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云浮市郁南县某美食店涉嫌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食品案
二、案例正文采集
郁南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郁南县某美食店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其经营场所正在开门营业。现场查获压力锅2个以及点菜单8张,但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接受检查。
【调查与处理】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9年9月20日领取了《营业执照》,其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9年年底开始擅自在郁南县都城镇某商铺从事食品经营活动,主要业务为中餐制售。直至2021年10月12日被郁南县监管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当事人在食品制售、经营过程中未建立经营账册,无法统计其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涉嫌构成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郁南县市场监管局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九章第一百二十二条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以罚款等行政处罚。
【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亦明确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以上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典型意义】
在此云浮市市场监管部门再次提醒食品生产经营者要强化主体责任意识和法律意识,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守法经营、诚信经营,保证食品安全。云浮市市场监管部门将始终努力履行职能,强化宣传教育,促进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意识和规范生产经营行为,依法保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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