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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性消费公益诉讼在广东取得重大突破
发布日期:2018-05-14 16:35:31 信息来源:云浮市工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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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广东省消费者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消委会)提起的三宗生产销售假盐公益诉讼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一审判决,法院支持了省消委会的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惩罚性赔偿金、在省级媒体赔礼道歉等!其中,法院判令三案合共8名被告共须支付赔偿金167480元,这是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以后,消协组织关于公益诉讼的赔偿性请求首次获得法院支持,开创全国先河,赔偿性消费公益诉讼在广东取得重大突破!

  赔偿性诉求怎样创新性提出?

  20174月,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向省消委会发出《检察建议书》,认为该院负责审查起诉的数宗食品安全犯罪案,存在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情形,建议省消委会向人民法院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省消委会经过深入研究,认为邓某辉等多名被告违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食盐的行为,已经侵害了不特定大多数消费者的健康安全权,且性质恶劣、行为严重,为维护不特定大多数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根据法律赋予的职能,以广州市检察院作为支持起诉单位,与201710月依法分别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四宗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其中,考虑到该类案件的被告,均以工业盐冒充食用盐,以非碘盐冒充碘盐,并在缺碘地区销售,严重危及广大消费者舌尖上的安全,大大增加消费者罹患严重食源性疾病的风险,类似的严重犯罪行为,必须严惩,才能被震慑和遏制;违法者只有付出应有代价,才能真正有痛感和悔意,也才能实现法律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于是在反复研究的基础上,大胆突破,创新性地提出判令被告承担惩罚性赔偿金的特别诉求。而且考虑到省消委会虽然作为原告,但并不是真正的权益受损主体,赔偿金权属不在消委会,而是属于消费假冒伪劣食盐、生命健康安全受到损害的众多不特定消费者。于是主张,在赔偿金的处理上,先由法院托管,待相关受损的消费者的诉讼时效到期后,如无人主张权益,再由法院向国库缴纳。

  法院又是如何判决和界定的?

  省消委会的大胆探索和相关思路,得到法院的肯定和支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一审判决书中明确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广东省消委会提起相关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符合法律规定;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具有替代性和补充性,是为了保护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避免消费侵权者的民事侵权责任落空。原告以工业盐冒充食用盐,以非碘盐冒充碘盐,其犯罪行为危及广大消费者舌尖上的安全,也属民事侵权行为无疑。省消委会关于被告应该承担民事侵权责任的意见,法院予以支持。根据《食品安全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意见的规定》,被告依法需承担违法销售总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此外,法院还采纳了省消委会关于赔偿金处理的意见。

  赔偿性消费公益诉讼提起和胜诉的意义

  公益诉讼是我国一项新的司法制度,其设立目的是以法律的方式保护涉及众多不特定民众的公共利益。赔偿性消费公益诉讼的提出和胜诉有现实和深远的意义。

 第一,实现了公益诉讼司法实践的重大突破。赔偿性消费公益诉讼,让违法犯罪分子在刑事处罚、行政处罚之外,对广大受害者作出赔偿,付出应付的代价,在加重犯罪成本的同时,发挥了公益诉讼在严惩犯罪、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利器作用,扩充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的请求权类型,是司法实践的重大突破。

  第二,肯定了创新和探索的精神。省消委会在没有先例可循的情况下,大胆突破,率先在全国提起赔偿之诉,过程漫长而曲折,充满挑战、困难和艰辛,但始终坚持,不懈努力,最终在赔偿性诉讼上的大胆探索获得法院支持,充分体现了广东敢为人先、勇于探索的可贵精神。

  第三,为全国提供可借鉴的宝贵经验。公益诉讼作为我国一项新的司法实践,全国都在积极探索研究。近年来,多家省级以上消协组织围绕铁路退票、手机预装软件、供水格式条款、网络个人信息泄露等多个领域提起公益诉讼。但从性质上看,上述案例均系制止性诉讼,且大多以撤诉、调解、和解作为结果。本次广东省消委会在赔偿性公益诉讼上率先取得突破,既体现了公益诉讼法律制度的威慑力,也彰显了消费者组织的力量,标志着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迈上了新台阶。广东的经验被多省的消协组织、多地的检察机关学习借鉴。

  消检法等多方共同努力推动广东消费公益诉讼走在全国前列

  地处改革开放先行地的广东,素以实干敢干、勇于创新著称。在消费公益诉讼实践上,相关各方秉承和发扬了这种精神。广东省消委会自2014年新消法赋予公益诉讼职能以来,一直在不懈探索和努力,在全国创造了多个第一。如第一个公开举办公益诉讼法律研讨,第一个成立消费公益诉讼律师团,第一个提起赔偿性消费公益诉讼,第一个打响共享单车公益诉讼案并取得胜诉。而省市各级检察院也积极全力推进公益诉讼工作,早在2013年《民诉法》开始实施,省检察院就主动与省消委会探讨消费领域的公益诉讼合作,2017年与省消委会签订《关于加强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协作的意见》,建立了合作机制。广州、深圳、东莞等市、区检察院积极就办案发现的线索向省消委会提出诉讼建议,特别是广州市检察院多次主动参与省消委会诉讼研讨,推荐多宗诉讼案源,并且作为支持起诉单位,在证据收集、庭审辩论、力量支援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为省消委会顺利提起多宗公益诉讼并取得胜诉发挥实际性作用。广州法院受理了省消委会多宗公益诉讼,高度重视,全力跟进,姜耀庭副院长亲自挂帅,组织带领专业骨干力量,进行了大量深入而卓有成效的研究,梳理消费类公益诉讼法理原则,提出创新性法律理念,形成清晰而明确的审判思路,为惩罚性赔偿主张明确了法律依据、核算标准、处理方式,解决了赔偿性公益诉讼的难点焦点问题。

 广东的消费类公益诉讼实践还得到中国消费者协会、河山、张卫平、曹三明、吴景明等法律专家以及广东金轮律师事务所的大力支持。金轮律师事务所多位律师免费义务为该案代理,贡献了宝贵时间和专业力量。据了解,目前全国消费类公益诉讼案件12件(消协组织提起),广东提起6件,占比50%;有判决结果的6件,其中广东5件。

 广东省消委会观点

 

 广东数宗公益诉讼假盐案(含广州市检察院直接起诉案件,共4宗)的成功提起和判决,有里程碑的意义和示范性作用,是我国新的司法实践的重大突破,是以公益诉讼制度保护消费者公共利益的成功实践,她标志着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制化水平到达一个新的高度。

 这几个案子最大的亮点:一是惩罚性赔偿诉求获得支持,扩大了消费类公益诉讼的请求权类型,即在原来法律明确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礼道歉等类型上进一步扩展到赔偿损失,诉讼的功能由预防制止性,上升为惩罚赔偿性,是跨越性的发展;二是明确消费类公益诉讼具有替代性和可补充性,以法理原则确定消协组织在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有利于在公益诉讼中更好发挥消协组织保护消费者的作用;三是采用惩罚性赔偿,不受普通民事诉讼填坑原则(损失多少赔偿多少)限制,以违法销售价款作为赔偿计算基数,作出价款十倍的惩罚赔偿,不仅攻克了涉及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侵权损害难以量化、取证困难的障碍,而且强化了公益诉讼惩治违法的作用,为赔偿性消费公益诉讼开辟更广阔空间;四是对赔偿金的处理,在研究界定其权益不属于原告,而权利人却不能且没有主张权利的情况下,由法院上缴国库,为消费类公益诉讼赔偿金的处理给出了可操作方案,攻克了赔偿性诉讼的另一难题,为以后该类案件提供了宝贵参考和借鉴。

 总之,赔偿性公益诉讼案件的提起和成功审判,将在我国公益诉讼司法实践和消费维权保护中留下浓墨重彩的一笔,值得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研究、思考、总结、提炼。59号,中国消费者协会将组织各界专家进行专题研究,进一步挖掘赔偿性公益诉讼审理判决的价值和意义,将对我国公益诉讼制度的实施、推进、完善发挥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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