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例类型: 罗定市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食品案
二、案例正文采集
【案情简介】
2019年6月11日,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罗定市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在网上销售的鲨鱼干(散装称重,生产日期为2019年6月3日)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N-甲基亚硝胺项目”不合格。云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7月15日委托罗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2019年7月15日,罗定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公司进行检查,并向当事人送达检验结果告知书和检验报告,检查现场未发现有抽样检验同批次的鲨鱼干。当事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涉嫌经营禁止经营的食品。罗定市市场监管局于2019年7月15日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调查与处理】
经查明,当事人通过京东平台“中国特产·罗定馆”网上销售渠道,销售从广西北海批发市场的一家海味店中发货的“鲨鱼干”。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及时下架、实施召回和不再销售上述商品,没有库存。当事人从2019年6月3日至7月15日,共销售上述不合格鲨鱼干2.5公斤,销售价为78元/公斤,进货价为66元/公斤,销售金额为195元,违法所得为30元。另查明,当事人在购销上述鲨鱼干的过程中,与供应商之间以口头承诺方式采购、供货,没有签订书面采购合同或协议,没有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未按规定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罗定市市场监管局于2019年10月14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未按规定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30元,上缴国库;(二)对当事人“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未按规定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三)对当事人经营禁止经营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50000元,上缴国库。
【法律分析】
(一)当事人在购销上述鲨鱼干的过程中,没有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未按规定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
(二)当事人销售的鲨鱼干“N-甲基亚硝胺”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被检验为不合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了经营禁止经营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三)鉴于当事人为初次违法,且销售的不合格商品数量较少,案发后能认识到自身行为错误,立即停售和实施召回相关产品,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承担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二款和《云浮市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使用规则》第十三条的规定,本着行政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决定对当事人经营禁止经营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作从轻处罚。
【典型意义】
强化网络食品安全监管力度
随着我国电子商务经济的高速发展和消费者消费观念的转变,网络购物已经成为一种被大众所青睐的购物方式。网络经营主体越来越多,如自营网络平台、第三方网络平台等;食品网店准入门槛低;网购食品存在虚拟性、跨地域、流通范围广等特点...这些原因导致网络食品安全隐患日渐增多,成为食品安全监管关注的焦点,加强对网络食品的监管力度刻不容缓。网络抽检后期的核查处置工作也较难开展,部分证据的获取需要通过网络平台提供,增加办案的时间跨度,影响办案效率,如何提高网抽案件核查处置的能力与水平,也是网络食品安全监管中需要亟待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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