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云浮市司法局"网站 是否继续?

当前位置:首页 > 云浮市司法局 > 专题专栏 > 普法宣传
【我为群众办实事】转卖银行卡可赚快钱?且慢!云浮市法律援助处以案说法警醒你
发布时间:2021-11-11 11:22:58 文档来源:本网 查看次数:-【字体:

  近日,赵女士来到云浮市法律援助处向工作人员咨询,称其儿子前段时间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刑事拘留,赵女士想来咨询其儿子的行为是否确实构成了犯罪。据了解,赵女士的儿子在网上了解到了一些赚钱“快门渠道”。后来得知,所谓的赚钱“快门渠道”就是赵女士的儿子用自己的身份证在不同的银行办理了几张银行卡,并对这些银行卡进行U盾、手机卡绑定,之后通过赌博网站联系收购银行卡的人将银行卡进行转卖,赚取了几千块钱。然而,一段时间之后其儿子因涉嫌犯罪被刑事拘留,赵女士得知该消息后焦灼万分而且十分不解,认为儿子卖的是自己合法的银行卡,没有参与赌博、诈骗等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怎么就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呢?

  听完赵女士的陈述,云浮市法律援助处工作人员答复赵女士,根据《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银行卡只能限于本人使用,不得出租或转借他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收购银行卡可能将银行卡用于赌博、诈骗等网络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依然予以提供帮助,可能会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赵女士听完后恍然大悟,对之前没有教育监管儿子行为悔不当初,表示以后一定教育家人及亲戚朋友不要转让、租借自己的银行卡。

  温馨提示:

  近年来,随着经济和网络的发展,犯罪分子的犯罪手法也层出不穷,其中利用网络犯罪的案件频发。因此,我们个人要保护好自己的个人证件、银行卡、电话卡等。贪图一时的利益就将自身的证件、银行卡、电话卡等转卖或租借他人不仅涉及违法,若收购者将证件、银行卡、电话卡等用于违法犯罪活动,还将涉及违法犯罪,得不偿失。

  法律依据

  一、《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个人申领银行卡(储值卡除外),应当向发卡银行提供公安部门规定的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经发卡银行审查合格后,为其开立记名账户; 凡在中国境内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单位,应当凭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申领单位卡;银行卡及其账户只限经发卡银行批准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转借。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未经授权,严禁转载!
分享到:
相关文章
  • 2023-05-29【美好生活·民法典相伴】2023年云浮市民法典宣传月普法活动有“典”精彩
  • 2023-03-10建设法治云浮·巾帼在行动——云浮市举办2023年“三八”妇女维权周启动仪式暨大型宣传咨询活动
  • 2023-03-03【基层动态】法治“开学第一课”在云浮各地精彩“开讲”
  • 2022-12-30【基层动态】新兴县司法局:为新兴融湾发展贡献法治力量
  • 2022-12-20【基层动态】云城区司法局:凝聚“好人队伍”正能量 探索以良法促善治新实践
  • 版权所有(c) 云浮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未经许可 不得擅自复制、镜象   网站地图
    主办单位: 云浮市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云浮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维护:云浮市司法局    联系电话:0766-8811123   单位地址:云浮市河滨东路113号   
    ICP备案: 粤ICP备09015554号-1    网站标识码: 4453000050    公安备案: 粤公网安备 44530202000010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