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云市监行复〔2020〕5号
申请人:周某某,性别:女,出生年月:1990年7月,联系地址:广州市花都区花山镇南村××。
被申请人:新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云浮市新兴县新城镇南街162号,法定代表人:梁思文,职务: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20年9月10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中对申请人编号144532100202009062232×××的举报不予立案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本机关收到申请人自愿撤回上述行政复议的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依法终止该案的审查,案件到此终结。
云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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