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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汇编
发布时间:2015-04-28 08:31:30 文档来源:云浮市司法局 查看次数:-【字体:

  

 

1、中共云浮市司法局党组会议事规则

2、中共云浮市司法局党组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

3、局务会议制度

4、内部管理规定

5、公文制度

6、关于加强信息工作的暂行规定

7党员领导干部直接联系服务群众的暂行办法

8、处级领导干部基层工作联系点工作规定

9、年度科级以下工作人员考核实施管理办法

10计划生育管理工作规定

11、休假制度

12、办公环境管理规定

13、办公设备使用管理规定

14、机关饭堂管理制度

15云浮市司法行政办案廉政监督卡制度实施办法

 

 

 

 

 

 

中共云浮市司法局党组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为贯彻落实好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完善政策程序和工作制度,进一步加强集体领导,使局党组议事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局党组是本局的领导核心,对本局实行集体领导,具有决策权和指挥权。

第三条  局党组成员和参加会议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规则。违者按照党的有关纪律,对其作出严肃处理。

第四条  党组会在审议议题、决定议案时,充分发扬民主和科学决策,认真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凡属重大问题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

 

第二章  会议的准备

 

第五条  党组会的议题和会议召开的时间,党组会议由党组成员组成,由党组书记召集和主持。党组书记可以委托党组成员召集和主持会议。会议讨论的事项及有关文件或资料,由政治处或有关单位准备。

第六条  根据会议和议题的需要,由书记或书记委托的党组成员确定列席会议的有关负责同志或工作人员。

第七条  凡提交党组会讨论的议题或事项,分管的党组成员应先作调查研究;有关本局的重大决策问题,先由局党组书记、书记委托的党组成员与分管的成员进行讨论,一般情况下拿出初步意见后,再提交党组会讨论决定。

第八条  召开会议的通知,由办公室负责。在一般情况下提前2天时间通知参会人员,如有会议材料也同时送达。特殊情况除外。

 

第三章  会议的召开

 

第九条  党组会一般一个月召开一次,遇有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会议由书记或书记委托党组成员主持。

第十条  党组会必须有半数以上的成员出席方可召开。有关本局的重大决策问题,干部的推荐、提拔任免、交流问题,须至少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方能举行。

第十一条  在讨论干部推荐、任免提拔和交流问题时,遇到涉及党组成员或参会人员本人家属、亲属的,本人应当回避。在一般情况下,会议中途不要提出未经政治处考察的干部名单。

第十二条  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出席或按时出席会议的,应当在会前向党组书记或党组书记委托的党组成员主持人请假。对会议议题如有意见或建议的,可在会前向党组书记或会议主持人提出。

第十三条  受党组书记委托主持会议的党组成员应当将召开会议的情况向党组书记汇报。

第四章  会议的议事范围

 

第十四条  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重大问题;研究贯彻上级党委、政府和司法行政机关的指示及工作部署等。

第十五条  研究、决定加强党的建设、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以及其他事关全局性的重大问题;对党员的表彰、奖励或处分;成立、撤销党支部;审核党代表资格或其它党务工作的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讨论决定干部任免、调配事项;讨论决定全市司法行政机关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表彰及严重违纪问题的处理等事项。

第十七条  制定全局性的规章制度;审定全市司法行政工作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局年度工作计划或总结;应付突发事件的工作预案。

第十八条  涉及财务管理规定,需由党组集体研究决定的资金安排。包括基建工程项目、安装维修工程、购买设备等。不包括正常运作的工资和福利。

第十九条  部署党风党纪教育和组织检查工作;对本局严重违纪案件和重大事件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条  研究、决定其他需要提交党组会议讨论决定的问题或事项。

 

第五章  事项的决策

 

第二十一条  党组会在讨论问题、决定事项时,书记或主持人要引导成员深入分析和讨论;成员也要积极发表自己的意见和见解。在此基础上,书记或者主持人应把大家的意见和见解概括和集中,最终形成决议,予以表决。

第二十二条  在表决时,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按照多数人的意见形成决议并通过,对于党组成员意见分歧较大,赞成和不赞成票相近的,除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交换意见,取得共识后,再另行召开会议表决。

第二十三条  表决可以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以赞成或同意票数超过到会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的成员书面或口头的意见不得计入票数。

第二十四条  党组会议要作记录。一般由办公室主任、政治处副主任或书记指定的人作记录。工作需要时,可编印成会议纪要。党组会通过的决定、决议、规章制度和文件,由书记或书记委托的其他党组成员签发。

第二十五条  党组会会议的内容和讨论的情况,在一定时间范围内需要保密的,党组成员和参会人员应当保密不得擅自向外泄露。

 

第六章  决议的执行

 

第二十六条  经党组会通过的事项、决议和决定,必须坚决执行,局内任何个人不得改变。持有不同意见的成员,可以保留意见,可以在下一次党组会上提出,也可以通过正常的渠道向上级党委反映和表达自己的意见。但在事项、决议和决定未变更前,其在行动和工作上不得出现任何反对、抵触或消极应付的现象,必须自觉维护集体决策的权威性。

第二十七条  党组成员对分管的工作和属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切实履行职责,根据党组会的决定,独立负责处理,不推诿、不扯皮。在执行过程中如出现新的问题或新的情况,应及时向党组书记或主持工作的党组成员报告。

第二十八条  党组成员执行党组决定或按照党组决议、决定行事所犯的错误,由党组承担责任。但书记或主持全面工作的党组成员要承担领导责任。执行属于非党组决定所犯的错误则由其个人承担责任。

 

第七章   

 

第二十九条  党组书记和其它党组成员之间,应按照中国共产党《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处理好相互间的关系,工作中既要分工负责,又要相互配合和支持,共同维护党组的集体领导和集体领导的权威性。

第三十条  党组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党组成员民主生活会。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随时召开。民主生活会的议题和日期,应提前3-5天通知上级党组织和参加会议的人员,以便上级党组织派员参加和参会人员作好准备。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自党组会通过后实施。过去党组制定的制度或规章与本规则相抵触时,执行本规则。本规则若与中央和上级党组织的规定相抵触时,执行中央和上级党组织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云浮市司法局党组学习中心组

学 习制 度

 

第一条  为了推动市司法局党组班子建设,努力营造“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的良好氛围,切实提高党组班子成员的理论修养及文化业务知识,配合市司法局党组学习中心组开展学习,确保学习正常化、规范化,根据局党组意见,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局建立党组学习中心组。中心组由局领导、办公室主任、政治处副主任组成。由党组书记担任组长,局支部书记担任副组长。

第三条  设立党组中心组秘书组。秘书组组长由政治处主任兼任,学习秘书可从局机关科室中物色人选兼任。党组学习中心组秘书组主要职责:

(一)制定党组学习中心组年度学习计划;

(二)为党组学习中心组提供有关学习资料;

(三)做好学习记录,整理学习笔录;

(四)完成党组学习中心组专题小结和年终学习总结;

(五)做好学习情况登记及统计工作;

(六)为党组学习中心组提供其他必要的服务。

第四条  党组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主要包括: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司法部、省、市)重要会议精神;党和国家(司法部、省、市)领导人发表的重要讲话;党和国家(司法部、省、市)制定印发的纪律条文和规范性文件;党和国家(司法部、省、市)的重大决策、重要文件文献;时事性篇目;相关业务及科学文化知识等。

第五条  党组学习中心组以自学为主、集中学习为辅,但集中学习时间一般每季度不少于3天。

第六条  党组学习中心组集中学习一般由党组书记负责召集,党组书记亦可委托其他党组成员召集。中心组学习坚持考勤、考核制度,除特殊情况经组长同意外,一律不得请假。

第七条  党组学习中心组成员每年度至少写出2篇以上学习心得体会文章,年终必须向党组书记提交学习总结。党组学习中心组成员应结合实际,深入调查研究,撰写调研报告和学术论文。

第八条 党组学习中心组成员应主动接受学习情况检查及监督。

第九条  党组学习中心组的考核、验收工作主要由上级宣传部门负责。本局政治处负责做好配合协调及材料准备工作。

第十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局务会议制度

 

一、总则

(一)为了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规范局务会议程序,实行科学决策,提高会议效率,促进规划工作的落实,制定本制度。

(二)我局全体国家公务员、各级领导干部,参加局务会议的全体人员,必须遵守本制度。

(三)局务会议一般一年召开二次。第一次在1月中旬召开,第二次在7月中旬召开。根据实际工作的需要,由局长决定,局务会议可以随时或推迟召开,也可以增加会议次数。

二、会议的准备和召开

(一)局务会议的组织和管理,包括会议所需的文件资料,由局办公室负责。在征得局长或局长委托的人同意后,提前3-5天通知参会的单位或人员。

(二)参加会议的单位和人员:

1、本局机关各科、室、处、所负责人或各县(市、区)司法局局长。

2、参加会议的单位和人员,由局办公室提出,最后由局长或局长委托的人决定。

(三)会议的内容和主题,由局长或局长委托的人决定。但一般有下列内容:

1、宣传、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及政策、法律法规等内容。

2、贯彻执行司法部、省委省府、市委市府等上级有关部门的决定、指示、规定、命令以及工作部署。

3、全市、本局工作年度(半年度)工作计划部署或工作总结。

4、重大活动安排。

5、凡是代表局作的报告、决定等会议文件,必须先经局务会议讨论后形成。

(四)会议一般由局长或副局长主持,也可以由其委托的人主持。会议的纪录,包括分组讨论的记录,由局办公室负责。

(五)会议进行的程序,由局办公室草拟,局长或会议主持人决定。但一般按如下程序进行:

1、由会议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并就会议有关安排作说明。

2、由有关领导或人员讲话或作工作报告、工作部署等。

3、就有关问题进行分组讨论或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拟出相应的对策和措施。

4、局办公室将参加会议的单位或个人发表的意见和建议综合,报局领导或有关部门,为局领导集体决策提供依据。

5、大会作总结或工作部署后,会议结束。

(六)局办公室将参加会议的单位或个人所提的意见和建议综合后分类。属于局领导集体已作出决策的问题,交由分管的领导处理;需要局领导集体作出决策的,交局长或会议主持人后由局领导集体作出决策。

三、会议决策决定的执行和反馈

(一)局办公室将会议有关问题综合和局领导集体的决策形成文件后,交由局长或局长委托的人签发。

(二)局办公室根据局领导集体所作的决策决定制定工作计划,各有关单位根据工作计划,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制定出相应的方案或措施,抓好贯彻、执行和落实。

(三)在执行局领导集体所作出的决策过程中,局办公室必须进行跟踪,掌握决策决定的执行情况。各有关单位也要将其执行过程中的情况向局办公室反馈。

(四)局办公室同时将局领导集体决策决定的执行情况向局长和分管的局领导汇报。

(五)在执行决策决定的过程中,涉及上级、同级、外线单位或部门的,由局办公室或局长指定的单位进行协调。

四、其他规定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过去局制定的有关局务会议制度与本制度相抵触的,执行本制度。

 

 

 

 

内部管理规定

 

为严肃纪律,强化本局机关干部职工队伍的正规化管理,进一步提高干部职工遵纪守法的自觉性,树立市司法局机关广大干部职工的良好形象,预防和减少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根据即将施行的《公务员法》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本局干部职工必须严以律己,模范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为全市司法行政干部当好表率。

1、干部职工必须坚持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坚决制止一切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

2、必须牢固树立服务意识,实行“三民”服务,各业务部门特别是窗口单位必须坚决杜绝“四难”现象;

3、保持良好的精神面貌,树立良好的形象;

4、勤奋工作,积极主动,具备高度的责任心、使命感,做到爱岗、敬业、精业、勤业;

5、保持艰苦奋斗的优良作风,为建设山区经济强市贡献力量;

6、严守纪律,严格执行市司法局各项规章制度,爱护下级、尊敬上级、团结同志;

7、坚持请示、汇报制度,杜绝自由主义;

8、严格执行,依法办案,坚持原则,公正廉明,不偏不倚;

9、公休日、节假日值班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值班制度,因公离开时,必须安排好值班人员,非因工作需要不得擅离岗位;工作日因私外出必须请假;

10、干部职工必须增强主人翁意识,以局为家,做到廉洁奉公,爱护公物,勤俭节约,以局整体利益为重;

11、讲究礼貌,推广文明用语,热情接待来局公干人员和办事、来访群众;

12、强化保密意识,杜绝失密现象;

13、树立正气,见义勇为、勇于献身,敢于和善于同各种违纪、违法和犯罪行为作斗争;

14、带头遵守公共秩序,遵守社会公德;

15、树立科学发展观,努力学习政治、业务、文化知识,不断提高自身修养和政治、业务素质,掌握科学文化知识,为经济建设服务;

16、认真执行其它规范性条文。

二、经查实干部职工如有轻微违法违纪行为尚不够党纪、政纪处分的下列行为,发给《黄牌警告通知书》,限期改正。

1、纪律松驰、作风散漫,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不服从安排,不听从指挥,经教育不改的;

2、好逸恶劳,懒惰成性,工作消极、办事拖拉,贻误工作,经教育不改的;

3、个人主义严重,不讲民主,压抑民主,不听劝告,造成工作失误的;

4、工作和值班期间擅离岗位,未造成后果,经教育不改的;

5、无正当理由,经常迟到、早退,会议期间不守纪律,无故中途离场,经教育不改的;

6、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上级命令或执行命令不坚决,拖着不办、包着不办、顶着不办,贻误工作,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7、私自外出或逾期不归,经教育不改的;

8、不坚持原则、不秉公办事,利用职务吃拿卡要,数量较少,情节轻微的;

9、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未造成后果的;

10、违反规定,私自使用印章出具假证明、假证件,未造成后果的;

11、损失公物或因违章造成事故,损失较小的;

12、耍特权、抖威风,对下级或办事、来访群众态度粗暴,故意刁难群众,粗鲁,造成不良影响的;

13、接受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造成后果的;

14、参与“三陪”、异性按摩等色情活动,情节轻微,经教育有悔改表现的;

15、参与赌博,情节轻微的;

16、不请示、不报告,发现问题、险情不报或是汇报不及时,造成后果的;

17、本科室发生违纪行为,科室负责人知情不报,隐瞒包庇的,或是队伍管理松驰,连续发生违法违纪及各种事故的;

18、不求上进,不自觉学习,业务知识不长进,工作能力差,经教育不改的;

19、参加非法组织或非法活动,情节轻微,经教育有明显悔改表现的;

20、丧失立场,包庇、纵容坏人坏事,情节轻微的;

21、假公济私,私事公办造成影响,或是损公肥私,情节轻微的;

22、拨弄是非,挑拨离间,破坏团结,经教育不改的;

23、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发现后不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未造成恶劣影响的;

24、违反其它队伍纪律规定条文的。

三、对违反纪律者的处理办法:

1、干部职工有轻微违纪行为,尚不足发《黄牌警告通知书》的,经科室负责人、主管领导提名,由政治处对其进行教育,督促改正;

2、对违纪行为的黄牌警告,《黄牌警告通知书》由市局统一印制,由政治处具体负责实施;

3、收到《黄牌警告通知书》的干部职工,必须在五日内写出书面检查,由所在科室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报政治处存档。当事人如有不服可在接到该通知书三日内向政治处提请复议;

4、一年内第一次受到“黄牌”警告的,取消其本人当年评先进资格,一年内连续二次受到“黄牌”警告的,其所在科室负责人必须向分管领导作出检讨;一年内连续三次受到“黄牌”警告的,由纪检监察立案查处,当事人所在科室负责人必须向局党组递交书面检讨;

5、干部职工违纪情况由各科室负责人向政治处书面提供违纪事实材料,政治处以及纪检监察部门负责查处;政治处亦可根据工作发现、群众举报或纪检监察部门的情况反映,查实后直接处理;

6、干部职工有较严重违纪行为,尚不够党纪、政纪处理的,可依据本规定从严处理。

四、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公文制度

 

1、本局的公文处理必须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执行。

2、公文处理必须做到及时、准确、安全。本局公文处理管理由办公室负责,并统一办理收发、分办、传送、立卷、归档和销毁手续。

3、本局发文制发程序:经办人拟稿—科室领导审核—有关科室会签(如需会签)—局办公室审核—主管领导签发—返回拟文科室阅知—局办公室编号、打印、发文登记—返回科室封发。

4、发文要按规定的格式执行。

5、收文分发处理程序:局办公室—登记分类—办公室提拟分发阅办意见—送局领导批示—承办科室承办—承办结果返回局办公室。

6、各科室拟办的文字在2000字以下的,由各科室自行打印、编排、校对。超过2000字的,交打字室统一打印、编排、印刷,拟文单位负责校对。

7、各类密件须按规定登记、传阅、传递和保管。

8、局长审批、核发的文件:

1)以局党组名义制发的公文、党组会议纪要、由局党组书记签发;

2)以局名义制发的重要公文、上行文经局分管领导审核后由局长签发;

3)关于干部的吸收录用、调配、任免以及奖惩、处分等文件;

4)关于全局性工作规划、计划、总结等文件;

5)贯彻上级重要工作部署的文件。

9、分管副局长审批、核发的文件:

1)分管部门需向省司法厅、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汇报的一般材料、函件、请示和报告;

2)关于局直科室需要以局名义下发部门性文件和会议通知,对工作检查督促的通知,催办的函件;

10、局长因事外出,需审批文件时,由主持日常工作的副局长审批,事后向局长报告。

11、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加强信息工作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司法行政系统的信息工作,更好地为领导决策服务,为全市司法行政事业的发展服务,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信息工作是司法行政机关的重要基础性工作,是各级领导决策和指导工作的重要依据和手段。其主要任务是,围绕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的中心工作,反映各项工作任务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新矛盾、新经验、新特点,反映本单位、本地区发生的与司法行政工作有关的重大灾情、社情、突发事件等,建立并逐步完善反应灵敏、渠道畅通、服务主动的信息工作机制,为领导科学决策和对下工作指导提供准确、全面、及时的参考依据。

第三条  加强对信息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领导应增强加强信息工作的意识,切实重视信息工作并利用信息促进各项工作的开展。各县(市、区)司法局,应有一位负责同志分管信息工作。各级领导要经常听取信息工作汇报,加强指导,帮助解决信息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第四条  建立健全司法信息工作机构。市司法局办公室和县级司法局办公室,是市、县两级司法行政机关主管信息工作的重要职能机构,负责统一组织、协调和指导本地区、本系统信息工作,总结推广信息工作经验,检查考核网络单位的信息工作情况,开展理论研讨和组织信息工作人员培训。对现有的信息工作机构,要充实、加强、稳定与提高。市司法局信息工作机构,至少应有23名专职信息工作人员;各县(市、区)司法局至少有12名专职信息工作人员;其他司法行政机关下属单位也应配备信息工作人员,并尽量专职化,实行岗位责任制,保证信息工作的开展。

第五条  加强和稳定司法信息工作队伍。应选拔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高、信息意识强、思想敏锐、工作勤奋的同志担任信息工作人员。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从政治上、工作上、生活上关心信息员,为信息员参加重要会议、阅读文件、查阅资料以及进行采访、编辑、报送信息等方面提供方便。对受上级表彰的优秀信息员,应将其成绩作为考核、任用干部和评定职称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  进一步扩展和完善司法行政系统各级信息网络,确保其渠道畅通和有效运转。要发展市、县两级和有条件的乡镇的司法行政系统纵向信息网络和党委、政府系统的同级单位之间的横向信息网络。市司法局负责组建、管理县(市、区)司法局和所属单位的信息网络,并适当选择一些不同类型的重点乡镇(街道)司法所、律师事务所作为延伸,切实保证信息网络的有效运行。

第七条  认真履行向上级报送司法信息的义务,努力提高信息质量。报送的信息要求内容新,事实准,传递快,综合性强,做到有情况,有定量与定性分析,有预测,有建议,有喜报喜,有忧报忧。对重要信息不得迟报、漏报、误报或隐瞒不报。

第八条  加快信息传递速度。重要信息应尽量用传真、电话、电子邮件等通讯工具或专稿专递等形式尽快报送。突发性事件当天报送,并注意情况续报。县(市、区)司法局每月报送市局的信息稿一般不少于四条,简报不少于一期,市局直属各科、室、处、所每月报送的信息稿不少于两条。

第九条  加强对网络单位的工作指导和联络培训工作。市司法局办公室应根据实际情况,每年召开一次包括信息工作内容的会议,总结交流经验,研究部署工作;各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应采取办班培训、岗位培训、以会代培、经验交流等多种方式,培训各级信息网络单位的信息联络员。

第十条  健全和完善信息工作制度。

(一)反馈通报制度。上级司法行政机关信息工作部门,应定期向下级司法行政机关信息工作部门及所属信息网络的其他成员单位,通报信息报送参考要点和采用情况。

(二)审核把关制度。凡下级向上级报送的司法信息,必须经本单位分管领导或办公室领导审核、签发。

(三)查办制度。对领导批示的司法信息,有关单位应登记立项,迅速办理。需要反馈结果的,应指定专人负责查办,并及时向有关领导写出报告。

(四)批示督办制度。对上级机关领导或本级领导在报送信息上的批示,需要相关单位办理的,各单位应按批示督办通知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将办理结果反馈给市司法局办公室。

(五)保存制度。司法信息刊物、资料,应分类妥善保存,并积极创造条件,对信息实行计算机管理,以便检索进行综合分析。

第十一条  加强信息工作自动化建设。司法信息工作的发展应与司法行政机关办公自动化的发展同步进行。各单位应积极创造条件,配备相关设备,建立以市司法局为中心,各县(市、区)司法局有远程工作站的全市司法信息计算机网络系统,以增强信息的时效性。

第十二条  加强对司法信息的研究、开发和利用。应注意收集动态性、倾向性的问题,提出对策,及时为领导机关和领导同志的决策提供参考。对好的经验和做法,应及时利用和推广。通过对信息的分析、综合,达到科学预测、推广先进、指导工作的目的。

第十三条  实行考核奖励制度。市司法局办公室负责对市局直接管理的信息网络单位的信息工作,按季度进行考评,每年年终进行总评。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信息工作部门每年年底应向上级信息部门报送信息工作年度总结。市司法局每两年开展一次评选和表彰,奖励信息工作先进单位、先进个人和评选优秀信息的活动。表彰以精神鼓励为主,适当予以物质奖励。开展信息工作的情况,各单位应作为考核评价部门工作成绩和使用、提拔干部的重要参考依据之一。各地各部门可结合实际,制定评选条件,负责对所属司法信息工作单位和个人进行考核和表彰。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市司法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党员领导干部直接联系服务群众的暂行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根据中央《关于完善党员干部直接联系群众制度的意见》和“三严三实”的要求,促进党员干部直接联系和服务群众工作常态化长效化,现结合我局实际,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央八项规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及省委、市委的部署要求,坚持以改进作风为主线,以维护群众利益为核心,以制度建设为保障,全面推动联系群众各项工作制度的落实,组织党员领导干部深入群众、了解群众、学习群众、服务群众、引导群众,忠实践行党的根本宗旨和群众路线,密切党群干群关系,树立为民务实清廉的机关党员领导干部形象。

二、主要措施

(一)坚持领导带头,发挥直接联系群众的表率作用

1、推进基层联系点工作。党员领导干部要在本部门本系统范围内确定至少1个基层联系点(可与扶贫点相结合),主要选择需要帮助和具有代表性的单位和服务对象,主要任务是了解民情民意,破解困难问题,服务基层群众,改进自身工作。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到基层联系点每年不少于2次,努力把领导干部联系点建成联系服务群众的示范点。

2、深化走亲连心活动。机关党员干部特别是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要结合职责深入到农村、企业、学校等基层一线走亲连心,与党员群众谈心谈话,了解基层党员群众所思所盼所求,听取意见建议,集中走亲连心每年不少于2次、时间不少于6天,有组织地与党员群众谈心每年不少于2次。

3、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党员领导干部要围绕本单位改革发展工作实际、群众反映强烈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经常性、常态化地深入基层一线开展调查研究,每年要保证一定时间深入调研,每季度下基层调研至少1-2次。处级党员领导干部结合工作职责和任务,有针对性地撰写调研报告。

4、定期下访约访接访群众。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要采取定期下访、专题下访、带案下访、定点接访、重点约访、上门回访等形式,深入基层帮助解决群众信访诉求问题,耐心宣传解释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要坚持亲自阅批群众来信,并责成有关部门做好有关事项的办理工作,做到件件有登记、有交办、有答复。

5、坚持经常性的谈心谈话。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党组)领导班子成员在日常工作中,要与干部群众开展谈心谈话活动,及时了解他们的学习、思想、工作、生活情况,肯定成绩、指出不足,虚心听取意见建议。谈心活动每年至少开展2次。坚持“六必谈”制度,即发现机关工作人员思想上有不良苗头时必谈、工作变动时必谈、同志之间有矛盾时必谈、家庭发生变故时必谈、出国出境前必谈、干部职工主动要求谈心时必谈。

(二)坚持系统联动,形成服务基层服务群众的整体合力

1、开展系统党组织市县镇三级联动服务于民活动。推动市县镇党组织“系统联动”,不断深化服务型机关建设,加强服务型党组织建设,以“活动联抓、实事联办、难题联解、队伍联建”为切入点和着力点,推进各级部门之间协作沟通机制建设,形成联动合力,着力解决基层和群众的急难问题,使系统党的组织资源、优势和活力充分转化为服务基层群众、破解发展难题的实际举措。

2、开展市直机关“深入基层、服务群众”活动。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动员组织广大机关党员领导干部深入一线走访了解基层群众当前面临的主要困难和突出问题,准确把握基层群众动态;帮助群众及时了解政策、掌握政策、用好政策,抓好各类惠民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面对面帮助群众解决发展难题,努力营造市直机关支持基层发展的良好氛围。

3、广泛征集群众意见。积极构建民主恳谈会、民意座谈会等民主协商、沟通渠道,推动党员领导干部与基层群众定期开展交流,健全基层民主沟通对话机制。围绕基层法律服务、社会治理等重大事项,组织召开民主听证会,广泛听取相关方面群众和代表意见。鼓励党员领导干部利用探亲休假等机会开展随机调研,了解社情民意,进一步解决推诿扯皮、办事效率低、衙门习气重等慵懒散问题。

(三)坚持全员参与,创新联系服务群众的方式方法

1、党员领导干部结对帮扶基层群众。坚持创先争优活动中形成的结对帮扶工作机制,深入开展局各党组织和帮扶村党组织的结对共建活动。局各党组织要与1个以上村党组织结对,在人才、资金、项目、信息、技术等方面为结对党组织提供支持,每年通过多种形式,强化结对双方的工作交流,推动城乡基层党组织服务发展、服务群众取得更大成效。各级党员领导干部要带头结对帮扶困难群众,鼓励引导有能力的党员与困难群众结对,努力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

2、做好网上服务群众工作。切实提高党员领导干部对网上群众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学习和运用网络技术,不断提高网络舆情收集研判、引导处置的能力,促进正能量的传播和网络空间的清朗。加强网络宣传舆论阵地建设,办好部门网站,开设网上服务办事窗口、群众信箱,积极运用网络手段、手机短信系统等平台联系服务群众。

三、组织保障

1、落实领导责任。党组要高度重视党员领导干部直接联系群众工作,结合实际研究推进措施,党组书记要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机关党组织要加强组织协调,各党支部书记要切实履行直接责任人职责,把直接联系群众工作作为党支部工作的重要内容,定期组织党员深入基层联系群众。

2、加强督促检查。要加强对直接联系群众工作的督促检查,对严重脱离群众、脱离实际、损害群众利益、影响党群干群关系的恶性事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予以严肃处理。

3、营造浓厚氛围。要以务实的作风抓好各项制度和措施的落实,并积极创新联系服务群众的方式方法,重视总结提炼,大力宣传好做法好典型,推广工作经验,形成党员领导干部密切联系群众的良好氛围。

 

 

处级领导干部基层工作联系点工作规定

 

建立领导干部基层工作联系点工作规定是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实行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工作方法的具体体现,是转变干部工作作风、密切党群关系的有效形式,也是了解基层、了解民情、倾听民声、集中民智、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有效途径。为了把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抓实、抓好、抓出成效,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司法行政系统的实际情况,制定云浮市司法局处级领导干部基层工作联系点工作规定。

一、指导思想

领导干部联系基层工作,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忠实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拓展领导干部联系基层的途径,延伸司法行政工作触角,畅通基层干部、群众表达意愿的渠道,切实解决群众工作生活中的合理诉求,进一步凝聚人心,提升司法行政工作良好形象,促进形成司法行政工作良好发展的社会环境。

二、联系内容

1、到联系点进行“基层走亲”调研,围绕“四风”问题,召开基层干部、群众代表座谈会,听取基层干部、群众对市司法局在作风建设方面和开展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意见建议,了解基层干部、群众所思、所想、所盼;把法制宣传、法律服务、法律保障等工作融入到联系点工作中,提高开展活动和分析对照检查工作的针对性。

2、认真听取基层干部、群众的意见。经常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倾听群众呼声,听取群众意见,了解群众的意愿和诉求。自觉接受基层群众的教育和监督。尊重群众的首创精神,把联系和服务基层作为向群众学习的过程,从中汲取营养,自觉地接受群众的教育、评议和监督。

3参加联系点领导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督促联系点干部认真对照为民务实清廉要求查摆问题、撰写检查材料,严肃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4、指导联系点抓好整改落实工作,督促他们认真提出整改落实的目标、方式和时间要求,注重抓好体制机制建设。

5、指导联系点探索创新,及时总结推进作风建设的有效举措,用以推动全市司法行政系统教育实践活动扎实有效开展。

三、工作要求

1.提高思想认识,建立处级领导干部基层工作联系点工作规定是我局开展教育实践活动的重要抓手。领导干部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合理安排时间,保证每月至少一次到联系点单位督促、指导联系点单位开展教育实践活动,参加联系点单位组织开展的重要活动,统筹兼顾,积极主动抓好联系点的工作,努力把联系点打造为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示范点。

2、坚持求真务实,保持良好作风。领导干部要率先垂范,身体力行,认真落实中央、省、市有关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有关规定,轻车简从、减少陪同、不迎送不宴请,用实际行动树立领导干部的良好形象,以好的作风指导联系点单位开展好教育实践活动。

3、局处级领导干部应将每次到联系点调查研究、指导工作、征求意见、解决问题的主要情况进行记录。强化责任落实,确保有关教育实践活动的工作安排和要求落到实处,推动联系点单位教育实践活动取得成果。

4、各联系点单位应积极配合局处级领导干部做好资料收集和情况记录,及时反馈给局办公室,并注意轻车简从,简化接待。

5、各联系点要认真按照上级的部署和要求,扎实开展教育实践活动,主动汇报开展教育实践活动的情况。积极争取局处级领导干部的指导,努力使教育实践活动有特色、有亮点,取得明显成效,发挥示范作用。

四、组织实施

1、市局处级领导干部联系点的联络服务工作由市局教育实践活动办公室负责。市局教育实践活动办公室要主动了解联系点单位活动开展情况,及时向联系领导干部汇报;要督促联系点单位落实联系领导干部有关抓好活动的意见;并跟进做好宣传报道工作。

2、各联系人员要按照相关制度要求,做好联系工作,及时准确了解和掌握基层工作情况,对各自联系点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认真帮助解决。同时,要虚心接受基层单位的监督,不断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水平。

3、联系点单位要安排专人,负责与市局教育实践活动办公室联系,配合做好服务工作。要积极支持、配合各联系领导干部的工作,自觉接受联系领导的指导,主动汇报工作,及时对联系领导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各联系点单位要专门确定一名领导负责做好本单位与市局教育实践活动办公室的衔接和日常联络工作,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年度科级以下工作人员考核实施管理办法

 

为了正确评价工作人员年度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进一步规范工作人员的考核工作,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建设高素质的工作队伍,根据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的通知》(中组发〔20072)和广东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粤人社发201112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管理办法。

一、考核的对象

考核的对象为当年12月在编在职的科级及以下干部职工。

二、考核原则
    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必须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全面考核的原则。
    
三、考核的内容和标准

(一)考核内容:对工作人员实施考核,以工作人员的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公务员德、能、勤、绩、廉。
    德,是指思想政治素质及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和群众口碑等方面的表现。
    能,是指履行职责的业务素质和能力。
    勤,是指责任心、工作态度、工作作风及出勤等方面的表现。
    绩,是指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和所产生的效果。

    廉,是指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表现。
    (二)
年度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确定为优秀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1.思想政治素质高;

2.精通业务,工作能力强;

3.工作责任心强,勤勉尽责,工作作风好;

4.工作实绩突出;

5.清正廉洁。

确定为称职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1.思想政治素质较高;

2.熟悉业务,工作能力较强;

3.工作责任心强,工作积极,工作作风较好;

4.能够完成本职工作;

5.廉洁自律。

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

1.思想政治素质一般;

2.履行职责的工作能力较弱;

3.工作责任心一般,或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明显不足;

4.能基本完成本职工作,但完成工作的数量不足、质量和效率不高,或在工作中有较大失误;

5.能基本做到廉洁自律,但某些方面存在不足。

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1.思想政治素质较差;

2.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不能适应工作要求;

3.工作责任心或工作作风差;

4.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

5.存在不廉洁问题,且情形较为严重。

(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勤人员的年度考核按照广东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粤人社发〔2011125号)执行。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1.优秀:德、能、勤、绩、廉表现突出,全面履行岗位职责、高质量完成聘用合同规定的工作任务,取得显著成绩。

2.合格:德、能、勤、绩、廉表现较好,能够履行岗位职责、全面完成聘用合同规定的工作任务。

3.基本合格:德、能、勤、绩、廉表现一般,基本履行岗位职责、基本完成聘用合同规定的工作任务。

4.不合格:德、能、勤、绩、廉表现较差,不能履行岗位职责、不能完成聘用合同规定的工作任务,或者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误、失职、贪腐等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

四、年度考核的方法和程序

(一)成立考核小组成立年度考核小组,由局领导班子成员组成。考核小组的具体事务由政治处、监察室负责。
    (二)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
    1、被考核公务员按照职位职责和有关要求进行总结,填写《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并在一定范围内述职。

2科室推荐优秀对象人选。工勤人员每两年1优秀名额。

3、局领导班子集体讨论研究确定每个公务员和工勤人员年度考核的等次,确定优秀等次人员。

4、对拟定为优秀等次的人员在本单位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5、分管领导根据平时情况、个人总结和考核委员会讨论的结果,在被考核人员的年度考核登记表写上评语和等次。

6、考核等次上报审核备案。

公示结束,无异议或有异议但经查核不影响考核等次确定的,将本单位年度考核总结和优秀等次人员名册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7、由考核等次确定后,书面告知被考核人考核结果,并由被考核者本人签署意见。

8公务员对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不服的,可自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局考核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局考核委员会及时研究予以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9、材料归档。
    年度考核工作结束后,政治处将被考核人的《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存入个人档案。
   
 五、公务员考核结果的使用

公务员年度考核的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

(一)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符合晋升工资条件的,晋升工资;

2)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且符合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条件的,具有晋升职务的资格;连续三年以上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晋升职务时优先考虑;

3)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按规定享受有关待遇;

4)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二)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对其诫勉谈话,限期改进;

2)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3)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

4)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三)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并按规定调整其工资;

2)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3)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4)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予以辞退。

5)对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而又无职可降的公务员,应予降低一个以上级别;无级别可降的,应予降低一个以上级别工资档次;如果其职务、级别、工资档次均处于最低状况,则不再降低,但须给予严肃批评教育。

六、下列公务员的考核办法

(一)新录用的公务员在试用期内参加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只写评语,作为任职定级的依据。

(二)调任或者转任的公务员,由其调任或者转任的现工作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

(三)病、事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工作人员,不进行考核。

(四)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参加年度考核,不写评语、不定等次。结案后,不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分的,按规定补等次。

(五)受处分公务员的年度考核,按下列规定办理:

1)受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2)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期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在解除处分的当年及以后,其年度考核不受原处分影响。

七、其他事项

(一)公务员不进行考核或参加年度考核不定等次的,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二)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考核的公务员,经教育后仍然拒绝参加的,直接确定其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等次。

(三)对在考核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计划生育管理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和中共云浮市委、市人民政府有关计划生育工作的要求,结合本局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我局在册的干部和职工以及连续在本局工作三个月以上在岗的临时工,在遵守国家、省和市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同时,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局成立“云浮市司法局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局计生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局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其中包括查处和协助有关部门查处本局人员违反本条规定或国家、省、市有关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的行为。组长由局长担任,副组长分别由副局长、政治处主任担任;并配备二至三名兼职工作人员。

第四条  局长是本局计划生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全局计划生育工作负总责;主管的副局长、政治处主任是直接责任人;各科科长、主任是其所在单位的直接责任人。

第五条  本局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的为主,并与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结合起来。

 

第二章  管理工作内容

第六条  局坚持对全体干部和职工以及临时工开展经常性的有关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知识,节育措施知识,妇女保健知识的宣传教育。以提高全体人员对“计划生育是一项基本国策”的认识。

第七条  每年的四月,除局长与上级签订计划生育责任书外,各科、室、处、所的行政第一把手,必须与局长签订计划生育工作责任书,以确保本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落到实处。

第八条  局在布置工作的同时,计划生育工作也同时进行布置,同时进行检查和评比,在年度的考核中,将此项内容列为对干部职工的一项内容考核。

第九条  局计生领导小组对每一个在编工作人员建立计生档案。同时要求每一个在编工作人员,必须提供相应的证明和资料。

第十条  在册的未婚青年干部职工,应提倡晚婚;已婚的青年,应提倡晚育和实行计划生育。

第十一条  已婚的夫妇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新婚(再婚)夫妇在领取结婚证后一个月内必须提交结婚证、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夫妻双方户口簿和身份证复印件;须生育时,必须取得《生育证》后,方可生育。

(二)第一胎小孩出生后四十二天内,必须落实节育措施(特殊情况经医生诊断证明暂不宜上环者可延长时间或采用其它避孕措施),以防计划外怀孕。小孩出生三个月之后,必须提交小孩出生证复印件。

(三)经批准生育第二胎的,小孩出生后三天内,夫妻其中一方,必须进行结扎绝育手术。

(四)四十九周岁以内,已生一孩(婴儿出生四十二天后)未落实节育措施的育龄妇女,每年进行B超查环查孕三次。其规定检查时间是每年的四月、八月和十二月。生育一孩落实节育措施的育龄妇女,每年进行B超查环查孕二次。其规定检查时间是每年的六月和十二月。户口在市区的,到市计生服务中心进行检查。男干部、职工的妻子户口或工作在市区以外地区的,到其户籍所在地计划生育服务机构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证明的原件,送局计生领导小组。

第十二条  调入、含录用、招收为我局工作的人员,在办理手续前,必须同时办理有关计划生育的证明,经审查符合规定后方可办理调入、录用、招收手续。

 

第三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三条  局每年对计划生育工作进行一次考核评比,对完成计划生育工作指标的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另外按照上级的有关规定,每月发给局兼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岗位津贴人民币30元。

第十四条  本局干部、职工、临时工,违反《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或市有关计划生育管理规定的,依照条例和规定处罚。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七条未与局长签订计划生育责任书或虽已签订责任书,但未完成工作指标的,取消其单位当年评先进资格。

第十六条  不服局计生领导小组处罚者,可向局长、或局党组提出复核。复核期间其处罚不停止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其解释权归局计生领导小组。本规定若与国家、省、市有关计划生育法规相抵触的,执行国家、省和市有关的法规。

 

休假制度

 

为贯彻执行公务员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机关管理,保证正常的办公秩序,保障干部职工的休假权利,调动工作积极性,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休假种类及有关规定

(一)年休假

1、享受范围:参加工作满1年以上的工作人员。

2、假期: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以上的(含20年),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3、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工作人员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4、几点说明:

①工作人员参加有组织的休假及疗养活动,计算为年休假时间。

②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

③女性工作人员按规定休产假或计划生育手术假的,男性工作人员按规定享受计划生育手术假的,当年仍可享受年休假待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⑤当年到达退休年龄的人员,可以享受到达退休年龄当月的年休假天数。

   (二)探亲假

1、享受范围:同亲属长期远居两地,又不能在公休假团聚的,工作满一年以上干部职工。

2、假期:

工作人员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

未婚工作人员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工作人员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四十五天。

 已婚工作人员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
        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

3、有关说明:

①“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 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个白天和一个晚上的

②工作人员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③工作人员符合享受探望父母假期待遇规定,且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如果父母或岳父母、公婆均居住在异地,可在每4年一次探望父母的假期中选择探望父母或岳父母、公婆。

按国家规定可出国、出境探亲的职工,其探亲假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三)事假

1、工作人员因私事或其他个人原因请的假。

2全年事假期限原则为在8个工作日以内。

(四)婚假

干部职工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可持结婚证享受3天有薪婚假。实行晚婚者(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应当年使用。

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在探亲假期(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五)产假和看护假

1、女性工作人员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实行晚育(23周岁以后怀孕的)者,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15天,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的,增加产假35天。

2、自愿终生只生育一个小孩的,男方可享受看护假10天。但在小孩出生后3个月内没有按规定办理《独生子女优待证》的,已休的看护假作事假处理。

3、产假、看护假期间,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六)计划生育手术假

接受节育手术者,凭医院证明,分别给予以下假期:

1、放置宫内节育器的,自手术之日起休息3日,手术后7日内不从事重体力劳动。

2、经计划生育部门批准取宫内节育器的,休息1日。

3、输精管结扎的,休息7日;输卵管结扎的,休息21日。

4、女性工作人员怀孕流产的,妊娠不足4个月的,休息15-30天;怀孕4个月以上人工流产的,休息42日。

5、同时施行两种节育手术的,合并计算假期。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增加假期的,由医生确定,凭医院证明提出。

(七)病假

工作人员生病,如需请假休息,可凭医院证明提出。

(八)丧假

工作人员的直系亲属(父母、子女、配偶)以及岳父母死亡时,可给予有薪丧假3天。工作人员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都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九)补休假

因工作需要要加班的,需经得分管领导同意,加班一天的补休一天,在节假日值班的,也按实际情况补休一天,必须在加班之后两个月内和值班之后两个月内补休,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将请假条交政治处备案。

(十)其它休假

由上级部门指定和建议的休假种类,根据工作需要安排。

二、假期计算方法

(一)探亲假、产假休假期间的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计算入假期天数。

(二)年休假、事假、婚假、看护假、计划生育手术假、丧假、病假休假期间的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不计算入假期天数。

(三)年休假、婚假、丧假、探亲假、产假、看护假的假若原则上应一次性连续安排。

三、休假的审批权限

(一)处级干部(局长除外,局长的请假按市委办市府办的相关规定审批)请假(含年休假、探亲假、事假等),报局长审批。

(二)科室负责人请假(含年休假、探亲假、事假等)2天以内的由分管领导审批;请假超过2天由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局长批准。

(三)科级以下(含主任科员、副科长、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职工)人员,请假(含年休假、探亲假、事假等)1天以内的由科室负责人审批;请假超过1天不超过2天的,由科室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领导批准,请假超过2天由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局长批准。

    (四)请假超过正常假期,由局长审批。

四、请假审批程序

(一)处级干部、科室负责人请假(含年休假、探亲假),本人应提前1天(特殊情况除外)填写请假单后,由局政治处统一审核,再交由本人按照请假相关程序办理审批后,统一交由政治处备案。

(二)科级以下其他人员请假(含年休假、探亲假),本人应提前1天(特殊情况除外)填写请假单后,由其所在科室负责人提出意见后,再由局政治处统一审核,再交由本人按照请假相关程序办理审批后,统一交由政治处备案。

(三)超过正常休假期限的,需填写请假单,由其所在科室负责人提出意见后,送政治处办理审核后,按规定报分管领导或局长批准,最后统一交由政治处备案。

(四)凡是请病假者,须凭规定的就诊医院开具的病假证明,并当天办理准假手续并送政治处备案。请探亲假须年初有计划,并提前1个月申请,请事假须提前1天申请,待批准并移交好工作后方可离开岗位;因特殊原因事先来不及请假的,事后应及时补办手续;不遵守以上规定,擅自离岗的作旷工处理。
   
五、年休假的预报、安排及批准
    (一)工作人员应在每年131日前将本年度年休假计划报所在科室,并由所在科室负责人提出意见,经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局政治处备案;
    (二)年休假预报和安排要充分考虑岗位特点和工作任务安排,且同一科室人员应交叉休假;如果科室人员在休假时间上有冲突,须由科室负责人提出意见,报局领导批准。
    (三)工作人员需要休假时,应事先填写《请假审批表》,按有关手续办理方可休假。
    (四)休假计划原则上不得改变,因特殊原因要求改变的须征得科室负责人同意报局领导批准。因个人原因不休完或不休假的,作自动放弃;确因工作需要(由局主要领导决定),不能如期休假的,可转入下一年度补休。

(五)已休完年休假的工作人员仍须占用工作时间处理私人事务的,特殊情况可以请事假,确因特殊情况要多请事假的,要局主要领导批准。

(六)干部职工休假完毕后,于两天内到局政治处办理销假手续。

六、违规责任

未按本制度办理审批手续擅离工作岗位的,视为缺勤:

(一)缺勤2天以下的,由科室主要领导批评教育,书面报政治处。

(二)缺勤2-3天的,当事人写出检查,并到政治处接受教育,科领导到政治处解释原因。

(三)缺勤3天以上的,当事人进入待岗程序;科领导作出书面检查。

(四)连续缺勤超过5天,累计超过10天,但未达到辞退条件的,当年年度考核核定为不称职。

(五)每年事假超过8天的,不得参加当年的评优评先。超过8天以上的,按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后工作人员假期工资主动性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9]217号)进行处理。

(六)病假时间一个月以上的,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后工作人员假期工资主动性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9]217号)进行处理

(七)对无故超假或弄虚作假延长假期的,超假时间按旷工处理。

七、本制度中所称“工作人员”,是指在册的正式干部职工。

八、本制度由政治处负责解释。本制度中未涉及的如路费报销、工资计算等问题,按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不另设条文。

九、以往本局有关规定与上述规定不相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办公环境管理规定

 

为加强我局办公环境管理,创造一个舒适、安静、优美的办公环境,促进干部职工的身心健康,以更好的精神状态投入工作和展示队伍的精神面貌,塑造本局的外部形象,现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办公环境是指办公室、楼道及办公室周围等公共环境。

二、办公环境管理要求做到舒适、整洁、美化、明亮、安全、有序和无噪音、无尘烟,使工作人员进入办公室感到赏心悦目、舒适安静,从而精神振奋、情绪安定,更好地进行工作。

三、本大楼的一切工作人员要爱护公用设施和物品,局统一配置的办公室内设备和办公用品要管理好、使用好、保护好;因使用不当造成损毁的,维修或更新费用由损坏人负责;因年久失修造成损坏的,由局计财科联系人员负责维修或更新。

四、办公室内的设施用品,一律不准私自转借外人使用,若私自转借外人使用造成损坏或丢失的,借出人负责赔偿。

五、办公室内部要科学布局,合理布置,方便沟通,保持清洁干净、整齐大方、线条明快。

(一)办公室内部允许设置物件

1、局领导办公室:室内可放置桌椅、文件柜、计算机、沙发、饮水机、衣帽架(柜)。室内可摆适量花卉。

2、一般工作人员办公室:室内可摆放桌椅、文件资料柜、计算机、打印机、碎纸机、复印机、报架、沙发、饮水机,同一办公室桌椅摆放要一致。

(二)办公桌物品摆放:保持办公台面整齐干净。办公桌面只允许摆放电话、文件夹、水杯,及其它与工作相关用品。办公桌抽屉内物品分类存放,整洁有序、符合保密、卫生要求。

(三)文件柜统一用于存放文件,不得存放其它物品。存放要有分类,符合保密及卫生要求。

(四)书柜存放书籍摆放要分类,须整齐。

六、办公室要保持整洁安全,朴素大方。

(一)办公室内严禁大声喧哗,要保持办公室内的清洁,不得随地吐痰、乱扔烟头。

(二)做好安全节约工作,节约用水、用电和办公用品,下班时要关闭办公室空调、风扇、电灯、计算机等,并锁好门窗。非上班时间(含节假日)不得回办公楼办私事。

七、保安员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确保大楼的一切安全,并认真管理好办公楼前车辆停放等秩序,确保办公楼门前安全整洁。

八、做好检查监督工作。

九、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办公设备使用管理规定

 

一、印章使用管理规定

(一)局印章由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保管、使用,并严格执行印章使用规定。

(二)局长签批的文件可直接使用印章,其他情况下需使用局印章的,须填写《使用印鉴报批表》,并经主管局领导同意。

(三)市普法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的印章由宣传科指定专人管理,其印章使用需经分管局领导或局长同意。

(四)局直各科、室、处、所的印章由各科室指定专人管理,其印章使用需经各科室负责人同意。

二、微机使用管理规定

(一)严格遵守微机操作程序,做好维护保养工作。

(二)严格遵守保密纪律,秘密以上的文件不准存放在微机硬盘,不准让外单位人员使用本局微机。

(三)上班时间内,不得利用微机进行娱乐活动及与工作无关的事项。

(四)不准在连接国际互联网微机上打印、贮存内部文稿,不准在互联网上发布内部信息,不准浏览反动、色情网站。

(五)微机出现故障时,及时与局计财科有关人员联系处理,不得随意拆卸。

三、摄录机和照相机使用管理规定

(一)摄录机和照相机由局办公室负责管理。需要维修或更换零件时,必须向领导汇报后由才可进行。

(二)摄录机和照相机必须按照规定使用,使用完毕后妥善保管好器材和材料。

(三)使用摄录机和照相机必须经分管办公室的领导批准,并由办公室人员负责保管、使用。

(四)使用摄录机和照相机应遵守有关保密纪律,涉及机密的东西不准贮存在设备内部。

(五)对违反本规定使用摄录机和照相机,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管理人员和操作者共同承担经济责任;造成泄密的,依据《保密法》对管理人员和操作者进行处理。

四、复印机使用管理规定

(一)复印机由局指定专人负责保养维护,全局人员要爱护公用设备,认真遵守操作规程。

(二)机密以上文件,未经原发文单位和上级机关批准,不得复印;秘密文件、案件及信访材料,未经局领导批准不得复印。

(三)复印机出现故障时,应及时与局计财科有关人员联系处理,不得随意拆卸。

(四)使用复印纸应注意节约,不得浪费。

五、办公电话使用管理规定

(一)办公电话只能用于公务联系,并注意掌握通话时间,话语要简明扼要。

(二)除局领导室、办公室、市公证处可以开通拨打长途电话功能外,打长途电话要列册登记,计财科进行核查,其它科室一律不开通拨打长途电话功能。

(三)因工作需要在局办公室拨打长途电话的,由办公室有关人员做好登记手续。

(四)各科室、处(所)每月电话费限额使用,超出限额的部分电话费由各科室、处(所)自行解决。各科室电话费每季结算一次。

(五)局大堂值班电话由值班人员负责管理,每月电话费限额使用,超出限额的部分电话费由值班人员自行解决。

(六)各科室、处(所)办公电话的使用情况每月公示一次。

六、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机关饭堂管理制度

 

一、饭堂的管理工作由局计财科负责。

二、饭堂采购由专人负责,计财科派人验收,并填写《饭堂采购清单》,每天向干部、职工公布采购物品数量与单价,接受监督,力求做到购买的食物安全卫生,不赔不赚,饭热菜香。

三、干部、职工需要在饭堂开膳的,必须挂饭牌就餐。饭堂开膳为每周星期一至五的午餐和晚餐(特殊情况除外)。干部、职工挂饭牌时间为:上午930分前;下午1530分前。挂饭牌者因故无就餐的,仍按开餐收费。

四、饭堂的水电、燃气费和饭堂临工工资、就餐费由局统一开支。菜碟、汤碗等餐具由饭堂提供,对就餐干部、职工收取每人每餐人民币6元餐费,用于饭堂购买菜、米及配料等支出。

五、有接待任务时,由计财科派人协助饭堂临工一同采购物品。各科、室、处、所有接待任务的,应及时向计财科报告,由计财科按照局《财务管理规定》的接待标准安排就餐。

六、认真做好饭堂的消毒、卫生工作。碗筷等餐具必须在消毒柜内消毒40分钟以上,并严格做好饭堂的清洁卫生工作。

七、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云浮市司法行政

办案廉政监督卡制度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云浮市司法行政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规范司法行政行为,强化监督检查力度,树立司法行政干部清正廉洁的良好形象,根据上级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决定建立云浮市司法行政办案廉政监督卡制度(以下简称“廉政监督卡”)。制定建立“廉政监督卡”制度的实施办法如下:

    一、建立“廉政监督卡”制度的指导思想和目的

    建立“廉政监督卡”制度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的目标要求,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通过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实施监督关口前移,完善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规范司法行政行为,提高司法行政效能,树立司法行政干部清正廉洁良好形象,为全面创建平安云浮作出新的贡献。

二、建立“廉政监督卡”制度的适用范围和对象

建立“廉政监督卡”制度的适用范围是全市司法行政系统所属的由财政供给履行公共法律服务职能的公证处、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机构等重点窗口办案部门办理的所有案件。适用的对象是由财政供给履行公共法律服务职能的公证员、律师、法律援助人员和公证处、律师事务所参与办案的辅助人员(以下统一简称为“办案人员”)。

三、“廉政监督卡”的主要内容

“廉政监督卡”的主要内容是由当事人对办案人员履行职责、依法办案、工作效率、服务态度、清正廉洁等方面进行总体评价并提出监督意见和建议,或发现办案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投诉举报。重点内容是监督公证员是否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证员在执业活动中不得有的“九种行为”、是否遵守公证员职业道德和公证员执业行为规范;律师是否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有的“八种行为”、是否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并在“廉政监督卡”上公布受理投诉举报部门和受理投诉举报电话。

四、“廉政监督卡”的领取使用方法步骤和要求

1、公证处、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机构要按照本实施办法规定的样式要求,预先制作好“廉政监督卡”空白表格放在办案大厅方便当事人领取,并在空白表格正前方有一个“各位当事人:欢迎领取廉政监督卡,提出监督意见和建议”的提示牌;在办案大厅上墙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公证员在执业活动中不得有的“九种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条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有的“八种行为”,以及受理投诉举报部门、受理投诉举报电话。

2、当事人在领取“廉政监督卡”后,可以通过“廉政监督卡”了解知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公证员在执业活动中不得有的“九种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条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有的“八种行为”,以便正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当事人通过“廉政监督卡”可以对办案人员公正廉洁执业行为作出总体评价并提出监督意见和建议,如发现办案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可以通过拨打投诉举报电话或者填写“廉政监督卡”向受理投诉举报部门投诉举报。

3、公证处、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机构的监督管理部门要对落实“廉政监督卡”制度做好日常跟踪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根据当事人提出的监督意见和建议,适时向办案部门和办案人员提出反馈意见和建议,以便及时纠正整改提高;对投诉举报的案件线索要及时组织力量依法核查,按照相关程序适时向当事人反馈核查结果,并结合在查处案件过程中针对发案部门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有效的综合治理措施建议报告提交局党组,由局党组研究决定责成发案部门认真纠正整改。

五、组织领导和纪律责任

1、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建立“廉政监督卡”制度,是市司法局党组围绕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的目标要求,进一步建立健全全市司法行政系统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创新监督管理方式,积极营造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行政法治环境的一项重要举措。它不仅是在二十一世纪初期反腐倡廉新形势下采取的一项取信于民的新举措,也是司法行政系统内部开展司法行政效能监察、加强对公证、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监督管理的一种重要形式。建立“廉政监督卡”制度将有助于司法公正廉洁,有助于约束司法行政办案人员的行为,有助于增强公民法治意识,有助于从源头上预防腐败。全市两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司法行政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和办案人员,必须充分认清当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严峻形势,充分认识建立“廉政监督卡”制度的重要作用和重大意义,达成共识、统一思想,全面谋划、精心组织,加强领导、大力推进。

2、要明确责任,相互配合。建立“廉政监督卡”制度必须明确各地、各部门的责任,做到统一部署、相互配合、形成合力、整体推进,实行分级负责、分级管理、分级指导、分级落实的原则。公证处、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机构等重点窗口办案部门是落实建立“廉政监督卡”制度的直接责任部门,部门负责人是落实建立“廉政监督卡”制度的直接领导责任人,要认真组织实施“廉政监督卡”的发放领取管理工作,案件承办人是发放领取“廉政监督卡”的直接责任人;公证律师工作管理科是公证、律师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部门,部门负责人要切实负起落实建立“廉政监督卡”制度的日常跟踪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认真组织做好当事人对办案部门和办案人员执业行为规范方面的投诉举报的受理和核查工作,全面准确掌握全市公证、律师的办案动态,并定期作出综合分析报告向局班子成员通报;市纪委监察局派驻市司法局纪检组监察室是司法行政的专门监督机构,对落实建立“廉政监督卡”制度负有牵头和全面监督管理的责任,要及时准确掌握发放领取和回收“廉政监督卡”的信息动态,认真组织做好当事人对办案部门和办案人员违法违纪行为方面的投诉举报的受理和核查工作;政治处、法规科和市律师协会也要按照各自的职责认真组织做好对违法违纪人员的组织处理、行政处罚和行业处罚的工作。

各县(市、区)司法局对建立“廉政监督卡”制度,要根据市司法局的统一部署要求,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结合当地实际,明确相关部门的责任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3、要加强检查,狠抓落实。建立“廉政监督卡”制度不是一时一事的要求,而是建立健全司法行政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必须持之以恒贯彻执行,务求取得一定实效。要加强对建立“廉政监督卡”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通过开展监督检查,总结好的工作做法和经验,及时推广宣传;发现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及时改进提高;对工作失职失责的,根据相关规定追究纪律责任。

 

附件:

1云浮市司法行政办案廉政监督卡(公证处适用样式)

2、云浮市司法行政办案廉政监督卡(律师所适用样式)

 

 

附件1云浮市司法行政办案廉政监督卡(公证处适用样式)

 

当事人:

您好!云浮市司法局为了进一步加强司法行政系统党风廉政建设,规范司法行政行为,强化监督检查力度,树立清正廉洁良好形象,决定建立云浮市司法行政办案廉政监督卡制度。欢迎您领取《云浮市司法行政办案廉政监督卡》,实事求是对办案人员公正廉洁执业行为作出总体评价,并提出宝贵的监督意见和建议,如发现办案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请及时向云浮市纪委监察局派驻市司法局纪检组监察室投诉举报。我们衷心感谢您对云浮市司法行政和纪检监察工作的支持和关心。

监督人姓名

 

单位

或地址

 

联系电话

 

案号

 

 

案件类别

 

立案

时间

 

结案

时间

 

办案

人员

 

监或

督投

意拆

见举

和报

建事

议实

您对办案人员公正廉洁执业行为的总体评价(三选一打√)

 

基本满意

不 满 意

 

 

 

 

 

 

 

 

 

 

 

 

 

 

(如有补充可附页说明)

附:《公证法》规定公证员不得有的“九种”行为(见背面)

                 

受理投诉举报部门:

云浮市纪委监察局派驻市司法局纪检组监察室  电话:0766-8811166 

地址:云浮市云城区河滨东路                 邮编:527300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规定

公证员不得有的“九种”行为

 

(一)同时在二个以上公证机构执业;

(二)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

(三)为本人及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

(四)私自出具公证书;

(五)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

(六)侵占、挪用公证费或者侵占、盗窃公证专用物品;

(七)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

(八)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九)法律、法规、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附件2云浮市司法行政办案廉政监督卡(律师所适用样式)

 

当事人:

您好!云浮市司法局为了进一步加强司法行政系统党风廉政建设,规范司法行政行为,强化监督检查力度,树立清正廉洁良好形象,决定建立云浮市司法行政办案廉政监督卡制度。欢迎您领取《云浮市司法行政办案廉政监督卡》,实事求是对办案人员公正廉洁执业行为作出总体评价,并提出宝贵的监督意见和建议,如发现办案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请及时向云浮市纪委监察局派驻市司法局纪检组监察室投诉举报。我们衷心感谢您对云浮市司法行政和纪检监察工作的支持和关心。

监督人姓名

 

单位

或地址

 

联系电话

 

案号

 

 

案件类别

 

立案

时间

 

结案

时间

 

办案

人员

 

监或

督投

意拆

见举

和报

建事

议实

您对办案人员公正廉洁执业行为的总体评价(三选一打√)

满 意

基本满意

不 满 意

 

 

 

 

 

 

 

 

 

 

 

 

 

 

(如有补充可附页说明)

附:《律师法》规定律师不得有的“八种”行为(见背面)

                 

受理投诉举报部门:

云浮市纪委监察局派驻市司法局纪检组监察室  电话:0766-8811166 

地址:云浮市云城区河滨东路                 邮编:527300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

律师不得有的“八种”行为

 

   (一)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二)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

(三)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的权益;

(四)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

(五)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依法办理案件;

(六)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

(七)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

(八)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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