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例类型:郁南县某凉茶厂涉嫌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案
二、案例正文采集
【案情简介】
根据云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协助调查“郁南县某凉茶厂”相关情况的交办函》,郁南县市场监管局于2019年6月4日依法对郁南县某凉茶厂的汤料进行现场拆包查看,发现包装内含有疑似“灯心草”的物品。执法人员现场对上述两批次食品各抽20包送云浮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因当事人涉嫌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郁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即日立案调查并依法对上述汤料采取就地查封的强制措施。
【调查与处理】
2019年7月23日郁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该案移送郁南县公安局处理。2019年7月24日,郁南县公安局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以“未达到刑事处罚标准”为由,退回郁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当事人生产经营涉案食品“茯苓汤料”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的规定,涉嫌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鉴于当事人在被检查后主动停止生产涉案食品,并积极配合调查,有悔改表现,其属于初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云浮市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的相关规定,可对当事人给予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参照《云浮市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的规定,郁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生产的食品的茯苓汤料5940包;2、没收违法所得叁佰伍拾元整(¥350.00),并处以罚款叁万元整(¥30000.00)。罚没款合计叁万零叁佰伍拾元(¥30350.00),上缴国库。
【法律分析】
根据卫法监发[2002]51号、国卫办食品函[2014]975号、《关于征求将党参等9种物质作为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物质管理意见的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的规定,灯心草属于不得在食品中添加的药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进行处罚。
【典型意义】
当事人在汤料包里面添加灯芯草,理由称灯心草是广东的一种传统煲汤食材,药食同源,指出许多食品中既是食品又是药物,它们之间并无绝对的分界线。郁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虽然中药与食物一样来源于自然中的动植物,很多中药与食物很难截然分开,有些中药材本身也是食品,这些中药材经过长期食用,已经证明是安全的,不会对人体产生毒副作用,因此,在食品中允许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但这类物质需要由权威部门制定、公布,以保证其科学性、专业性、安全性。灯心草暂时没有在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名单和食品禁用物品中,同时,在该凉茶厂的质量手册里面,原料也没有灯芯草,是当事人主观认为灯芯草有长期食用史就可以添加到食品中,才导致触犯法律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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