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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云市监行复〔2020〕4号)
发布日期:2020-11-05 09:54:06 信息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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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云市监行复〔2020〕4号


  申请人:叶某,性别:男,出生年月:1992年12月,联系地址:重庆市沙坪坝土湾街道××村。

  被申请人:罗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罗定市罗城街道龙园路90号,法定代表人:蔡成家,职务: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20年6月18日作出的《关于叶某投诉举报情况的答复》不服,2020年8月3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叶某投诉举报情况的答复》的具体行政行为,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依法处罚违规企业,并且给予申请人应得的举报奖励。

  申请人称:其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罗定市榃滨镇某某食品店销售的俄罗斯鱼子酱:1.其中文标签与产品本身的俄文标签内容不一致,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注:以下法律法规均用简称)第九十七条;2.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苯甲酸。而被申请人在《关于叶某投诉举报情况的答复》中未对其中文标签与俄文标签内容是否一致进行认定,也未对其是否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苯甲酸进行认定。仅仅凭借进口货物报关单和入境货物检验检疫以及中文标签标注内容就直接认定了该产品合格。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认定事实错误及适用法律错误,因此提起行政复议,并申请查阅该产品同批次进口货物报关单和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

  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规定,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其中文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第七十一条规定,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以及《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问答“五十六,进口预包装食品应如何标示食品标签”,进口预包装食品外文配料表的内容均须在中文配料表中有对应内容,原产品外文配料表中没有标注,但根据我国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应当标注的内容,也应标注在中文配料表中(包括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加入的水和单一原料等)。可以看出进口预包装食品其中文标签标注内容必须与其外文内容基本一致,而被投诉举报食品俄罗斯鱼子酱其中文标签与俄文内容相差甚远,很显然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规定。被申请人认定该产品中文标签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属于明显的适用法律错误。

  2.申请人通过查询被投诉举报食品俄罗斯鱼子酱中文标签标注的经销商“东宁义和经贸有限公司”(注:原文如此),未发现有与该名称相符的公司。

  3.被申请人在《关于叶某投诉举报情况的答复》中只字未提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问题,而仅仅以商品来源合法带过。进口食品来源合法、拥有合法手续是否就能直接认定该产品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呢?答案当然是否定的。换言之,进口食品并非合法进口后就一定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综上,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投诉举报罗定市榃滨镇某某食品店违法行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错误,应予撤销。申请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纠正被申请人的违法行为,特根据《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之规定申请行政复议,要求被申请人重新受理申请人的举报申请,并对违规商家的违规行为处以最严厉的处罚。

  被申请人称:

  一、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实名信后,及时、依法进行处理。

  2020年5月25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寄来的《〈罗定市榃滨镇某某食品店〉销售违规产品投诉举报实名信》(以下简称《投诉举报实名信》)及相关投诉材料,其中反映:罗定市榃滨镇某某食品店销售的俄罗斯鱼子酱中文标签较简陋,且与其自行翻译的外文标签不一致,认为系商家伪造的,涉嫌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该商品外文标签的翻译显示添加了苯甲酸,而《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中允许使用苯甲酸的食品分类并不包含该商品,涉嫌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

  2020年6月3日,被申请人组织执法人员对投诉举报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并对被投诉人罗定市榃滨镇某某食品店及其被委托人进行询问和开展相关调查。经调查,被投诉人履行了《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食品经营者应履行的义务,被投诉产品标签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及第九十七条的规定。

  2020年6月18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叶某投诉举报情况的答复》,并于2020年6月19日通过EMS邮政快递将书面答复邮寄给申请人。

  二、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申请条件。

  2020年8月12日,申请人已就被申请人2020年6月18日作出的《关于叶某投诉举报情况的答复》向罗定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2020年8月24日,罗定市人民政府作出对申请人的行政复议不予受理的决定。2020年8月31日,申请人以相同的理由就被申请人作出的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向云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复议申请。

  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七)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的规定,申请人已于2020年8月12日就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叶某投诉举报情况的答复》向罗定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2020年8月31日又以相同理由就同一事项向云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上述规定,不应予以受理。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处理得当,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申请条件,请依法驳回申请人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罗定市榃滨镇某某食品店〉销售违规产品投诉举报实名信》,其中反映因生活需要,于2020年1月2日在罗定市榃滨镇某某食品店开设的名为好客来食品的拼多多店铺内购买了一罐俄罗斯鱼子酱(订单号:200507-339236619430734),收到货拿回家后发现该产品的中文标签较简陋,随即通过软件对其俄文标签进行翻译,发现其俄文与中文标签内容大相径庭,由此可见其中文标签属于商家伪造自行加帖的,其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明显属于未经检验检疫的食品。且其俄文翻译显示该产品还添加了苯甲酸,依据《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规定,苯甲酸所允许添加的食品分类并不包含该类食品,其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款。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依法进行调解,如商家拒绝调解直接转为举报立案处理。没收罗定市榃滨镇某某食品店的涉案产品和违法所得,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责令罗定市榃滨镇某某食品店对于已经售出的涉案产品进行公告召回,并无害化销毁。按照食品药品违规行为举报奖励管理办法给予奖励。将罗定市榃滨镇某某食品店违法行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注:上述实名信正文无申请人落款签名、日期及写明附件名称,所附照片打印件亦未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注明与原件、原物一致,并注明出证日期、证据出处,同时签名)。

  2020年6月18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叶某投诉举报情况的答复》,显示经执法人员核查,罗定市榃滨镇某某食品店已办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均在有效期内;能提供申请人所指的俄罗斯鱼子酱的进口货物报关单和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购货凭证、供货者证照等资料接受检查;该商品为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外包装上附有中文标签,载明食品的原产地及境内经销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被申请人认为被投诉的商品来源合法、中文标签符合有关规定,未发现罗定市榃滨镇某某食品店有违反《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的行为(注:上述答复未告知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于2020年6月20日送达)。

  2020年8月12日,罗定市人民政府收到申请人通过邮寄材料方式提出的对被申请人于2020年6月18日作出的《关于叶某投诉举报情况的答复》的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罗定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认定申请人提供的材料未能证实申请人在所述食品店发生消费行为或有侵犯申请人合法权利的行为,不符合《行政复议法》第六条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2020年8月24日,罗定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已作出《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罗府行复〔2020〕12号)。

  需要说明的是,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机关提交的证据材料中,未涉及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查阅的被投诉举报产品俄罗斯鱼子酱同批次进口货物报关单和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2020年7月23日,被申请人已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罗市监答〔2020〕1号),告知申请人可持有效证件到被申请人处查阅纸质卷宗。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书》及所附相关材料;2.被申请人《行政复议答复书》及所附相关材料;3.本机关《延长行政复议审查期限通知书》(云市监行复〔2020〕4号);4.其他相关材料。

  本机关认为:《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申请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有权受理的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由最先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机关受理。”根据行政复议法的基本理论,申请人依据同一事实和理由只能提出一次行政复议。如果行政复议机关(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已经对某一行政复议申请作出不予受理决定或者行政复议决定,申请人不得以同样的事实和理由再重新申请行政复议。对此,《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8〕1号)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复议机关不受理复议申请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立案。”在《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罗府行复〔2020〕12号)中,罗定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已经向申请人告知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综上,由于对该行政复议申请,罗定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已在2020年8月24日作出《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罗府行复〔2020〕12号)。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机关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云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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