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大消费者朋友:
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始终高度重视消费者权益保护。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改善消费环境,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让人民群众买得放心、吃得安心、用得舒心;消费环境优获得感强愿消费。今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实施‘放心消费行动’,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列入国务院重点工作。省委、省政府分别将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纳入民生十大工程和省十件民生实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围绕网络消费、格式合同条款、个人信息保护等重点领域,云浮市消委会提醒广大消费者朋友,请你在消费时特别规避以下的经营行为并及时反映、举报。
(一)“大数据杀熟”行为。围绕网络购物、在线旅游、外卖点餐、交通出行等领域,经营者在同等交易条件下,对同一商品或服务设置不同的价格或收费标准的违法行为。
(二)未经消费者同意自动续费行为。围绕网络交易经营者采取自动展期、自动续费等方式提供的服务,经营者未以显著方式提醒消费者注意自动展期、自动续费的违法行为。
(三)不履行网售商品七天无理由退货义务行为。围绕电商平台和二手交易平台,经营者擅自扩大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范围;未以显著方式对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进行标注;默认勾选同意不适用无理由退货选项;以其他非正当理由拒绝或规避无理由退货的违法行为。
(四)诱导“好评返现”行为。围绕电商平台和外卖平台,经营者发放各类“好评返现”卡,或以返现、红包、卡券等方式利诱用户作出指定好评、点赞、定向投票等违法行为。
(五)虚假宣传诱导老年人消费行为。围绕保健品、养生服务等领域,经营者通过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虚构或者夸大商品或服务的治疗、保健、养生等功效,诱导老年人购买明显不符合其实际需求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违法行为。
(六)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行为。围绕餐饮店、停车缴费、教育培训、房产中介、共享经济、商超购物、汽车4S店等领域,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默认勾选同意收集个人信息;超范围、过度收集与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个人信息;隐私政策无收集使用个人信息规则;未经消费者同意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或拨打商业性电话等违法行为。
(七)在格式条款合同中设立“霸王条款”行为。围绕使用格式条款合同的消费领域,经营者利用格式条款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的责任或限制消费者的权利等违法行为。
同时,云浮市消费者委员会也呼吁广大经营主体:保护消费者权益首先需要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预防和化解消费纠纷,在经营范围内降低违法风险,共同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反映、举报电话:0766-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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