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云浮市城区扩大“黄标车”rn限行区域工作方案》的通知
云浮市环境保护局 |
文件 |
云浮市公安局 |
云环〔2015〕22号
关于印发《云浮市城区扩大“黄标车”
限行区域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和中直、省直驻云浮各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云浮市城区扩大“黄标车”限行区域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1.云浮市城区扩大“黄标车”限行区域工作方案
2.我市城区“黄标车”限行区域示意图
云浮市环境保护局 云浮市公安局
2015年3月16日
附件1
云浮市城区扩大“黄标车”
限行区域工作方案
为防治机动车尾气污染,改善我市空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及《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关于印发2014年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市进一步扩大“黄标车”限行区域,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根据《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要求,通过全面加强机动车污染控制与管理,采取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区域限制通行(以下简称“限行”)措施的手段,控制高污染车辆通行,削减机动车污染物排放量。2015年底前,将我市“黄标车”限行区面积占市区建成区面积比例扩大至30%以上。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导,部门联动。限行措施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各职能部门组织实施。各相关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落实责任,协同配合,确保人员、设备、措施落实到位。
(二)科学规划,分布实施。以控制机动车尾气污染为出发点,根据市区实际交通及人口状况,科学规划限行区域、道路和时间。
(三)依法行政,多管齐下。坚持专项整治与日常监管相结合,加强宣传教育,对违反限行规定的“黄标车”依法予以查处。
三、限行对象、区域、时间
(一)限行对象。
1.未持有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汽车。
2.未领取绿色环保标志的机动车(领取云浮市摩托车牌证的摩托车除外),主要包括未达到国Ⅰ排放标准的汽油车及未达到国Ⅲ排放标准的柴油车。
3.悬挂部队牌照的车辆以及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暂不实施限行管理。
(二)新增限行区域。
在原限行区域(2.46km2)的基础上扩大限行区域面积,新增区域面积5.12km2,合计面积7.58km2,占建成区总面积42.1%。新增区域:市城区新世纪大道中富民路路口(三河洲住宅区)——新世纪大道东金丰路路口(中石化加油站)——金丰路兴云东路路口(金龙桥)——兴云东路蟠龙路路口(区人民医院春岗分院)——蟠龙路——珊瑚路——乐谊路星岩三路路口(中石化加油站)——星岩二路——城中路兴云西路路口(购物中心)——兴云西路闻莺路路口(田家炳中学)——闻莺路——南山路——新世纪大道中富民路路口(三河洲住宅区)。上述路段围合区域内所有路段(含上述路段)禁止“黄标车”通行。
(三)限行时间。
全时段。
四、实施步骤
(一)多渠道加大宣传力度。通过报纸、电视、电台、网络等媒体,广泛开展机动车污染减排宣传教育活动,加强对“黄标车”污染危害、限行线路的宣传,提高广大群众对 “黄标车”限行工作的认识,鼓励群众使用公共交通。
(二)完善限行区域交通标志及逐步完善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安装。公安部门负责在“黄标车”限行区域主要路口、路段设置禁行标志,对在限行时段内进入限行区域的“黄标车”依法进行劝导、警告或处罚。
(三)调整未领取绿色环保标志的公交及营运车辆行驶线路。交通部门负责调整好限行区域内未领取绿色环保标志的公交车辆、营运客车、出租车的行驶线路,监督以上未领取绿色环保标志的车辆避开限行区域行驶,并逐步淘汰更新。
(四)对未领取绿色环保标志的机动车进入限行区域实施处罚。此项工作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为宣传劝导阶段,从2015年4月1日开始到2015年5月31日,对未领取绿色环保标志违反规定进入新增限行路段的机动车,以宣传、劝导、督促为主,提醒驾驶员要申领环保标志,按照相关规定行驶。从2015年6月1日起,对闯限行区的“黄标车”,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处以200元罚款,扣3分(对同一辆黄标车在本地同一天多次闯限行区的违法行为,只对当日第一次违法行为处罚),对发现达到报废期限的车辆一律强制报废。此外,公安、交通、环保部门通过联合行动,强化机动车排气污染道路抽检执法工作,对排气超标车辆暂扣机动车行驶证,严控冒黑烟车和排气超标车辆上路行驶。
五、职责分工
(一)市委宣传部:协调新闻单位配合做好“黄标车”限行宣传工作。
(二)市规划编制委员会: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对“黄标车”限行区域划分提出意见。
(三)市公安局:负责规范设置限行交通标志。按照新增划定的黄标车限行区域,在进入限行区域周边道路和限行区域内主要路口、路段设置和完善限行交通标志;对闯限行区域的黄标车,根据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罚,并做好交通违法当事人的解释工作。
(四)市财政局:负责限行专项工作经费的保障,配合落实我市“黄标车”淘汰更新地方补贴政策。
(五)市环保局:负责组织实施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工作;做好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工作;做好限行的解释工作;对公安交警部门转递的交通违法当事人提出质疑的黄标车,进行复核、认定,按时将结果反馈;受理交通违法当事人直接提出质疑黄标车的投诉,及时处理回复。
(六)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调整好限行区域内未领取绿色环保标志的公交车辆、营运客车、出租车的行驶线路。
(七)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管理局:负责核准限行区域面积占建成区面积比例。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统一思想,通力协作。“黄标车”限行涉及面广,是改善城区空气质量的重要举措。各部门要加强配合,严格履职,确保限行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加强宣传,正面引导,营造氛围。“黄标车”限行直接关系到广大市民起居出行,社会影响面大。各职能部门要按照省、市人民政府的要求,加强宣传,正面引导,宣传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和机动车环保标志分类管理的现实意义,为限行工作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扎实推进“黄标车”限行工作。
(三)规范管理,严格执法,稳步推进。各部门要按照方案的要求,规范对机动车节能减排工作的管理,严格执法。环保部门做好环保标志的核发工作,公安部门要将“黄标车”限行执法列入日常管理,交通部门要对在限行区域行驶而未领取绿色环保标志的营运车辆进行线路调整。
附件2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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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
2015年03月16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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