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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云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2-25 17:12:49 信息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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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和个人:

  现将《云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云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2022年2月25日

云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知识产权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管理,充分发挥知识产权专家在知识产权工作中的作用,提高科学决策水平,结合云浮市知识产权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家,是指依照本办法规定入选专家库,从事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及服务等工作,具有较强理论水平或丰富实践经验的专业人员。

  第三条  专家库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根据科学管理、结构合理、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和维护。

  第四条  入库专家按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委托,为知识产权政策制定、项目评审、项目验收、案件处理、法律援助、维权服务等提供专业服务。


第二章  专家出入库


  第五条  入库专家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具有严谨的科学素养、职业道德和高度的责任心,作风正派,治学严谨,能够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二)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较强理论水平或丰富实践经验,熟悉国内外专业(技术)领域和知识产权最新发展动态;

  (三)广东省内常住,年龄在7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够胜任有关工作;

  (四)熟练掌握国内外知识产权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和其他规定,服务云浮市知识产权事业;

  (五)自愿承担相关保密义务,遵守评审纪律,服从管理,自觉接受监督,无违法违纪等记录。

  第六条  除满足第五条外,还应满足:

  (一)法律事务专家

  从事知识产权服务或管理工作,精通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和国际规则,掌握国内外知识产权发展态势,熟悉知识产权相关重大战略和宏观政策,对知识产权事业发展有全面了解。能在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及服务等方面提出建设性观点和建议。具有专利代理师、律师、法官等执业资格或职业资格,或具有教育机构法学副教授以上职称、法学研究生以上学历等。

  (二)专业技术专家

  具有从事电子信息、高分子材料、食品饮料、建筑材料、无机材料(金属、陶瓷)、节能环保、生物医药、新材料与新能源、先进制造、装备制造、农产品养殖与加工、农业机械化等某一专业领域的学术研究或技术研发工作的经验,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熟悉本技术领域国内外最新技术及市场发展动态,有较高学术造诣。具有副高级或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取得相当于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专业资质。

  (三)经济管理专家

  从事与科技、知识产权相关的金融、经济工作,有较高的专业造诣,在本领域具有一定知名度,熟悉我国金融、经济方面的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能对我市知识产权金融发展提出建设性观点和建议,具有经济领域中级或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包括经济学、财政学、金融学、会计学、财务审计学),或取得相当于经济领域中级技术职称或以上的专业资质。

  第七条  专家入库按照公开征集、个人自愿报名或单位推荐、资格审核、审核结果公示、入库等程序进行。具体包括以下程序:

  (一)向社会公开征集;

  (二)有关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专业技术协会、企事业单位、行政机关等单位推荐或个人申报:申报人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网站下载填报《云浮市知识产权专家入库申请表》,并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必要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可审核申报人证明材料原件;

  (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条件以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资格审查、核实,拟定入库专家候选人名单;

  (四)拟入库专家候选人名单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可实名提出异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在异议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异议处理决定,并书面告知异议申请人和被异议专家候选人;

  (五)公示无异议的专家予以入库,并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网站公示。

  第八条  专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可决定其出库:

  (一)因超龄等个人原因不符合专家入库条件的;

  (二)本人书面申请不再担任专家的;

  (三)在参加专家活动过程中,存在徇私舞弊,接受或索取相关单位个人的馈赠、宴请或不正当利益的,或者利用专家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从事商业活动,或者与议事对象及相关人员串通,为本人或所在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或损害其他单位的利益的;

  (四)接受邀请后无故缺席3次的;

  (五)触犯法律、法规而被追究法律责任的;

  (六)未经同意,泄漏专家工作的内容、过程和结果等重要信息的;

  (七)其他情形不适宜担任专家的。

  第九条  专家出库程序:

  根据第七条所列情形,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核实相关情况,提出拟出库专家名单,提请局党组会议审议。

  审议通过的出库专家名单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网站公布,同步更新专家库信息。

  经确认出库的有关人员不得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身份从事相关活动。


第三章  专家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条  专家可以参加以下活动:

  (一)参与研究和拟订地方知识产权法规、规章、政策以及地方、行业和企业知识产权战略;

  (二)参与知识产权项目的评审、评价、评估、评标、评奖、验收,以及知识产权软科学课题研究;

  (三)参与重大研发、经贸、投资和技术转移活动的知识产权论证和预警研究,为政府知识产权管理和决策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

  (四)参与知识产权侵权判定,疑难知识产权案件或涉外重大知识产权纠纷与争端研究讨论,提出有关有效解决方案的专家建议;

  (五)参与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信息利用服务和知识产权宣传普及、教育培训活动,为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以及知识产权文化建设提供公共服务;

  (六)参与知识产权国际交流与合作活动;

  (七)其他需要专家参与的知识产权工作。

  第十一条  专家参与知识产权活动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议事事项的知情权;

  (二)独立、公正、公平地提出评审或咨询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

  (三)按照有关规定,合法获取劳动报酬的权利;

  (四)其他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十二条  专家参与知识产权活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科学、严谨、客观、公正的原则进行知识产权咨询、评审活动,严格执行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咨询、评审文件的要求和标准,按时提供真实、公正、严谨的咨询、评审意见或结论;

  (二)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咨询、评审工作纪律,保守参加结果和对象的有关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擅自披露、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有关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自觉保护他人知识产权和其他权利;

  (三)自觉遵守专家库管理制度,准时参加承担的咨询、评审等活动,因故不能参加的,应及时提前告知活动组织者;项目人选一经确定,不得自行更换;

  (四)与议事对象和议事项目存在利害关系的,自觉回避;

  (五)从事议事工作时,不得接受有关单位、个人的馈赠、宴请,不得利用专家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从事商业活动,或与议事对象及相关人员串通,为本人或所在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或损害其他单位的利益;

  (六)其他依法应承担的义务。

  第十三条  专家参加专家活动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作为项目负责人或项目成员参加参评项目的;

  (二)3年内曾在参评项目的承担单位任职或担任顾问的;

  (三)配偶或直系亲属在参评项目的承担单位中任职或担任顾问的;

  (四)与参评项目的承担单位发生法律纠纷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估的。


第四章  专家库使用


  第十四条  专家库长期开放,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内部各相关部门使用。

  第十五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制定政策以及开展立法、项目评审、咨询、论证、鉴定、培训、研讨等有关活动,需要专家参与的,优先从专家库中选用专家。

  第十六条  承担相关工作的专家通过专家库内随机抽取方式取得。

  抽取出来的专家可以一次抽取一次使用,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组成任期制专家组,多次使用。

  第十七条  专家抽取应包含以下程序:

  (一)提出需求:使用专家的部门就工作任务要求的专家条件和数量提出需求;

  (二)设定条件:按照工作任务要求,设定专业要求和数量等条件,作为专家抽取设定条件;

  (三)抽取专家:使用部门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形成候选专家名单;

  (四)确定专家:使用部门与候选专家联系,确定其是否可以参加专家工作;若有专家无法参加工作导致专家数量未达到相关任务要求,专家数量不足部分再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直到符合工作需求。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加强对使用专家库的管理,保障专家库及专家的信息安全,严禁私自复制、下载、泄露专家库及专家相关信息等行为。

  第十九条  专家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责令其回避,并记录在案。

  第二十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机关纪委负责对专家库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机关纪委按照纪律监察法规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专家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有关规定或者有关人员经确认出库后仍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名义活动的,因其个人的违法,违规等行为对有关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由专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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