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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浮市知识产权战略专项资金资助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8-16 16:56:30 信息来源: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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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浮市知识

产权战略专项资金资助办法的通知


云府办〔2022〕2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云浮市知识产权战略专项资金资助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市场监管局反映。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8月12日


云浮市知识产权战略专项资金资助办法


  第一条为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提高知识产权转移转化成效,根据《广东省专利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知识产权包括专利、商标和地理标志。

  知识产权战略专项资金是指对实施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工作的资助资金。

  第三条  市财政每年预算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我市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工作。

  第四条  云浮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高校院所、科研机构、社会团体、专利代理机构(含分支机构或者办事处)和云浮市户籍的个人,可以依照本办法申请资助。

  第五条  对获得授权的中国发明专利、通过PCT及其他途径在境外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资助金额不超过其获得专利权所缴纳的官方规定费用的50%。

  不予资助专利年费和专利代理等中介服务费。对同一件授权专利不得重复申请资助。

  以上授权专利资助,自2025年1月1日起停止实施。

  第六条  高校院所、国有企业实施专利转让、许可、作价入股的,资助标准如下:

  (一)每件转化专利资助金额不超过3万元且不超过转让、许可、作价入股合同价的50%,同一高校院所、国有企业当年本项资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

  (二)产生实际到账金额的,按不超过实际到账金额的30%进行资助,同一高校院所、国有企业当年本项资助金额不超过20万元。

  高校院所、国有企业与下属企业之间转让或许可行为,不纳入资助范围。

  第七条  企业通过相关主体转让、许可、作价入股实施专利转化运用的,对受让企业资助标准如下:

  (一)每进行一件专利产品备案的资助金额不超过0.5万元,同一企业当年本项资助金额不超过5万元。

  (二)每件转化专利资助金额不超过2万元且不超过转让、许可、作价入股合同价的50%,同一企业当年本项资助金额不超过5万元。

  (三)产生实际到账金额的,按不超过实际到账金额的30%进行资助,同一企业当年本项资助金额不超过5万元。

  (四)产生营业收益的,按不超过转化后纳税营业增长额〔本年纳税营业额-上年纳税营业额×(1+本年GDP增速)〕的5%资助,同一企业当年本项资助金额不超过30万元。

  总公司(集团)与下属企业或者下属企业之间的转让或者许可行为,不纳入第(二)(三)(四)资助范围。

  没有利用受让或者被许可专利进行产品生产的转让或者许可行为,不纳入(二)(三)资助范围。

  第八条  对当年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中国专利银奖、中国专利优秀奖的单位和个人,分别资助不超过30万元、不超过25万元和不超过20万元。

  对当年获得广东专利金奖、广东专利银奖、广东专利优秀奖的单位和个人,分别资助不超过10万元、不超过8万元和不超过6万元;对获得广东杰出发明人奖的个人,资助不超过5万元。

  第九条  对当年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建设示范县、试点县的,分别资助不超过30万元和不超过20万元。

  对当年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的资助不超过30万元。

  第十条  对当年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示范园区、试点园区的,分别资助不超过30万元和不超过20万元。

  第十一条  对当年获得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示范企业的,分别资助不超过8万元和不超过10万元;对当年获得广东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资助不超过6万元。

  第十二条  对当年获得全国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示范和试点学校的,分别资助不超过10万元和不超过8万元;对当年开展中小学知识产权保护宣传教育的,根据人数、次数及产生的成效,资助不超过10万元。

  第十三条  对获得一个中国驰名商标称号的企业,资助不超过30万元。

  第十四条  对首次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 29490)认证的,一次性资助不超过5万元。

  第十五条  对实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项目的企业,按不超过知识产权质押所获得银行贷款实际支付利息的8%给予资助,同一企业每年本项最高资助总额不超过15万元;对其以质押融资为目的进行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按不超过评估实际发生费用的30%给予资助,同一企业知识产权资产评估最高资助总额不超过10万元。

  第十六条  对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服务的服务机构,按不超过其服务的企业实际获得银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金额的0.3%给予资助,同一机构每年本项最高资助总额不超过10万元。

  第十七条  对当年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注册认定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资助每件不超过30万元。以上两项,同一产品只资助一次。

  第十八条  对建立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或者工作站(点)、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并开展工作的,每件维权援助或者调解案件给予不超过0.2万元资助,同一机构当年本项资助总额不超过10万元。

  第十九条  对建立知识产权海外维权援助中心并开展工作的,每件维权援助案件给予不超过0.5万元资助,同一机构当年本项资助总额不超过10万元。

  第二十条  对通过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备案或者省级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认定的,首年运营资助不超过30万元;以后每年运营良好,较好地完成国家或者省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建设目标,对促进区域经济发展成效明显的,每年资助不超过10万元。

  第二十一条  对购买知识产权保险(包括涉外)的企事业单位,按不超过保费总额的50%资助,每个企事业单位资助总额不超过10万元。

  第二十二条  对通过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500万元以上的,按不超过融资总额的0.2%给予资助,同一企业当年本项资助总额不超过5万元。

  第二十三条  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实施知识产权战略过程中确需开展的其他重点工作任务或者上级机关明确要求安排的项目,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调整云浮市知识产权战略专项资金资助的支持范围及其标准的建议,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四条  各县(市、区)、云浮新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根据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发布的专项资金资助申请通知,受理辖区内的申报材料,经初审合格后,向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推荐申报;市直单位申请专项资金资助的,申报材料可以直接报送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

  申请人应当对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二十五条  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根据当年财政预算批复的专项资金总额及本办法的资助条款,初步确定符合申报条件的资助项目及其金额。拟资助项目情况在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十日。公示期满后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提出资金申请报送市财政部门审核,市财政部门按有关程序拨付。

  第二十六条  受资助单位、个人应当接受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市财政部门等的监督检查,配合做好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二十七条  申请资助的单位和个人应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按要求如实申报,做到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对弄虚作假、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由有关部门追回已获得的资助并上缴市级财政,并向社会公告;该申请人五年内不得申请本办法所列专项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2年9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9月15日。《云浮市专利资助办法》(云府办〔2019〕15号)同时废止。实施期间,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原文链接: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浮市知识产权战略专项资金资助办法的通知.doc

政策解读链接:《云浮市知识产权战略专项资金资助办法》政策解读.docx

一图读懂链接:《云浮市知识产权战略专项资金资助办法》一图读懂.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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