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新兴县太平镇玉生木炭加工厂)
发布时间:2021-12-28 15:51:47 信息来源:本网
新兴县太平镇玉生木炭加工厂:
经营者:杨玉生(身份证号:51082319820906XXXX)
因你加工厂未依法报批位于新兴县太平镇共成开发区(莫保林房屋)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一案,我局依法对你加工厂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仟叁佰伍拾整(¥2,350元)的行政处罚。现依法向你加工厂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云环(新兴)罚〔2021〕6号),限你加工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我局(地址:新兴县新城镇茅园路西1号)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视为送达。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开具“新兴县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相应账号。否则,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有关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超过本处罚决定的罚款数额。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浮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新兴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特此公告。
云浮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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