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云市监行复〔2021〕1号
申请人:阮某某,性别:男,出生年月:1970年11月,联系地址: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佛陈路×号。
被申请人:云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云城区星岩三路16号,法定代表人:陈悦,职务: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是否立案不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本机关认为: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提供的联系电话为18008391×××;所附材料提供2020年11月30日向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举报邮箱发送的“××销售露姬婷药用毛孔清洁洗面奶等无合法来源化妆品,请依法查处”的电子邮件截图,载明申请人的联系电话为17688973×××。
2020年12月3日,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收到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中心分送的举报单,其中显示申请人(联系电话:17688973×××)举报××、××涉嫌销售无合法来源化妆品的问题。2020年12月21日,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申请人反馈,选择“立案”操作,内容为:“我局已经进行了现场核查,并对相关产品进行扣押,现进一步处理中”。上述信息,全国12315平台已通过申请人提供的手机号码(17688973×××)以短信方式告知。
因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已经履行《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告知义务,以适当方式向申请人告知立案决定。如果申请人变更手机号码等联系方式,应及时书面告知被申请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九)项、第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机关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云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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