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云食药监行复〔2018〕8号
申请人:蔡某某,性别:男,出生年月:1989年2月,联系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江夏大塘大街
被申请人:新兴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住所:新兴县新城镇虹桥街20号,法定代表人:梁洁珍,职务: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受理答复申请人投诉举报行为不服,2018年8月21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本机关认为:
申请人于2018年3月21日通过《举报投诉信》,向被申请人举报投诉新兴县某食品厂生产的“金梅姜皇”(生产日期:2018年01月12日)标签标明的执行标准DB44/T517已过期的问题。
经审查,被申请人于2018年5月18日作出《投诉举报处理告知书》(新食药监食投复〔2018〕037号),通过邮政特快专递(EMS邮件号码:1027752351727),将办理结果以适当方式反馈申请人(送达日期:2018年5月23日),已履行了《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第十九条所规定的职责。且从送达之日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之日,已超过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项、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机关决定,可在收到本《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附件:1.投诉举报处理告知书(新食药监食投复〔2018〕037号)
2.邮政特快专递(EMS邮件号码:1027752351727)
3.邮政特快专递(EMS邮件号码:1027752351727)查询
云浮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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