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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兴县某时装店涉嫌销售以假充真、以不合格冒充合格的校服案
发布日期:2020-08-07 10:33:08 信息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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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新兴县某时装店涉嫌销售以假充真、以不合格冒充合格的校服案

  二、案例正文采集

  新兴县某时装店在云浮市教育局、云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实施的中小学生校服产品专项监督抽查中,被抽样的3 批次校服经广东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检验,被判定为不合格或不符合标准要求,不合格项目分别为“纤维含量”(属于较严重质量问题)、使用说明(标识)。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时装店进行执法检查的情况,现场核查当事人被抽检产品的质量情况,查阅主体资格,进销台账等资料。经查该时装店存在以假充真及以不合格中小学生校服冒充合格中小学生校服的违法行为。

  【调查与处理】

  经查上述3批次校服(共71件)产品除各抽样样品8件(共24件)之外,其余产品(共47件)已销售完毕,无法追回,货值金额合计3105元,违法所得309.75元。上述3批次校服抽样样品各8件(共24件)除检验消耗各4 件(共12件)处,备样样品各4件(共12件)由当事人留存。结合检验情况,当事人存在以假充真及以不合格中小学生校服产品冒充合格中小学生校服产品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责令该时装店停止以假充真及以不合格冒充合格中小学生校服产品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309.75元,没收不合格的中小学生校服产品共12件等行政处罚。

  【法律分析】

  当事人以假充真及以不合格中小学生校服产品冒充合格中小学生校服产品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生产者生产产品, 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当事人生产销售的3 批次校服经检验被判定不合格项目“纤维含量”属于较严重质量问题,按《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做好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的后处理工作的通知》(粤市监办发〔2019〕1069)第三、(二)、3.产品判定为严重不合格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                                      

  【典型意义】

  校服被形象地称为中小学生的“第二层皮肤”,其质量关系学生的健康成长,本案中的涉案服装店销售不合格中小学生校服产品的行为应予以引起重视。下一步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强对校服供货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落实产品质量主体责任,严格履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查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采取措施保证产品质量,不得销售不合格产品。

  同时市市场监管局在此建议消费者在购买校服产品时应注意使用说明(标识)上标明的信息是否完全,各项内容是否清晰明确。同时,应谨慎选购有绳带或绳圈的校服产品,以免玩耍时被勾挂住,造成勒伤、绊倒、窒息等危险,新买的校服应充分洗涤后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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