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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司法局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发布时间:2015-05-06 15:50:15 文档来源:云浮市司法局 查看次数:-【字体:

云浮市司法局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和监督市司法局行政决策行为,促进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预防和及时纠正行政决策过错行为,追究工作人员的行政决策责任,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决策责任,是指决策者在实施决策过程中,因决策错误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  决策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决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决策过错责任:

(一)决策人未按决策程序和法制审核制度进行决策的;

(二)决策人超越法定职权实施决策的;

(三)决策人明知决策错误,未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的;

(四)决策人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实施决策的;

(五)对应由本人做出的决策进行推诿或者拖延,不做决策的;

(六)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况。

第五条  决策责任追究的方式:

(一)责令改正;

(二)责令做出书面检查;

(三)给予通报批评;

(四)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

(五)给予行政处分;

(六)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以上追究方式,可以根据过错情况单处或并处。

第六条  决策责任分为:直接责任、分管领导责任和主要领导责任。

第七条  承办人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决策过错后果发生的,负直接责任;审核人、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未予纠正,导致决策过错后果发生的,审核人负分管领导责任,批准人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八条  审核人改变承办部门负责人的正确意见,导致主要领导发生决策过错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批准人负主要领导责任。审核人应报请批准人批准,而在未报请的情况下直接做出决定,导致决策过错后果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

第九条  未经承办人拟办,审核人审核,批准人直接做出决定或者改变承办人、审核人正确意见,导致决策过错后果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

第十条  集体研究决定导致过错后果发生的,决策人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承办人,是指具体承办决策事项的工作人员;审核人,是指行政机关分管该工作的负责人;批准人,是指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依照内部管理分工规定或者经授权,由其他工作人员行使审核权、批准权的,具体行使审核权、批准权的人员,视为审核人、批准人。

第十二条  根据情节轻重、损害后果和影响大小,决策过错分为一般过错、严重过错和特别严重过错。

第十三条  对于情节轻微,造成损害后果较小的一般过错的,责令改正或者给予通报批评;并可以责令做出检查。

第十四条  对于情节严重,造成损害后果严重、影响较大的严重过错的,给予行政警告,调离工作岗位,停职,行政记大过处分,或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第十五条  对于情节特别严重,造成损害后果特别严重、影响重大的特别严重过错的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撤职,开除,行政降级以上处分,行政记大过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决策过错责任追究部门为市司法局纪检组。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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