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例类型:云城区某酒行未按照许可范围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和经营标签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食品案
二、案例正文采集
【案情简介】
2019 年 1月 11 日,云城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到位于云浮市云城区某酒行进行日常检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正在经营“山捻子酒”、“和好 黄皮酒”等食品;其中一种“山捻子酒”的标签上有“山捻子酒 云浮市某酒厂酿造 有机 自酿 天然 山捻酒具有低度高效、固精壮髓、强筋壮骨、祛风活络、乌发提神、强身壮体、男女佳宜。配料:山捻子•冰糖•大米酒 酒精度:21%vol 生产商:云浮市某酒厂 联系电话、 销售地址”等内容;其中部分“青梅酒”、“黄皮酒”等酒类食品的标签上未见标示厂名厂址、生产日期等内容。被检查人称:上述部分“青梅酒”、“黄皮酒”等酒类和标签标示“云浮市某酒厂酿造”的“山捻子酒”由被检查单位利用白石某酒厂、高村某酒厂的米酒及其他材料酿造。另外,“和好 黄皮酒”的标签有“和好®黄皮酒,生产许可证号、产地、生产地址”等内容。另外,当事人《食品经营许可证》上的经营范围为“ 预包装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散装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散装熟食)销售”,不包含“自制饮品”的经营范围。当事人未能提供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接受检查。当事人涉嫌未按照许可范围经营食品和经营标签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食品,云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即日立案调查,并现场扣押了涉案物品一批。
【调查与处理】
经调查,当事人取得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但其《食品经营许可证》上的经营范围为“ 预包装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散装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散装熟食)销售”,但不包括“自制饮品”。另外,当事人自制“稔仔酒”单价36元/公斤共10公斤、“青梅酒”单价16元/公斤共18.5公斤、“黄皮酒”30元/公斤共25公斤、“金樱子酒(散装)”36元/公斤共143.75公斤、“金樱子酒”(瓶装)25元/瓶共一瓶对外销售,以及销售标签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山棯子酒”(20元/瓶共0.5公斤)。
当事人未按照许可范围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和经营标签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食品的行为违反《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2019年2月3日,云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法律分析】
(一)当事人主要从事预包装酒类及散装酒类食品的经营,取得的食品经营许可的经营范围为“ 预包装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散装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散装熟食)销售”,并不包括浸泡酒等“自制饮品”经营范围,其擅自使用采购的散装酒品制作浸泡酒并对外销售,属于未按照许可范围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违反《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并按照许可范围依法生产经营”的规定,我局依据《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许可范围从事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的,或者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事项需要变更但未按时提出变更申请,而继续从事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违法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二)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食品营销和宣传时,应当真实、合法,不得作虚假或者误导性宣传;不得明示或暗示保健食品具有疾病预防或治疗功能;不得利用国家机关、医疗单位、学术机构、行业组织的名义,或者以专家、医务人员和消费者的名义为产品功效作证明;不得虚构食品监制、出品、推荐单位信息。生产经营食品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要求,不得在食品标签、说明书中夸大功能范围,进行虚假宣传。
当事人经营“山捻子酒”的标签上有“山捻子酒 云浮市白石酒厂河口店酿造 有机 自酿 天然 山捻酒具有低度高效、固精壮髓、强筋壮骨、祛风活络、乌发提神、强身壮体、男女佳宜”等内容,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的规定,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典型意义】
(一) 严格许可核查、严厉查处违法犯罪行为
依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按照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的风险程度对食品经营实施分类许可,严格许可核查程序,从生产经营的源头把控风险。针对食品生产经营中无证生产经营、未按照许可范围生产经营等突出问题,加强日常监督和违法行为查处的力度,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重点品种、重点环节、重点领域专项打击行动。目前,部分生产经营者对许可范围缺乏认识,在没有相应的生产经营条件下违法、违规超范围生产经营,致使食品风险程度增加,我局将处罚与宣传教育相结合,提高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法律意识,守法经营;增强执法威慑力,建设服务型执法队伍。
(二)加强食品宣传监管,切实维护群众利益
将食品营销和宣传列入食品日常监督管理重要内容,督促企业切实履行主体责任,规范经营行为。重点加强食品虚假宣传、明示或暗示疾病预防或治疗功能等行为的监督检查。加强征信管理,建立信用档案,根据日常监测和消费者投诉等情况,把有重大违规行为的营销举办者、品种纳入监管“黑名单”,相关行政处罚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向社会公示。另外,加强与公安部门的联系沟通,对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高压态势,着力营造全社会齐抓共管的良好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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