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广东鼎诚安全环保有限公司及其编制人员予以通报批评和失信记分的通报
我局于2020年11月17日受理《云浮市创新鸿泰石材有限公司年产大理石光板20000平方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审批申请(申报流水号:202011170002),广东鼎诚安全环保有限公司为编制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101MA5CQJ4R7M;魏前龙为《报告表》编制主持人及主要编制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号:2016035340352015343035000168,信用编号为:BH000482。经审查,《报告表》存在以下主要编制质量问题:
一、项目选址与相关规划相符性分析不足;
二、建设项目概况资料不足,缺乏主体工程、辅助工程、公用工程、环保工程等内容;
三、项目地表水环境质量现状监测数据缺乏支撑材料;
四、项目大气环境影响分析遗漏非正常排放量等内容。
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应当坚持公正、科学、诚信的原则,遵守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确保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内容真实、客观、全面和规范”的规定。
我局于2020年12月28日对广东鼎诚安全环保有限公司及编制人员魏前龙送达了通报批评和失信记分事先告知书,告知失信事实、理由、依据和拟做出的决定,并告知上述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广东鼎诚安全环保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30日向我局递交了《关于〈云浮市创新鸿泰石材有限公司年产大理石光板20000平方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的申辩说明》。经研究,我局认为,广东鼎诚安全环保有限公司提交的申辩材料中未针对我局《关于对广东鼎诚安全环保有限公司通报批评和失信记分的事前告知书》中涉及的主要编制问题及对该公司拟做出的决定提出不服的观点或未提供有效理由、依据,对该公司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9号)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四)(六)(九)项、第三十二条第(九)项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失信行为记分办法(试行)》(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38号)第七条等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广东鼎诚安全环保有限公司及编制人员魏前龙予以通报批评并失信记分5分处理。
特此通报。
附件:1、云浮市生态环境局对广东鼎诚安全环保有限公司
失信行为记分决定书
2、云浮市生态环境局对环评编制人员魏前龙失信行为记分决定书
云浮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3月9日
抄送:广东省生态环境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