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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云浮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明确实施期限和废止一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1-11-18 17:11:29 文档来源:本网 查看次数:-【字体:

  为了进一步维护法制统一、政令畅通,深入推进行政规范性文件法治化,我局草拟了《云浮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明确实施期限和废止一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为更加科学、合理地制定政策文件,现将该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

  公众的意见或建议请于2021年11月30日前向市司法局提交。具体途径如下:

  1.邮寄至云浮市云城区河滨东路113号云浮市司法局立法科(邮政编码:527300);

  2.传真:0766-8817231;

  3.电子邮箱:yfslfk@163.com。

  提交意见时请一并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作进一步沟通联系。

  附件:云浮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明确实施期限和废止一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征求意见稿)

  云浮市司法局

  2021年11月18日




  云浮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明确实施期限和废止一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征求意见稿)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做好涉及行政处罚、不合理罚款、计划生育内容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的工作部署,市人民政府对涉及与行政处罚、计划生育、民法典、机构改革、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公平竞争审查等精神不一致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过清理,市人民政府决定:

  一、对9件政府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附件1)。

  二、对13件政府规范性文件明确实施期限(附件2)。

  三、废止16件政府规范性文件(附件3)。

  四、废止7件部门规范性文件(附件4)。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云浮市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政府规范性文件 

        2.云浮市人民政府决定明确实施期限的政府规范性文件

       3.废止的政府规范性文件

         4.废止的部门规范性文件


    


    云浮市人民政府 

    2021年  月   日

   


附件1

云浮市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政府规范性文件

(共9件)

    一、云浮市涉税信息交换与共享试行办法(云府〔2012〕4号,2012年1月18日印发)

    修改内容:

    (一)将第十一条第三款中的“住建、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部门”修改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自然资源规划部门”;

    (二)将第十四条中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以政府信息网络为依托,建立涉税信息交换与共享平台,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实现涉税信息的共享。”修改为“政务数据主管部门负责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的建设和管理,为涉税信息交换与共享提供技术支撑服务,以电子化方式实现信息资源的交换与共享。”;

    (三)将第十五条(一)至(三十一)修改为“(一)人民法院。提供受理法人破产、清算时,对涉及动产、不动产、无形资产处置的裁定、判决、调解信息,对涉及动产、不动产、无形资产处置的拍卖信息,对涉及动产、不动产、无形资产处置的执行信息,受理破产案件和诉讼保全案件信息,网上司法拍卖信息等。(二)发展改革部门。提供审批、核准、备案的重大投资项目信息,审批、核准收费标准信息等。(三)教育部门。提供新成立的各类办学机构、培训机构的审批信息,学历教育机构收费信息等。(四)科技部门。提供高新技术企业信息,技术合同认定信息等。(五)公安部门。提供宾馆、旅店等住宿业月入住人数信息,机动车年检信息等。(六)民政部门。提供社会团体基本信息,民办非企业单位基本信息,社会福利机构基本信息,基金会信息,婚姻登记信息、离婚登记信息等。(七)财政部门。提供技术改造项目信息、行政事业单位房屋租赁信息、各级土地出让收入预算数等。(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外国人、港澳台人员就业信息,社会保障卡消费信息等。(九)自然资源部门。提供土地出让、转让、划拨信息,土地基准地价信息,土地出让金信息,土地收储信息,卫星测量占地信息,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农用地转用信息(经批准临时占地、未批先占、改变原占地用途),采矿许可证信息、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信息、开发利用方案审査意见信息、盗采超采资源处罚信息等。(十)生态环境部门。提供污染物排放信息排污单位的排污信息,排污许可证登记、变更信息,违法处罚信息等。(十一)住建部门。提供房地产开发项目预售许可证信息,房地产项目登记信息,楼盘表基础数据,房屋预售信息,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信息,房屋拆迁信息,保障性住房项目信息,商品房预售款监控账户信息,房屋租赁信息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立项、招投标、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信息,房地产企业评估机构资质信息,物业管理企业备案信息,建安工程造价信息,建设监理合同备案信息等。(十二)交通运输部门。提供交通工程建设信息,营运车辆经营信息等。(十三)水利部门。提供水利工程建设信息,河道取砂许可信息等。(十四)农业农村部门。提供农业建设工程项目及实施单位的明细信息等。(十五)海事部门。提供船舶登记信息等。(十六)商务部门。提供对外投资相关信息、新增出口企业名单信息等。(十七)文化部门。提供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情况,各类体育比赛、活动信息,从事广告服务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以及提供娱乐服务的单位和个人的批准设立信息等。(十八)卫生健康部门。提供盈利性、非盈利性医疗机构认定信息,独生子女信息等。(十九)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供退役士兵创业就业基本情况等。(二十)应急管理部门。提供尾矿库安全生产证,意外事故认定及自然灾害情况等。(二十一)审计部门。提供审计过程中发现的涉税违法违规信息等。(二十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供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开业、变更、注销、吊销信息,企业股权结构信息,股权转让、出质登记信息等。(二十三)医疗保障部门。提供医保定点单位有关信息,医保范围个人负担医药费用信息等。(二十四)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供工程招标项目信息、产权交易结果信息等。(二十五)人防部门。提供人防工程信息等。(二十六)土地开发储备部门。提供土地储备变动情况。(二十七)公积金管理部门。提供 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支出信息,个人公积金账目明细信息等。(二十八)海关。提供新办理出口企业注册信息,出口企业报检信息(批次、货值)和已出具的出口商品检验检疫证书(份数),海关行政处罚信息,出口企业的海关信用管理类别信息等。(二十九)银行业金融机构。按次提供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号码,并在税务登记证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存款账户信息和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信息。(三十)残联。提供残疾人证的核发情况,已办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单位的资格认定信息,安置残疾人单位信息等。(三十一)烟草管理部门。提供卷烟生产、批发的年度计划数据和调整数据,有关单位和个人烟草生产经营许可信息等。(三十二)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住房商业贷款还款支出信息,用人单位开户银行信息。(三十三)供水机构。提供企业用水信息等。(三十四)供电机构。提供企业用电信息等。(三十五)供燃气机构。提供企业使用燃气信息等。”;

    (四)将第十五条(三十二)的“其他有关部门、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按规定向税务机关提供相关涉税信息。”修改为“(三十六)税务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所需的涉税信息未在以上列举范围的,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按规定向税务机关提供。”;

    (五)将第十八条中的“信息传递可采取网络传输、磁盘、光盘等电子数据交换形式或纸质文件的形式,并逐步通过政府信息交换平台(企业基础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实现实时传递。”修改为“税务机关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原则上应当优先通过省政务大数据中心开展涉税信息共享,共同商定共享内容范围、数据格式、更新频率、技术方式等具体共享规则。若政务大数据中心无法满足信息共享需求,税务机关与有关部门和单位可协商采用其他高效便利的信息共享渠道。”;

    (六)删除第十七条“国税部门和地税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交换共享涉税信息”;

    (七)将第二十六条“本试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修改为“本试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上述文件修改后,其条文顺序作相应修改。

    二、云浮市微型消防站建设管理规定(云府办〔2017〕56号,2017年11月28日印发)

    修改内容:

    将第十九条“由火灾责任单位负责给予补偿”修改为“由火灾发生地的人民政府给予补偿;……”。

    三、云浮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云府办〔2018〕24号,2018年9月25日印发)

    修改内容:

    删除第十二条中的“(一)具有本市户籍或者有效期内《云浮市居住证》”。

    上述文件修改后,其条文顺序作相应修改。

    四、云浮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云府〔2018〕47号,2019年1月1日印发)

    修改内容:

    (一)删除第二十六条“参保人在市内基层定点医疗机构接种狂犬病疫苗的费用,按门诊票据金额中疫苗金额的80%据实支付”;

    (二)将第三十五条中的“(五)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修改为“(五)除急诊和急救外,参保人员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

    上述文件修改后,其条文顺序作相应修改。

    五、云浮市“三旧”改造管理办法(云府办〔2019〕18号,2019年11月22日印发)

    修改内容:

    删除第六十二条中的“纳入诚信档案管理,限制其参与其他‘三旧’改造项目,并依法对改造主体进行处理”。

    六、云浮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划定云浮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云府〔2020〕1号,2020年1月20日印发)

    修改内容:

    (一)删除第三点之(一)中的“改建”;

    (二)删除第三点中“(二)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民用煤制品,餐饮服务场所不得燃用煤炭及其制品,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燃用渣油和重油”。

    上述文件修改后,其条文顺序作相应修改。

    七、云浮市设立金融机构奖励办法(云府办〔2020〕3号,2020年1月19日印发)

    修改内容:

    删除第六条中“依法履行在云浮市的纳税义务,否则须全额退还奖励资金”。

    八、云浮市中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云府办〔2020〕7号,2020年5月7日印发)

    修改内容:

    (一)将第九条中的“金融机构与信贷风险补偿资金开展合作”修改为“金融机构与信贷风险补偿资金联席会议办公室开展合作”;

    (二)删除第二十七条中的“定期在政府门户网站公布”。

    九、云浮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云府〔2020〕17号,2020年11月23日印发)

    修改内容:

    (一)将第二十四条中的“(五)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修改为“(五)除急诊和急救外,参保人员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

    (二)删除第二十九条“参保人在市内基层定点医疗机构接种狂犬病疫苗的费用,按门诊票据金额中疫苗金额的70%据实支付。”;

    (三)将第七十一条中的“参保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者,除向其追回领取的医保待遇外,视其情节轻重,可给予批评、取消当年领取医保待遇权利、停止其参保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修改为“参保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向其追回领取的医保待遇。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将第七十二条中的“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其情节轻重,对其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无效的,取消其定点资格。对有关医务人员,由单位或主管部门及其他职能部门对其作出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修改为“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责令限期整改;对有关医务人员,由单位或主管部门及其他职能部门对其作出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上述文件修改后,其条文顺序作相应修改。


  

附件2

云浮市人民政府决定明确实施期限的政府规范性文件

(共13件)

  序号

  文件名称

  文号

  实施期限

  1

云浮市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云府〔1996〕35号

2023年10月31日

  2

云浮市殡葬管理规定

云府〔2002〕19号

2023年12月31日

  3

云浮市地名管理办法

云府〔2003〕125号

2023年12月31日

  4

云浮市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意见

云府办〔2005〕29号

2023年10月31日

  5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云府办〔2011〕43号

2023年12月31日

  6

云浮市南山河防洪工程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云府办〔2009〕69号

2023年12月31日

  7

云浮市无偿献血管理暂行办法

云府办〔2006〕10号

2023年8月30日

  8

云浮市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云府办〔2010〕74号

2023年7月31日

  9

云浮市拥军优属实施办法

云府〔2011〕83号

2023年8月1日

 10

云浮市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实施细则

云府办〔2012〕23号

2023年12月31日

 11

云浮市基本农田经济补贴暂行办法

云府办〔2012〕24号

2023年12月31日

 12

云浮市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办法实施细则

云府办〔2012〕59号

2026年12月31日

 13

云浮市政府投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代建管理规定(试行)

云府〔2013〕39号

2023年6月20日



  附件3:

废止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共16件)

  1.云浮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实施办法(云府〔1994〕7号)

  2.云浮市城市道路管理暂行办法(云府〔1997〕29号)

  3.云浮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划定采石取土禁采区的通知(云府〔2003〕62号)

  4.云浮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方案(云府办〔2003〕106号)

  5.关于修改《云浮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细则》有关条文的通知(云府〔2004〕61号)

  6.云浮市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云府〔2005〕51号)

  7.云浮市南山河河道提防管理办法(云府〔2005〕55号)

  8.关于对市城区城市道路资源实行有偿使用的通知(云府办〔2005〕72号)

  9.云浮市城区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出让管理暂行办法(云府〔2005〕119号)

  10.云浮市城区管道燃气项目建设配套政策优惠方案(云府办〔2008〕53号)

  11.云浮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云府〔2010〕89号)

  12.云浮市城区“三旧”改造工作若干意见(云府办〔2010〕104号)

  13.云浮市供水管理办法(云府办〔2012〕9号)

  14.云浮市城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云府办〔2012〕36号)

  15.云浮市城区园林式单位和住宅小区评选办法(试行)(云府办〔2012〕90号)

  16.云浮市中心城区(云城组团)“三旧”改造专项规划(2015-2020)(云府办〔2016〕3号)



  附件4

  废止的市级部门规范性文件目录

  (共7件)

  1.关于印发《云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的通知(云人社发〔2012〕300号)

  2.关于加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的通知(云人社发〔2016〕196号)

  3.云浮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云建通〔2017〕23号)

  4.关于印发《云浮市体育场地设施恢复开放和恢复文化体育赛事活动疫情防控措施指引》等五份指引的通知(云文广旅体市〔2020〕93号)

  5.落实省计生委财政厅卫生厅物价局关于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的通知(云计生局〔2003〕40号)

  6.云浮市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管理规定(云人口计生局〔2007〕31号)

  7.关于印发云浮市育龄夫妻落实计划生育长效避孕节育措施的工作意见(云人口计生局〔2013〕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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