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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定市某水产品经营部销售兽药残留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案
发布日期:2021-09-15 16:10:25 信息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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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罗定市某水产品经营部销售兽药残留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案

  二、案例正文采集

  2021年3月19日,罗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位于罗定市罗城兴华二路的罗定市某水产品经营部送达《广东省质量监督食品检验站检验报告》(No:NCP21445300596100046)和《广东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NCP21445300596100046),根据《检验报告》(No:NCP21445300596100046)显示,2021年2月26日在该店抽样送检的“带子”被检验出“镉”(以Cd计)的实测值为4.1mg/kg(标准值:≤2.0mg/kg),单项判定为不合格。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

  【调查与处理】

  经核查,罗定市某水产品经营部于2021年2月17日通过微信向微信号为“梁L梦如”共购进了30只“带子”进货价为7元/只,以9元/只的价格对外销售,进货金额为210元,该批次“带子”经广东省质量监督食品检验站抽样送检,《广东省质量监督食品检验站检验报告》(No:NCP21445300596100046)表明:“镉”(以Cd计)的实测值为4.1mg/kg(标准值:≤2.0mg/kg),单项判定为不合格。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至2021年3月19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上述《检验报告》时止,当事人经营的上述“带子”已全部销售完毕,货值金额为270元,违法所得为60元。

  【法律分析】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的规定,构成了销售重金属污染物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及第三款“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农产品批发市场中销售的农产品有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对农产品销售者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罚”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一)责令立即停止销售重金属污染物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

  (二)没收违法所得60元,上缴国库;

  (三)处以罚款3000元,上缴国库。

  【典型意义】

  随着社会的发展,消费者需求已由“吃得饱”向“吃得好、吃得安全”转变,更多地考虑农产品是否安全、是否有益于健康。农产品质量安全关系到消费者切身健康问题,是保障消费者“舌尖上的安全”第一道关卡,是满足人民群众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的需求。本案的依法审理,对于提高公民食用农产品安全意识及遵纪守法意识,依法经营等具有重大意义。

  下一步,云浮市市场监管部门将继续紧扣监管职责,进一步规范经营者建立并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监督水产品经营者完善使用“购销凭证”,做到填写内容完备,实现来源可查,去向可追,以保证产品来源可追溯。另外,督促市场开办者认真落实产品市场准入、信息公示、监督抽检或者快速检测等责任,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立即要求经营者停止销售,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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