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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定市某电动自行车经营部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案
发布日期:2019-12-19 08:53:23 信息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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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例类型:罗定市电动自行车经营部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案               

二、案例正文采集

【案情简介】

2018年9月原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于委托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对云浮市辖区范围内流通领域的电动自行车(含电池和充电器)商品质量进行监测抽查。经检验,罗定市某电动自行车经营部的“20寸大管”电动自行车和“48V锂电6号”电动自行车抽检结果不合格(原罗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913日收到《转办通知书》及检验报告),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罗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17日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涉案当事人于2018年8月17日从东莞市某电动车有限公司购进①“20寸大管”电动自行车4台,购进价为1200元/台,销售价为1400元/台;②“48V锂电6号”电动自行车6台,购进价为1300元/台,销售价为1500元/台。涉嫌抽检不合格的两批次“20寸大管”电动自行车和“48V锂电6号”电动自行车均出自该公司产品。

通过核查经销台账得知当事人共对外售出“20寸大管”电动自行车3台,留样备检为1台,库存为0,销售收入为4200元,违法所得600元,货值金额5600元;“48V锂电6号”电动自行车5台,留样备检为1台,库存为0,销售收入为7500元,违法所得1000元,货值金额9000元。上诉两款不合格电动自行车总销售收入为11700元,总违法所得1600元,总货值金额14600元。根据检测结果当事人对外销售的“20寸大管”和“48V锂电6号”电动自行车的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产品的违法行为。

【调查与处理】

2019年2月12日,罗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一)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二)没收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快鹿之星”20寸大管电动自行车1台、48V锂电6号电动自行车1台;)没收违法所得1600元,上缴国库)对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产品的违法行为处以货值金额倍罚款29200元,上缴国库。

【法律分析】

在违法行为认定上,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产品的违法行为。

在处罚裁量上,鉴于当事人能提供进货凭证,案发后能认识到自身行为错误,主动承担作为销售者的责任,积极配合我局开展调查取证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本着行政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之原则,故建议对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产品的违法行为作适度处理,按照货值金额二倍罚款处罚。

 典型意义

该案是典型的产品质量不合格案件,适用法律清晰明确。电动自行车作为一种便捷又环保的交通工具,深受广大消费者的青睐,电动自行车的质量直接关系到消费者的出行安全,然而市面上电动车质量标准不一、良莠不齐,把好电动自行车“质量关”非常重要。2019年4月15日,电动自行车强制性新国标《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开始实施,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的管理,重拳打击生产销售不合格电动车势在必行、任重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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