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云食药监行复〔2018〕4号
申请人:黄某某,性别:男,出生年月:1987年10月,联系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新市邮局存局候领。
被申请人:郁南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住所:郁南县都城镇四一八路58号,法定代表人:陈勇,职务: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18年1月12日作出的《告知书》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经审理,在2018年3月20日已作出《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云食药监行复〔2018〕2号)。现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18年4月27日作出的《告知书》不服,就同一争议再次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审查,本机关认为:
一、被申请人应当对涉案产品添加使用“狭基线纹香茶菜”没有标注不适宜人群和食用限量的违法行为作出处理的问题。在《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云食药监行复〔2018〕2号)中,本机关查明,被申请人在2017年8月4日已对郁南县某凉茶厂出具过(郁)食药监食责改〔2017〕81号《责令改正通知书》,其中认定该厂生产经营的“溪黄草(固体饮料)”的外包装标示“健康保健饮品”字样等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修订,以下法律法规均用简称)的相关规定。该厂在收到通知后已停止生产,对旧包装的备样产品、未使用的外包装等材料进行销毁处理;并于2017年8月5日发出《召回函》,对相关产品进行召回(部分零售商未退回,导致有少量产品在市面上销售)。2017年10月17日,该厂就将新的“溪黄草(固体饮料)”(亦标称:溪黄草凉茶)标签样品委托云浮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送检样品除未标示生产日期或生产日期所在位置之外,所检项目均符合标签标准要求。现在已使用新包装的“溪黄草(固体饮料)”(亦标称:溪黄草凉茶)产品。被申请人在2018年4月27日作出的《告知书》中,重申了“被投诉产品因涉嫌标签不符合规定,于2017年8月4日被我局依法处理后已停止生产,并更换了‘溪黄草(固体饮料)’新包装”。可见,被申请人已对此作出相应处理,该厂也已一并改正。
二、申请人的举报符合奖励条件的问题。在《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云食药监行复〔2018〕2号)中,本机关查明,申请人在2017年12月19日通过电子邮件《举报信》,向被申请人反映其在2017年12月12日购买到标示为郁南县某凉茶厂生产的“溪黄草(固体饮料)”(亦标称:溪黄草颗粒,生产日期:2017/02/03),发现该产品添加使用“狭基线纹香茶菜”,却没有按照《关于批准裸藻等8种新食品原料的公告》的规定,标注不适宜人群和食用限量,以及该产品为普通食品,却标注“健康保健饮品”,请求依法予以处罚并奖励举报人。被申请人在2018年4月27日作出的《告知书》中,明确“由于被投诉产品的违法行为在您投诉前已被我局掌握并作出了相应的处理,根据《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食药监稽〔2017〕67号)第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您的投诉举报不符合奖励条件,我局对您提出的奖励要求不予支持”。本机关认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年修正)第二条、第三条和第三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本案系申请人因购买该厂生产的“溪黄草(固体饮料)”(亦标称:溪黄草颗粒),与其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而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投诉不同举报,投诉人属于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利害关系人,且所反映的内容事先已为被申请人在2017年8月开展食品标签说明书“非法声称”问题专项整治工作中所掌握。虽然申请人在《举报信》中明确提出举报奖励请求,然而根据《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食药监稽〔2017〕67号)第二条、第六条第(二)项和第八条第(二)、(三)项的规定,本案不符合举报奖励条件且不属于举报奖励范围。可见,申请人作为消费者(利害关系人)是否同时向行政机关提出处理消费纠纷问题的请求,不影响对其举报奖励请求是否符合举报奖励条件和举报奖励范围的认定。
综上,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已经履行《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和《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食药监稽〔2017〕67号)所规定的法定职责。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九)项、第十七条第一款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机关决定,可在收到本《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云浮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5月11日
版权所有:云浮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未经许可 不得擅自复制、镜像
网站地图
联系我们
维护单位: 云浮市市场监管局信息中心 您是第 1103029 位访客
粤公网安备 44530202000010号
ICP备案号:粤09015554号-1网站标识码:4453000050
建议使用IE9.0版本及以上浏览器、分辨率1280*960浏览本网站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云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 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