |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
按照环境监察的要求进行监督检查 |
其他具体行政行为(22项)
其 他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
市环境监察分局 |
一、排污申报登记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七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四条4.《水污染物排放许可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5.《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二条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二条、第五十三条7、《防治尾矿污染环境管理规定》第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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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管理科 |
二、对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限期治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九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十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5.《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第八条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7.《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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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管理科 |
三、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及改进措施并向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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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 他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
监督管理科 |
四、超标准排污的企业事业单位制定治理规划,报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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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管理科 |
五、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报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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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管理科 |
六、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施行前企业事业单位已经建成的设施,其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的企业事业单位限期治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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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管理科 |
七、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限期治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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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管理科 |
八、对场地造成污染的,对污染场地完成环境恢复后,应当委托环境保护检测机构对恢复后的场地进行检测,并将检测报告报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备案 |
《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第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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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管理科 |
九、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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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 他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
监督管理科 |
十、产生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报废管理制度,制定废弃危险化学品管理计划并依法报环境保护部门备案 |
《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第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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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管理科 |
十一、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按规定对厂区的土壤和地下水进行检测,编制环境风险评估报告,报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备案 |
《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第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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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管理科 |
十二、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变更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住所的,应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变更手续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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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管理科 |
十三、注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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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管理科 |
十四、污染物集中处理设施需要另行委托运营的,污染物集中处理单位应当与排污单位协商提出解决方案,报批准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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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管理科 |
十五、向国务院、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排放尾矿水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限期治理 |
《防治尾矿污染环境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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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 他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
监督管理科 |
十六、《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实施前已建成的固体废物集中处置设施达不到国家和省的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的,限期治理 |
《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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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管理科 |
十七、对申请进口《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附件一所列其他废物的审查 |
《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第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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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管理科 |
十八、对已设立的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产生噪声污染的工业生产项目,限期治理 |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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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管理科 |
十九、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处置方案应当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部门的同级环境保护部门备案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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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管理科 |
二十、造成废弃危险化学品严重污染环境的,限期治理 |
《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第二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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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管理科 |
二十一、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应当定期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报告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二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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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
监督管理科 |
二十二、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限期治理 |
《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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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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