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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办法》共四十一条,明确了主要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在土地、水、森林、草原、矿产、海洋等六类资源,大气、水、土壤等三大环境,森林、草原、荒漠、河流、湖泊、湿地、海洋等七个生态系统应当履行的责任,涵盖了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概念定义、目标原则、审计对象、审计程序、组织形式、方法手段、审计内容、等级评定、结果运用和保障要求等方面。审计对象主要包括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干部,省和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及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承担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部门(单位)的主要领导干部。审计内容主要包括领导干部贯彻执行中央生态文明建设方针政策、省委和省政府有关工作部署情况,遵守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情况,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重大决策情况,完成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目标情况,履行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监督责任情况,组织自然资源资产和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资金征管用和项目建设运行情况,以及履行其他相关责任情况等七个方面。按照好、较好、一般、较差、差5个等次客观评价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责任情况。
审计的监督职能既要体现发现问题,更要体现推动问题的解决。《实施办法》要求,审计机关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提出的审计建议,有关地区、部门(单位)要认真研究,积极整改,及时解决,并建立健全有关制度规定,适时向社会公告整改结果。对人为因素造成严重损毁自然资源资产和破坏生态环境的责任事故等问题,审计机关将依纪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干部管理监督工作要求,将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任免、奖惩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
为了确保审计监督的权威高效,《实施办法》规定审计机关依法独立实施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实施办法》的印发实施,为我省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提供了重要依据,将进一步促进领导干部践行绿色发展理念,提升审计监督质量,强化审计监督职能,推动广东生态文明建设更快更好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