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06年度创建广东省生态示范区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7-11-13 14:42:00 信息来源:
关于做好2006年度创建广东省生态示范区
有关工作的通知
粤环〔2006〕53号
各地级以上市环保局:
在各地环保部门和有关单位的共同努力下,2005年度广东省生态示范区创建工作成效显著,共成功创建186个省级生态示范区(1个生态示范镇,179个生态示范村、6个生态示范园),使省级生态示范区总数达到362个。为进一步做好今年省级生态示范区创建工作,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大创建力度
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启动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以“四有一无”为主要内容的生态示范创建为载体推进农村治污保洁和生态保护工作。“四有”,有机构,有生态建设规划,有污水、垃圾、粪便处理或循环利用,有生态农业、循环经济模式;“一无”,无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
二、加强创建指导
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对创建单位因地制宜地实行分类指导,以保护饮用水源安全为重点,加强农村生活污水和垃圾的收集和处理工作,着力解决污水横流、垃圾遍地的脏、乱、差问题。村庄生活污水及人畜粪便应收集并采用经济有效的方法妥善处理;乡镇、街道生活污水要求经处理达标排放或综合利用不外排。
三、规范申报
(一)今年起,申报省生态示范村的单位必须是行政村,不再受理自然村的申报。申报省级生态示范村的行政村,应是市级生态示范村。
(二)镇改街道、村改社区的,街道按省生态示范镇指标考核,社区按省生态示范村指标考核,如街道和社区没有农业,则不考核相关农业指标。
(三)申报材料应包括申报表(见附件)、创建工作总结、有关证明材料和生态建设规划等。
(四)今年申报截止日期为8月20日,请各市按以上要求组织申报省生态示范区,在严格考核基础上向我局推荐报送。为保证省生态示范村的示范作用,每个市推荐的示范村以5~8个。
四、严格考核
考核验收采用评分和专家意见形式,评分按照我局制订的《广东省生态示范区考核验收评分办法》(见附件)执行。其中,基本条件各项指标必须全部合格,实行一票否决;基本条件合格后,再进行具体指标评分,总分85分以上为合格。考核验收专家意见主要包括总结申报单位创建的特色、指出存在的问题及提出考核结论三项内容。各市上报我局的推荐函应包括市局推荐名单,验收评分表和专家意见。其中,专家考核结论为“基本”达标的,原则上不予命名,需改进和完善后再申报。
附件:1.广东省生态示范区考核评分表
2.广东省生态示范区考核验收评分办法
3.申报表
二○○六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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