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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云市监行复〔2019〕2号)
发布日期:2019-06-17 09:36:09 信息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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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云市监行复〔2019〕2号


  申请人:卢某,性别:男,出生年月:1982年1月,联系地址: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

  被申请人:新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新兴县新城镇南街162号,法定代表人:梁思文,职务: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19年3月25日作出的《投诉举报处理告知书》(新食药监食投复〔2019〕010号)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注,原新兴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云浮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因机构改革不再保留,其职责分别由新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云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承担)。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

  一、确认被申请人2019年3月25日作出的“新食药监食投复(2019)010号”属违法;

  二、依法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对被举报人立案调查,并重新作出具体行政答复。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一、涉案的“虎皮蛋卷(蛋糕)”“椰香餐包(面包)”配料中,面粉末反映食品真实属性,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强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以及食品安全法等相关规定。且经计算,涉案产品能量值被严重低标,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强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以及食品安全法等相关规定,误导消费者。

  二、涉案的蜜豆吐司(面包)配料中,面粉、蜜豆未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经计算,涉案产品能量值被严重低标;经咨询销售者,涉案产品表面粘附着类似瓜仁片样的东西,是仁片,但销售者无法告知这是什么仁片,且配料表末标示。

  三、涉案的芝麻提子吐司名称是“芝麻提子吐司”,配料表却未标示芝麻,配料中的“面粉”未反映食品真实属性,其能量值也被严重低标。

  被申请人称:原新兴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申请人的举报投诉函,反映新兴县某公司生产的食品“椰香餐包”(净含量:230克,生产日期:2019年2月4日)、“蜜豆吐司”(净含量:280克,生产日期:2019年2月5日)、“芝麻提子吐司”(净含量:230克,生产日期:2019年2月5日)和“虎皮蛋卷”(净含量:90克,生产日期:2019年2月5日)存在不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问题,要求对其进行调查处理。

  经现场检查,在新兴县某公司的生产车间、成品仓库未发现上述投诉举报内容所指食品及其包装标签。新兴县某公司承认有生产上述食品及其包装标签标示存在如投诉举报内容所反映的不规范情况,并陈述该公司已在收到销售网点反馈的信息后立即对食品包装标签进行整改。

  2019年3月25日,原新兴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向申请人作出新食药监食投复〔2019〕010号《投诉举报处理告知书》,将案件调查处理的过程及结果告知了申请人。

  被申请人认为,对申请人投诉举报行为的调查处理符合法定程序,实体正确,不存在可撤销的情形。

  经审理查明:

  一、2019年2月18日,申请人通过四份《投诉举报函》,向原新兴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反映新兴县某公司(生产许可证号是SC12444532100647)生产的四种预包装食品标签问题:

  (一)“椰香餐包(面包)”(净含量:230g,生产日期:2019/02/04),营养标签标示:能量1117KJ,蛋白质8g,脂肪l3g,反式脂肪酸0g,碳水化合物52g,钠244mg。认为存在以下问题:1.配料中,面粉末反映食品真实属性;2.经计算,涉案产品能量值被严重低标。

  (二)“虎皮蛋卷(蛋糕)”(净含量:90g,生产日期:2019/02/05),配料标示:鲜鸡蛋、面粉、白砂糖、水、植物油、全脂奶粉、食用盐,营养标签标示:能量965KJ,蛋白质7.6g,脂肪29.7g,反式脂肪酸0g,碳水化合物24.6g,钠348mg。认为存在以下问题:1.配料中,面粉末反映食品真实属性;2.经计算,涉案产品能量值被严重低标。

  (三)“芝麻提子吐司”(净含量:230g,生产日期:2019/02/05),配料标示:面粉、水、白砂糖、鲜鸡蛋、植物油、全脂奶粉、食用盐、提子,营养标签标示:能量1117KJ,蛋白质8g,脂肪13g,反式脂肪酸0g,碳水化合物52g,钠244mg。认为存在以下问题:1.涉案产品名称是“芝麻提子吐司”,配料未标示芝麻;2.涉案产品配料中的“面粉”末反映食品真实属性;3.涉案产品能量值被严重低标。

  (四)“蜜豆吐司(面包)”(净含量:280g,生产日期:2019/02/05),配料标示:面粉、水、白砂糖、鲜鸡蛋、植物油、全脂奶粉、食用盐、蜜豆,营养标签标示:能量1117KJ,蛋白质8g,脂肪13g,反式脂肪酸0g,碳水化合物52g,钠244mg。认为存在以下问题:l.配料中,面粉、蜜豆未反映食品真实属性;2.经计算,涉案产品能量值被严重低标;3.经咨询销售者,涉案产品表面粘附着类似瓜仁片样的东西,是仁片,但销售者无法告知这是什么仁片,且配料表未标示。

  对于上述问题,申请人请求原新兴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1.对本举报事项迅速处理,并在案件查实后对以上被举报人作出行政处罚;2.对以上被举报人进行行政处罚后,依法给予举报人最高奖励;3.责成被投诉举报人赔偿;4.书面回复本次举报的一切结果。

  二、2019年2月22日,原新兴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向申请人出具了《投诉举报受理告知书》(新食药监食投受〔2019〕003号),告知予以受理。根据上述投诉举报线索,原新兴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执法人员到新兴县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情况如下:

  (一)新兴县某公司依法持有《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3215764018785)和《食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证编号:SC12444532100647),生产的食品类别包括糕点(热加工糕点、冷加工糕点)、饼干(饼干)。

  (二)在该公司的生产车间、成品仓库未发现上述投诉举报内容所指食品“椰香餐包”“蜜豆吐司”“芝麻提子吐司”“虎皮蛋卷”及其包装标签。

  (三)执法人员现场出示投诉举报内容中的产品图片信息,该公司经核对确认生产过上述食品,并提供了上述食品的相关生产销售等记录材料以及标签样式。从该公司提供的《糕点出厂检验报告》显示,上述食品依据《糕点通则》(GB/T 20977)检验,所检项目感官、净含量偏差、干燥失重(水分)、菌落总数和大肠菌群,均为合格。

  (四)该公司承认上述食品的包装标签标示存在如投诉举报内容所反映的不规范情况,并陈述该公司已在收到销售网点反馈的信息后立即对食品包装标签进行整改。

  根据上述检查情况,原新兴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3月22日向该公司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新食药监食责改〔2019〕0322号),认定该公司生产的预包装食品(椰香餐包、蜜豆吐司、芝麻提子吐司、虎皮蛋卷)的食品标签标示不规范,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责令立即改正。

  三、2019年3月25日,原新兴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了《投诉举报处理告知书》(新食药监食投复〔2019〕010号),向申请人反馈办理结果。

  四、2019年3月27日,云浮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出具了《检验报告》,对该公司2019年3月21日委托送检的“虎皮蛋卷(烘烤类糕点)”“芝麻提子吐司(烘烤类糕点)”“蜜豆吐司(烘烤类糕点)”“椰香餐包(烘烤类糕点)”的标签样品进行了检验,所检项目符合GB 7718—2011、GB 28050—2011要求。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及所附相关材料;2.被申请人《行政复议答复书》(新市监行复答〔2019〕1号)及所附相关材料;3.其他相关材料。

  本机关认为:本案争议焦点系涉案的预包装食品标签问题是否属于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在本案中,从被申请人调查取证的情况显示,新兴县某公司对涉案食品履行了出厂检验的义务,依据《糕点通则》(GB/T 20977)检验,所检项目均合格,没有证据作出影响食品安全的判断。另外,标签上没有对能量等营养成分“高”“低”“无”的含量声称,或者“增加”“减少”等比较声称,所标示的含量值亦无明示或者暗示无或不含能量以及低能量等。在没有标准规定的情况下,面粉、蜜豆属于能够帮助消费者理解食品真实属性的常用名称或通俗名称。配料表虽未标示芝麻、仁片但亦无在标签上特别强调。以上均不足以影响消费者的选择权,可以认定为属于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据此,被申请人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对新兴县某公司作出责令改正的决定,并根据《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食药监稽〔2017〕67号)第八条第(三)项的规定告知不属于举报奖励范围,已经履行了相关法定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机关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云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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