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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司法局行政执法监督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5-05-06 15:50:02 文档来源:云浮市司法局 查看次数:-【字体:

云浮市司法局行政执法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行政执法的监督,促进全市司法行政系统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广东省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和《广东省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云浮市司法行政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司法局法制科依法对各县(市、区)司法局、乡镇司法所和局各科室的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监督。

第三条 市司法局法制科的行政执法监督职责是:

(一)监督检查行政执法人员的持证上岗资格管理情况;

(二)检查具有行政处罚权的科室履行法定职责情况;

(三)审查备案涉及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内容的规范性文件;

(四)调阅抽查各类行政处罚案卷,审查报送备案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行政处罚建议,纠正行政处罚行为在依据、主体、内容、程序及执行中存在的违法或处罚不当的问题;

(五)协调有关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等方面的争议;

(六)负责行政处罚情况的调查研究和统计报表工作;

(七)承担省司法厅和市政府法制办部署交办的其他行政执法监督任务。

第四条 局属各科室按一般程序进行执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时,必须经市司法局法制科审核后,报主管局长或局长办公会议同意后方可作出行政处罚。

第五条 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在调阅抽查行政处罚案卷,审查行政处罚决定,纠正行政处罚行为在依据、主体、内容、程序及执法中存在的违法或者处罚不当的问题时,各科室应当予以配合。

第六条 对各种渠道反映的认为行政处罚在依据、主体、内容、程序等方面违法或者不当的案件,由市司法局法制科了解情况,并根据不同情况作出以下处理:

(一)对于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方式解决的事项,及时告知当事人按照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二)对于不能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但又属于本机关有权监督范围内的事项,应及时受理或者负责移送,并督促有直接监督权力的科室办理;

(三)对于应当由上级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处理的事项,及时移送有关机关或者告知当事人直接向有关部门申诉和举报。

第八条 市法局法制科对举报的行政执法违法案件的处理结果,应当及时向案件来源渠道反馈。

第九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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