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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司法厅文件
粤司规〔2017〕9号
关于印发《广东省司法厅关于规范和
加强仲裁机构登记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省内各仲裁委员会: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规范和加强仲裁机构登记管理的实施意见》已经广东省司法厅厅长办公会〔2017〕第6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省社会体制改革专项小组第20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司法厅政策法规处反映。
广东省司法厅
2017年9月14日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规范和加强
仲裁机构登记管理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关于“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以及《中共广东省委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意见》中关于“稳步推进仲裁机构改革,强化仲裁活动行业自律和行政监管,提高仲裁公信力”的重要部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仲裁委员会登记暂行办法》以及司法部《关于规范和加强仲裁机构登记管理的意见》(司发通〔2016〕55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规范和加强我省仲裁机构登记管理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规范和加强仲裁机构登记工作
1.严格执行《行政许可法》《仲裁法》《仲裁委员会登记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本着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认真做好仲裁机构登记工作。在我省设立仲裁委员会(不包括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都应当经省级司法行政部门登记;未经设立登记的,仲裁裁决不具有法律效力。
2.仲裁委员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应当依照《行政许可法》《仲裁法》《仲裁委员会登记暂行办法》规定的申请与受理、审查与决定、期限、变更与延续等行政许可实施程序,依法开展登记工作。
3.登记机关应当根据仲裁委员会的设立条件,对仲裁委员会的名称、住所、章程、财产、组成人员、仲裁员等,依法严格审查;重点审查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及专家比例、仲裁员名册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经审查予以设立登记的,登记机关应当发给仲裁委员会登记证书,在设立登记后20日内予以公告,并将备案报告、公告文本等报司法部备案,同时抄送仲裁机构所在地人民法院。
4.仲裁委员会决议终止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登记机关对符合终止条件的仲裁委员会予以注销登记,收回仲裁委员会登记证书,在注销登记后20日内予以公告,并将备案报告、公告文本等报司法部备案,同时抄送仲裁机构所在地人民法院。
5.做好仲裁员(法律类)聘任与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相关要求的衔接工作。
二、规范和加强仲裁机构变更备案
6.已经登记设立的仲裁委员会变更住所、组成人员的,应当在变更后的10日内主动向登记机关备案,并提交与变更事项有关的文件(变更备案相关文本详见附件)。变更事项涉及仲裁委员会登记证书正本、副本所载事项的,应当换发登记证书。登记机关定期对仲裁委员会变更备案情况进行核查,对于未按规定备案或备案中发现有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依法予以纠正,确保仲裁机构合法性。
三、规范和加强对仲裁机构登记的监督检查
7.登记机关依据《行政许可法》第六章关于行政许可监督检查的有关规定、《广东省市场监管条例》的规定和“双随机一公开”的工作要求,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规范和加强仲裁机构登记管理方面的监督检查,主要监督检查仲裁机构登记法定条件和要求的保持情况、仲裁机构变更备案情况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仲裁机构登记管理事项等,重点监督检查仲裁机构超越仲裁执业范围、违法变更登记事项、违规跨地域设立仲裁分支机构和业务站点等,促进仲裁机构依法规范运行。
8.登记机关转变监管理念,创新和完善监督检查的方式,融服务于管理,通过开展对仲裁机构登记管理方面的随机抽查、投诉处理等,采取实地检查、书面检查、网络监测、邮寄专用信函等方式进行监督检查,提升监督检查效能;对于不符合规定的,采取违法违规行为提示告知通报、提醒约谈、要求做出承诺、列入执业异常名录或者黑名单、记入诚信档案、公开信用信息、公告违法违规情况等方式,及时依法纠正。
9.登记机关依法查阅或者要求仲裁委员会报送仲裁机构登记管理方面的有关情况和材料,核查核实相关事项;仲裁委员会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登记机关定期(一般按年度进行)依法公开仲裁机构和人员相关执业信息。
10.登记机关加强仲裁机构登记管理方面的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诚信档案,建立监督检查通报与诚信档案、信用信息管理相衔接机制,及时根据监督检查结果更新诚信档案及信用信息,推进信用信息归集公示和部门间的信用信息互联共享。
四、加强仲裁机构登记管理的组织领导
11.把规范和加强仲裁机构登记管理工作摆上司法行政机关的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完善仲裁机构登记管理各项工作制度,健全工作机制,配齐配强工作人员。结合新形势、新需要,加强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仲裁机构登记管理工作经验做法,针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研究提出切实可行的工作措施,向有关部门提出仲裁制度建设的意见建议,不断提高仲裁机构的公信力。
12.加强司法行政机关与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人民法院等部门的沟通,及时协调解决仲裁机构登记管理工作中遇到的有关问题,推动仲裁工作规范发展。
五、其他
13.本实施意见由广东省司法厅负责解释,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仲裁委员会变更住所备案报告(范本)
2.仲裁委员会变更组成人员备案报告(范本)
3.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登记表
4.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信息采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