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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云食药监行复〔2018〕3号)
发布日期:2019-05-13 08:27:05 信息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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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云食药监行复〔2018〕3号

  

  申请人:黄某某,性别:男,出生年月:1987年10月,联系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新市邮局存局候领。

  被申请人:郁南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住所:郁南县都城镇四一八路58号,法定代表人:陈勇,职务: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18年1月12日作出的《告知书》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经审理,在2018年3月20日已作出《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云食药监行复〔2018〕2号)。现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至今没有将举报事项的最终办理结果告知申请人,违反了《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再次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审查,本机关认为:

  根据《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三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五十五条等有关规定,“投诉举报承办部门应当自投诉举报受理之日起60日内向投诉举报人反馈办理结果;情况复杂的,在60日期限届满前经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并告知投诉举报人正在办理。办结后,应当告知投诉举报人办理结果”,其中告知可以采取适当方式反馈。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承认“快递员曾告知有一到付邮件,单号为1080040182280在郁南寄来”,可知被申请人已经采取适当方式反馈(在2018年3月22日通过邮政企业EMS快递交邮文书且送达地址有效),由于申请人本人拒绝签收之原因,不能认定被申请人不履行告知的法定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九)项、第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机关决定,可在收到本《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云浮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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