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生态环境志愿者队伍建设,促进生态环境志愿者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项目化,进一步推动社会热心人士志愿参与协助生态环境工作,营造“生态环境保护,我是行动者”的良好氛围,根据《志愿服务条例》《关于推动生态环境志愿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环宣教〔2021〕4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云浮市生态环境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云浮市生态环境志愿者(以下简称“生态环境志愿者”),是指以自己的时间、知识、技能、体力等从事生态环境志愿服务的自然人。并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由云浮市生态环境局招募,在i志愿服务平台登记注册,接受云浮市生态环境局管理,参与志愿服务。
第三条 注册的生态环境志愿者须按规范参与志愿服务,并享受相关培训、服务记录、权益保障、表彰激励等服务。
第四条 开展生态环境志愿服务,应当遵循自愿、无偿、平等、诚信、合法的原则,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危害国家安全。
第二章 招募与注册
第五条 云浮市生态环境局作为云浮市生态环境局志愿服务队组织单位,建立健全高效便捷的志愿者招募机制,采取公开与定向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志愿者招募工作。
第六条 成为生态环境志愿者需要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年满十八周岁;未满十八周岁,须经其法定监护人同意;未满十二周岁,需监护人(法定监护人或监护人授权人员)陪同。
(二)具有相适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自愿从事生态环境志愿服务。
(三)具备参加生态环境志愿服务相应的基本能力和身体素质。
(四)热爱社会公益和志愿服务事业。
(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注册机构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 注册程序:
(一)自愿申请。申请人通过i志愿平台,注册成为志愿者。(志愿者提供的个人基本信息应当真实有效、准确完整。因提供虚假信息所带来的一切后果由本人承担)
(二)审核通过。云浮市生态环境局工作人员对申请资料进行初审。经审核符合生态环境志愿者基本条件的,审核通过,成为正式云浮市生态环境局志愿服务队的志愿者。
第三章 生态环境志愿者职责
第八条 生态环境志愿者享有以下权利:
(一)自愿加入或者退出;
(二)自主选择参加生态环境志愿服务活动;
(三)拒绝提供超出自身能力或者约定范围的志愿服务;
(四)获得志愿服务相关信息和必要的物质条件、安全保障;
(五)参加志愿服务相关知识、技能培训和安全教育;
(六)无偿获得志愿服务记录证明;
(七)对志愿服务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八)自身有志愿服务需求时获得志愿服务;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生态环境志愿者应当履行如下义务:
(一)遵守云浮市生态环境局志愿服务队的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规定;
(二)履行志愿服务承诺,完成云浮市生态环境局志愿服务队安排的各项志愿服务工作;
(三)积极参加云浮市生态环境局志愿服务队安排的会议、宣传、培训等活动;
(四)尊重志愿服务对象人格尊严,不得侵害志愿服务对象的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
(五)不得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变相收取报酬;
(六)妥善使用和保管志愿者服装、证件和志愿者标志;
(七)积极宣传生态环境知识和环境法律法规,倡导并践行绿色生活理念;
(八)以客观、公正的原则举报、投诉违法违规行为,配合参与并监督各类执法检查活动;
(九)相关法律、法规及生态环境志愿服务组织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生态环境志愿者活动范围与内容
第十条 云浮市生态环境局志愿服务队活动范围主要在云浮市内,必要时可扩大到云浮市范围外,活动场所应适合志愿者开展活动并能保证志愿者的安全。
第十一条 生态环境志愿服务活动内容包括:
(一)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理论宣讲。依托各类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平台,通过线上线下多种渠道,组织策划有影响、有声势、有效果的志愿宣传活动,大力宣传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
(二)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和科学普及。围绕减污降碳、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气候变化、绿色发展、绿色低碳生活和消费方式转变等生态文明建设重点工作和公众关心的环境问题,开展宣传教育和科学普及。
(三)生态环境领域政策和法律法规宣传。做好生态环境领域政策宣讲和法律法规宣传,在生物多样性日、全国低碳日、六五环境日、全国生态日等重要时间节点,开展生态环境普法宣传活动进一步提升群众生态环境保护意识,持续弘扬法治精神。
(四)生态环境社会监督。组织志愿者依法有序参与监督、举报和曝光各类破坏生态环境问题、突发环境事件、环境违法行为及影响公众健康的行为等。
(五)绿色低碳实践参与。组织志愿者开展人居环境维护、绿化美化、自然保育、节能减排、资源循环利用等方面的活动,组织参与绿色生活创建活动,推动公众绿色低碳生产生活方式转变,倒逼和带动绿色发展。
(六)鼓励对身边生态环境问题开展调查研究活动。
(七)其他生态环境相关活动。
各项活动生态环境志愿服务队将根据阶段性工作重点作出相应调整。
生态环境志愿者不得以此名义开展任何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活动,也不得开展任何超出志愿者服务范围的活动。
第五章 生态环境志愿者组织与管理
第十二条 为加强生态环境志愿者管理,云浮市生态环境局设立云浮市生态环境局志愿服务队(以下简称“服务队”),服务队设置队长一名,由政策法规宣传科负责人兼任,根据实际管理需要可设置副队长若干名。政策法规宣传科为服务队活动的指导和管理机构,对志愿者工作进行指导和管理,建立健全服务队工作机制,指导服务队开展志愿服务工作,不断完善志愿服务体系,保障志愿服务工作的有序运转。服务队为具体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策划与执行机构,负责和落实日常志愿服务活动的安排开展。
第十三条 队长牵头负责服务队的组织协调和管理指导,副队长要协助队长做好志愿服务活动开展,服务队要设置联络员负责与生态环境志愿者保持联系,积极通报情况,听取意见,协调关系,帮助解决志愿服务活动中的困难。
第十四条 政策法规宣传科要积极组织开展志愿服务理念培训、专业培训、岗前培训、骨干培训等各类培训,并听取志愿者对生态环境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对志愿服务活动中存在的问题要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第十五条 服务队可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志愿者会议,通报当前生态环境志愿服务形势、生态环境志愿服务工作进展情况及存在问题等内容;服务队要落实生态环境志愿者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对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或困难由政策法规宣传科报请市生态环境局请求予以解决。
第十六条 服务队在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时要求穿戴统一的服饰,以便识别。
第十七条 结合各生态环境志愿者的表现,队长有权发展骨干队伍,并有义务培养接棒人,届时离任队长有义务对新队长给予必要的指导。
第十八条 生态环境志愿者服务过程中应注意人身、财产安全,服务队可根据志愿服务活动的需要,为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志愿者办理相应的人身保险。
第十九条 根据i志愿服务管理系统操作指示,生态环境志愿者参加服务活动时要及时、准确地录入志愿者服务时数,服务时数作为表彰和奖励的依据。
第六章 经费和奖惩
第二十条 开展生态环境志愿服务活动所需经费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资金保障。生态环境志愿者工作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应当公开,并接受监督。
第二十一条 生态环境志愿者如连续三次报名后不参加生态环境志愿服务活动的,或不履行和不认真履行义务的,由服务队移除出云浮市生态环境局志愿服务队。
第二十二条 生态环境志愿者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服务组织管理,不得假借服务之名,从事图利、欺诈或其他不法行为,如在活动期间有违法行为或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由服务队移除出云浮市生态环境局志愿服务队。
第二十三条 云浮市生态环境局每年对生态环境志愿者履职情况进行一次资格审查和总结,对表现优秀、志愿服务时数突出的生态环境志愿者进行通报表彰。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法律、法规已经规定法律责任的,适用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凡利用或者变相利用服务队标志、标识,或以云浮市生态环境志愿服务队或生态环境志愿者的名义从事与志愿服务无关的、盈利性、非法活动的,云浮市生态环境局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生态环境志愿者在进行志愿服务活动中,侵害到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的最终解释权和修改权归云浮市生态环境局。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