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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司法厅
粤司规〔2018〕2号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司法厅关于
建立公证员宣誓制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司法局,广东省公证协会、广东省广州市南方公证处: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建立公证员宣誓制度的实施办法》已经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经省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司法厅
2018年5月1日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建立
公证员宣誓制度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公证员队伍建设,切实提高公证员思想政治素质、职业道德素质和专业素质,增强公证员的职业使命感、荣誉感和社会责任感,根据《司法部关于建立公证员宣誓制度的决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经司法部任命,首次取得或重新取得公证员执业证书并在广东省执业的公证员,应当进行公证员宣誓。
第三条 公证员宣誓在公证员取得公证员执业证书之日起六个月内进行,采取分次集中的方式进行。
宣誓仪式由省司法厅会同省公证协会组织举行。
第四条 宣誓仪式要求:
(一)宣誓场所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
(二)宣誓仪式由省司法厅派员主持,领誓人由省公证协会派员担任;
(三)宣誓仪式设监誓人,由省司法厅和省公证协会派员担任;
(四)公证员宣誓时,着公证员职业装,免冠,佩带中国公证协会会徽,呈立正姿势,面向国旗,右手握拳上举过肩,随领誓人宣誓;
(五)宣读誓词应当发音清晰、准确,声音铿锵有力。
第五条 公证员宣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省公证协会对公证员进行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
(二)宣誓人面向国旗列队,唱国歌;
(三)领誓人站在宣誓人队伍前方,面向国旗,逐句领读誓词,宣誓人齐声跟读;领誓人领读完誓词,读毕“宣誓人”后,宣誓人自报姓名;
(四)宣誓人在誓词页上签署姓名、宣誓日期。
誓词页一式两份,经宣誓公证员签署姓名后,一份由宣誓公证员收执,另一份由监誓人监收,存入公证员档案。
第六条 宣誓誓词为: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员。我宣誓: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依法履行职责,客观公正执业,遵守职业道德,勤勉敬业,廉洁自律,为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努力奋斗!
第七条 公证员应当自觉践行誓词,将誓词作为执业行为准则,依法、诚信、尽责执业,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公证协会、当事人和社会的监督。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18年6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为3年。
第九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司法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