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云市监行复〔2020〕3号
申请人:谢某某,性别:男,出生年月:1989年4月,联系地址:南宁市西乡塘区友爱北路。
被申请人:新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新兴县新城镇南街162号,法定代表人:梁思文,职务: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履行告知投诉举报新兴县源广兴果品厂、新兴县新城镇禾物源食品商行所生产经营的食品“甜酸李子”的处理情况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
一、确认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投诉举报函后逾期不予是否受理投诉的行为违法;
二、依法责令被申请人作出限期内对申请人的投诉予以书面受理;
三、确认被申请人超过法定期限办结举报案件行为违法;
四、依法责令被申请人限期书面告知举报处理结果。
申请人称:其于2019年12月25日向被申请人书面邮寄一份标题为投诉举报函的材料,挂号信单号为××。经邮政系统网查询得知,被申请人于同月28日签收。申请人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注:以下法律法规均用简称)第一百一十五条、《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及2020年1月1日实施的《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十条等相关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投诉案件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反馈是否受理该投诉,应当告知举报处理结果及是否符合奖励条件。然截止至2020年7月22日,被申请人未告知申请人该案的投诉举报办结结果,不能证明被申请人已履行了法定职责。
被申请人称:2019年12月30日,被申请人已登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函所反映情况。2020年1月13日,被申请人组织执法人员对新兴县源广兴果品厂进行核查,发现该厂没有开门,经联系该厂负责人讲述已经放假。
2020年2月26日,被申请人再次组织执法人员对新兴县源广兴果品厂进行核查,在该厂住所及经营场所无发现被投诉举报食品“甜酸李子”。据投资人讲述,受疫情影响,该厂于2020年2月23日复工复业,上述食品“甜酸李子”已经销售完,没有存货,其生产的“甜酸李子”符合广东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果蔬浸渍食品》(Q/YGX 0001 S-2018)的要求,2020/1/3批次产品经食品检验机构检验,符合上述食品标准要求。该厂出示了其经原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备案发布的广东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果蔬浸渍食品》(Q/YGX 0001 S-2018)和深圳市中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报告》(报告编号:CTT2001052184CN)给执法人员查阅,并提供了复印件。
经被申请人审查:一、广东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果蔬浸渍食品》(Q/YGX 0001 S-2018)规定,1.范围:本标准适用于以李子、沙梨、山楂、桃子、芒果、木瓜、芥菜、蒜头、荞头、指天椒、萝卜、生姜为主要原料,经淘洗、腌制、脱盐、醋渍工艺处理后,加入白水、白砂糖、食用盐、冰乙酸(冰醋酸)、柠檬酸、山梨酸钾、苯甲酸钠、甜蜜素、阿斯巴甜、糖精钠、柠檬酸钠制成的调味液中浸渍,再经灌装制成的具有固、液两相物质共存的果蔬浸渍食品。4.5食品添加剂: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
二、深圳市中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报告》(报告编号:CTT2001052184CN)显示,新兴县源广兴果品厂委托检验的“甜酸李子”(样品规格:900g,生产日期/批号:2020/1/3),检测项目包括二氧化硫(以二氧化硫残留量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糖精钠(以糖精计)、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阿斯巴甜共6项,单项判定均为合格;检测结论:该样品经检验,所检项目符合Q/YGX0001S-2018《果蔬浸渍食品》的要求。
被申请人认为,脱离食品的生产加工工艺和技术要求,仅以食品的主要原料分类推论不得添加或者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理据不足,无证据证明新兴县源广兴果品厂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不予立案,并已在2020年2月28日将上述核查情况录入全国12315平台。
经审理查明:2019年12月25日,申请人通过邮寄《投诉举报函》的方式,向被申请人反映:因生活需要,2019年12月21日在新兴县新城镇禾物源食品商行的淘宝网店上购得新兴县源广兴果品厂生产的“新兴特产 甜酸李子900g罐装 水泡李子糖醋李子 酱腌 源广兴 包邮”80罐,单价:13.80元;订单总金额:1104.00元,淘宝订单号:576464581928578295,产品条码:6944130600393,生产日期:2019年12月10日。
经查询,根据“《食品中百草枯等43种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1-2018)、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的《热带水果分类和编码SB/T1102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发布的《新鲜水果分类与代码NY/T1940》、《热带和亚热带水果类GB/T34256》及涉案产品使用的执行标准《Q/YGX0001S》的规定”(注:原文如此):李子属于水果,不属于蔬菜。根据《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附录E食品分类系统,涉案产品属于醋、油或盐渍水果,而甜蜜素、糖精钠、苯甲酸钠、山梨酸钾、柠檬黄均不得添加到醋、油或盐渍水果里面去。因此,涉案产品超范围使用添加剂,违反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请求:1.依法责令被投诉人退回货款13.8元,并赔偿11040元以及相关车旅、误工等费用1000元,并依法给予举报奖励(举报奖励金或赔偿款汇至中国农业银行指定账号)。2.依法书面受理投诉举报,并在案件办结后书面告知处理结果(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2019年12月28日,上述《投诉举报函》已送达被申请人。2019年12月30日,被申请人对该投诉举报事项予以登记。2020年1月13日,被申请人组织执法人员到新兴县源广兴果品厂住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厂没有开门。
2020年2月26日,被申请人再次组织执法人员到该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厂住所和经营场所无“甜酸李子”产品。投资人讲述,该厂于2020年2月23日复工复业,“甜酸李子”产品已经在年前销售完,没有存货,并向执法人员提供广东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果蔬浸渍食品》(Q/YGX 0001 S-2018)和深圳市中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报告》(报告编号:CTT2001052184CN)复印件各1份。
综上,被申请人认为无证据证明新兴县源广兴果品厂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并通过投诉举报平台上报了上述核查处理情况。需要说明的是,在行政复议程序中,被申请人未向本机关提供其向申请人履行相关告知义务的证据材料。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书》及所附相关材料;2.被申请人《行政复议答复书》及所附相关材料;3.其他相关材料。
本机关认为:
一、《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本案中,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的《投诉举报函》于2019年12月28日送达,被申请人虽进行了投诉举报登记,但未在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受理决定告知被申请人,不符合上述程序规定。
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本案中,被申请人经核查后于2020年2月26日认定无证据证明新兴县源广兴果品厂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但未在法定期限将不予立案的决定告知申请人,不符合上述程序规定。
三、《食品安全法》第三十条规定:“国家鼓励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在本企业适用,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经登录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网站查询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公开信息,新兴县源广兴果品厂起草的《果蔬浸渍食品》(标准备案号:44530021S-2018,标准编号:Q/YGX 0001 S-2018),自2018年10月11日起实施,并于2018年11月28日经原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备案。该标准1范围明确了“本标准适用于以李子、沙梨、山楂、桃子、芒果、木瓜、芥菜、蒜头、荞头、指天椒、萝卜、生姜为主要原料,经淘洗、腌制、脱盐、酸渍工艺处理后,加入由水、白砂糖、食用盐、冰乙酸(冰醋酸)、柠檬酸、山梨酸钾、苯甲酸钠、甜蜜素、阿斯巴甜、糖精钠、柠檬酸钠制成的调味液中浸渍,再经灌装制成的具有固、液两相物质共存的果蔬浸渍食品”。3产品分类明确分为水果浸渍食品和蔬菜浸渍食品。4.5明确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2020年1月7日,该厂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深圳市中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其生产的“甜酸李子”(生产日期/批号:2020/1/3)进行检验,所检项目二氧化硫(以二氧化硫残留量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糖精钠(以糖精计)、甜蜜素(以环已基氨基磺酸计)和阿斯巴甜均符合《果蔬浸渍食品》(Q/YGX 0001 S-2018)的要求。然而,上述《果蔬浸渍食品》(Q/YGX 0001 S-2018)中无引用食品添加剂柠檬黄标准,深圳市中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报告》(报告编号:CTT2001052184CN)检测项目亦无包括柠檬黄,不能排除被投诉举报人新兴县源广兴果品厂、新兴县新城镇禾物源食品商行涉嫌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柠檬黄的“甜酸李子”。因此,被申请人未予立案调查,并作出是否奖励决定,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食药监稽〔2017〕67号)第十二条规定(需要说明的是,本案属于申诉案件的举报,不属于《广东省举报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奖励办法》(粤府〔2019〕40号)第十四条所规定的奖励范围)。
综上,对于申请人提交的该投诉举报事项,被申请人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和《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食药监稽〔2017〕67号)等规定,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相关告知义务并立案调查和作出是否奖励决定。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3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和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确认被申请人未向申请人告知受理决定、不予立案决定、举报处理结果及不予奖励决定的行为,违反法定程序。责令被申请人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期限的除外)。
申请人如不服本机关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云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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