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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定市某燃气有限公司未做好气瓶充装前(后)的逐只检查和充装记录案
发布日期:2021-06-25 16:30:16 信息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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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罗定市某燃气有限公司未做好气瓶充装前(后)的逐只检查和充装记录案

  案例正文采集

  云浮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和罗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罗定市某燃气有限公司储存、销售及充装瓶装液化石油气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近三日的《气瓶充装前后检查及充装记录》中载明了2021年6月7日至6月9日共充装了363只气瓶(其中有107瓶没有登记充装日期),并记录了充装瓶号、瓶数、充装净重等信息;另外,执法人员通过该公司电脑查询液化气站管理系统,发现该公司2021年6月7日至6月10日销售记录显示:“合计净重:22907.90,合计金额:131678.00,合计瓶数:1648,合计笔数:200”等信息。该公司《气瓶充装前后检查及充装记录》中记录的气瓶充装数量与电脑液化气站管理系统记录的气瓶充装销售数量不符。根据现场检查情况,罗定市某燃气有限公司在从事瓶装液化石油气充装销售过程中,存在未做好气瓶充装前(后)的逐只检查和充装记录的问题,其行为涉嫌违反了《广东省气瓶安全条例》第十二条第(六)款的规定。

  【调查与处理】

  经核查,罗定市某燃气有限公司自2021年6月7日至6月9日期间,在从事瓶装液化石油气充装销售过程中,实际充装销售的液化石油气共1648瓶(只),但《气瓶充装前后检查及充装记录》中只载明有充装销售的液化石油气363瓶(只)。实际充装销售气瓶数与充装记录数不一致,该公司未按规定做好气瓶充装前(后)的逐只检查和充装记录的问题,违反了《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 23-2021第8.6.3充装记录与检查8.6.3.1基本要求(1)(2)的规定。同时该公司在从事瓶装液化石油气充装销售过程中,充装销售瓶数与充装记录分别采取的是电脑管理系统(软件)记录及手写记录的方式,除此之外,当事人无法提供其它相关的充装销售记录和充装记录。

  【法律分析】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气瓶安全条例》第十二条:气瓶充装单位是气瓶登记、标识、保养、气瓶充装环节安全管理和瓶装气体安全使用指导的首负责任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六)负责充装环节气瓶的维护、保养,充装前后应当检查并逐只记录检查情况…的规定,构成了未做好气瓶充装前(后)的逐只检查和充装记录的违法行为。

  依据《广东省气瓶安全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款:……气瓶充装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六项规定,未按照要求实施充装前后检查、记录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气瓶充装许可证的规定,责令罗定市某燃气有限公司改正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做好气瓶充装前(后)的逐只检查和充装记录的违法行为,罚款23000元。

  【典型意义】

  加强对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监管,能有效预防和遏制因安全问题而发生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事故。本案中的当事人未按要求做好瓶装液化石油气气瓶充装前(后)的逐只检查和充装记录,对储存、销售瓶装液化石油气及充装液化石油气市场存在一定安全隐患,威胁到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通过严查重罚当事人,对全市瓶装液化石油气及充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等起到了良好的警示作用,进一步落实瓶装液化石油气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进一步引导储存、销售瓶装液化石油气及充装液化石油气经营者依法依规储存、销售瓶装液化石油气及充装液化石油气。

  下一步,云浮市市场监管部门将继续紧扣监管职责,强化日常监督检查,加强对储存、销售瓶装液化石油气及充装液化石油气依法经营的宣传教育;加强情报建设和信息交流,加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重拳打击储存、销售瓶装液化石油气及充装液化石油气违法违规行为。同时持续指导督促全市瓶装液化石油气及充装液化石油气企业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建立完善预防机制,调动企业强化安全生产工作的积极性,逐步提高行业整体安全水平,有效防范遏制安全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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