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云城区某车行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摩托车和销售列入目录的未经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摩托车案
二、案例正文采集
云浮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联合公安部门进行联合执法,发现云城区某车行待销售的36辆摩托车均没有安装有车载诊断(OBD)系统,发动机不具备电子燃油喷射技术的功能,仪表显示不具有识别可能存在故障的区域的功能,没安装有能迅速让驾驶员察觉的故障指示器。而且当事人销售的摩托车与《环境保护部2016年第56号公告》和《摩托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四阶段)》GB14622-2016第5项5.4、第10项10.2的强制性规定不相符。
【调查与处理】
经核查,当事人待销售的36辆摩托车,其中“重雅牌”1辆,无铭牌,无车辆一致性证书;其余35辆一致性证书上显示CCC证书的信息均未在相关系统平台查到符合条件的认证结果信息;同时36辆摩托车车身均未标注有“CCC”标志,通过《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查询到的相关信息及随车附有的一致性证书中所显示的CCC证书编号描述的有效性部分与当事人销售的36辆摩托车的结构技术参数不一致,且当事人无法提供前述36辆摩托车合法有效的《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经查当事人销售的摩托车进货量、售出量、进货价、销售价等相关材料,核算出涉案货值金额共计67600元,违法所得1050元。
【法律分析】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规定及《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条“为……国家规定的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以下简称强制性产品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销售…”的规定,构成了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摩托车和销售列入目录的未经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摩托车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一条“…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及《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的,由地方质检两局依照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七条【该条经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为‘第六十六条: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予以处罚”的规定,责令当事人云城区某行停止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摩托车和销售列入目录的未经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摩托车的违法行为,没收违法销售的摩托车36辆;没收违法所得1050元;针对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摩托车的违法行为,罚款20000元;而针对销售列入目录的未经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摩托车的违法行为,罚款53000元;共罚没金额共计74050元 。
【典型意义】
加强对摩托车、电动自行车质量监管,能有效预防和遏制因质量问题发生摩电车安全事故,加强道路交通秩序管理。本案中的当事人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摩托车和销售列入目录的未经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摩托车,对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存在一定安全隐患,通过严查重罚当事人,对该辖区的电动车、电动自行车经营企业等起到了良好的警示作用,进一步引导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经营者文明经营、诚信经营、合法经营。
下一步,云浮市市场监管部门将继续紧扣监管职责,加强对经销商依法经营的宣传教育,强化部门协作联动,加强情报建设和信息交流,重拳打击摩电车产品质量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有效预防涉摩电车交通事故的发生,营造安全畅通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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