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有效推行《企业首席质量官制度》,创建以质量为核心的企业质量文化, 建立企业首席质量官聘用管理制度,明确企业首席质量官岗位职责。
第二条 制度规定首席质量官的职责、聘用基本条件和管理要求。
第三条 首席质量官作为企业的第一质量人, 是企业战略小组的关键一员, 负责创建以品质为核心的企业文化, 塑造企业质量竞争力。
第四条 首席质量官组织企业执行国家有关质量、标准化、计量、认证认可、检验检测和知识产权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及政策。
第五条 首席质量官参加企业总经理办公会,参与企业经营管理决策,首席质量官在企业内部行使质量安全“一票否决”权。
第六条 首席质量官负责企业质量、品牌、标准化等方面规划(计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七条 首席质量官负责原材料、在制品、产成品(服务)质量检控和不合格品处置。
第八条 首席质量官负责企业体系的建立、实施与持续改进。
第九条 首席质量官负责质量考核、奖惩制度的建立实施,推进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
第十条 首席质量官组织开展质量攻关、质量比对和质量创新,加强质量人才培训,开展企业质量文化建设。
第十一条 首席质量官参与政府部门组织的质量政策制定,质量提升、质量研究、质量宣传教育、质量咨询诊断、质量评审等质量活动。
第十二条 公司在质量管理工作上实施首席质量官制度,首席质量官是企业质量问题的最高判定者。
第十三条 企业首席质量官应为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直接受公司总经理领导,实行聘任制管理,并签署聘任书,享受公司高管工作、经济待遇。
第十四条 担任首席质量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1)热爱质量工作,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2)具有较好的沟通、协调、组织管理和解决问题能力,属于大型企业的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并具有5年以上从事质量工作经历;属于中小型企业的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并具有3年以上从事质量工作经历;(3)能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和职业道德素养。(4)法律法规或上级市场监管部门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首席质量官:(1)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在质量管理工作中造成重大失误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或受刑事处分的;(2)利用履行职责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3)向与履职无关的第三方泄露公司秘密或者合作伙伴信息,损害企业或者合作伙伴合法权益的;(4)其他损害公司合法权益行为的;
第十六条 首席质量官的任期为三年,到期后,公司总经理应对首席质量官的工作进行评定,确定是否续聘或重新选拔。
第十七条 企业首席质量官为所在企业聘任,聘任人员须及时报市场监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现任首席质量官工作发生变动,企业要及时选聘新的首席质量官并及时履行变更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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