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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云食药监行复〔2018〕5号)
发布日期:2019-05-13 08:28:51 信息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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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云食药监行复〔2018〕5号


  申请人:李某某,性别:男,出生年月:1993年5月,联系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某村

  被申请人:新兴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住所:新兴县新城镇洪桥街20号,法定代表人:梁洁珍,职务: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18年5月3日作出的《答复函》不服,2018年7月2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本机关认为:

  申请人于2017年9月27日向被申请人举报投诉云浮市新兴县某食品厂生产的“家真味荞头”不符合规定。2018年4月18日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该举报投诉结果。

  2018年5月3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答复,对于该举报投诉情况的处理结果,已于2017年12月11日作出《投诉举报处理告知书》(新食药监食投复〔2017〕029号,见附件1),如需要了解该投诉案件相关内容,请与该案件主办部门申请查阅。

  经查,被申请人于2017年12月14日以邮政特快专递(EMS邮件号:1013571062124,见附件2)的方式,向申请人邮寄了上述告知书。上述快件于2017年12月15日已妥投(见附件3)。

  可见,被申请人已履行了《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第十九条所规定的职责,将办理结果以适当方式反馈投诉举报人。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08〕36号)第五条第(十三)项规定:“对于同一申请人向同一行政机关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公开申请的,行政机关可以不重复答复。”

  鉴此,被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同时告知如需要了解该投诉案件相关内容,可以依法申请查阅案卷材料,并附主办部门联系方式,履行了说明告知的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机关决定,可在收到本《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云浮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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