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新兴某药业有限公司假冒专利案。
二、案例正文采集
2020年11月,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新兴某药业有限公司进行专利执法监督检查。经检查,发现新兴某药业有限公司通过官方自建网站对其生产的药品保节力〔通用名:硫酸氨基葡萄糖片,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0041317,规格:0.314g(相当于硫酸氨基葡萄糖0.25g)〕进行专利宣传(未标明专利类别和专利号)。新兴某药业有限公司限期内无法提供涉案专利合法有效的相关证明文件,涉嫌假冒专利。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调查与处理】
经查明,新兴某药业有限公司曾于2009年08月2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硫酸氨基葡萄糖片及其制备方法”发明专利,申请号:200910115856.2,公开日:2010年02月03日,公开号:CN101637460A,2010年03月24日通过实质审查,2011年08月31日申请状态为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的视为撤回,即新兴某药业有限公司公司申请的上述专利未获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因上述专利宣传未在销售合同中体现,故违法所得不予认定。
【法律分析】
新兴某药业有限公司在未获得专利授权的前提下,擅自通过网络载体对其生产的硫酸氨基葡萄糖片进行专利宣传。在我局调查期间,当事人未能在期限内提供上述具有合法有效的专利证明。上述行为能够使公众误认为硫酸氨基葡萄糖片为通过该公司的专利技术所得的产品,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在产品说明书等材料中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称为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将专利申请称为专利”的情形,构成假冒专利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三条“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八十四条 下列行为属于专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假冒专利的行为:(三)在产品说明书等材料中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称为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将专利申请称为专利,或者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公众将所涉及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的规定、《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在产品说明书等材料中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称为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将专利申请称为专利,或者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公众将所涉及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的,立即停止发放该材料,销毁尚未发出的材料,并消除影响”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和参照《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清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第十七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假冒专利的违法行为并消除影响;罚款8000元,上缴国库。
【典型意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假冒专利违法行为,侵害了国家专利管理部门的正常活动,也侵害了单位或者个人的专利权利,将受到法律法规的严惩。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健全,不仅需要在法律上明确规定允许和保护科技发明创造的专利权,以鼓励发明创造,维护专利权和国家的利益,而且侵权行为不断发生,也需要法律保护专利权人和国家的专利权益。因此,对于假冒专利侵犯他人的专利权和国家的专利管理制度构成违法行为予以打击是必要的。
下一步,云浮市市场监管部门将进一步打击各类专利违法行为,不断加强对市场主体的日常监管、执法力度,强化专利违法行为的宣传工作,通力协作,从严从重从快打击专利违法行为,形成执法威慑力,坚决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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