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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农贸市场管理办法》解读
发布日期:2023-05-11 10:53:29 信息来源:云浮市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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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浮市农贸市场管理办法》(云浮市人民政府令第9号,以下简称《办法》)已经2022年12月27日市人民政府第七届三十四次常务会议通过,2023年3月1日公布,将于2023年5月1日起施行。现将《办法》内容解读如下:

   一、立法背景及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强调,要健全国家治理急需的法律制度、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必备的法律制度,以良法善治保障新业态新模式健康发展。在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五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聚焦人民群众急盼,加强民生领域立法。新冠疫情发生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召开会议研究防控工作,强调要切实保障基本民生,落实“米袋子”省长责任制和“菜篮子”市长负责制,保障主副食品供应。党的二十大报告进一步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把发展经济的着力点放在实体经济上,坚持城乡融合发展,畅通城乡要素流动,推进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城镇化建设。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明确要完善现代商贸流通体系,支持便利店、农贸市场等商贸流通设施改造升级。为加快推进县城城镇化补短板强弱项工作,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城镇化建设的意见》,就健全商贸流通网络,改善农贸市场经营条件等作了部署。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我市农贸市场规划建设滞后、硬件设施设置水平偏低、开办者管理服务不到位、吸引投资创新经营业态和模式动力不足,市场周边缺乏精细管理等问题突出。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有关重要指示和会议精神,为创建美丽圩镇、促进乡村振兴,推动县域、镇域经济“双轮”驱动协同发展,高质量巩固和发展国家卫生城市工作成果,为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夯实基础,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国内贸易流通现代化 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意见》(国发〔2015〕49号)中“鼓励地方在立法权限范围内先行先试”等文件精神,我市积极开展了农贸市场管理地方立法。

   二、主要立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广东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推进国内贸易流通现代化 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意见》(国发〔2015〕49号)、《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的通知》(财办建〔2021〕37号)、商务部办公厅等11部门《关于印发〈城市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建设指南〉的通知》(商办流通函〔2021〕247号)、国家标准《农贸市场管理技术规范》(GB/T 21720-2022)、广东省商务厅等17部门《关于加强县域商业体系建设 促进农村消费的实施意见》(粤商务建字〔2022〕18号)等政策文件。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六章三十四条,其主要内容及亮点包括:

  (一)总则(第一条至第七条):一是将农贸市场周边经营秩序管理等活动纳入调整范围,增强立法的针对性,着力解决对农贸市场内监管严格而周边监管松散的焦点、难点问题。二是突出规划先行的原则,增强农贸市场民生性、公益性、社会性的功能。当前,规划主要分为两大类,一是发展规划,二是城乡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两者都可以编制相关专项规划。三是政府建立健全农贸市场管理协调机制,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农贸市场管理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和省人民政府《关于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粤府函〔2020〕136号)等要求,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农贸市场及其周边纳入城乡社区治理,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农贸市场及其周边的日常监督管理。

  (二)规划建设(第八条至第十三条):一是保障农贸市场用地需求。《国务院关于推进国内贸易流通现代化 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意见》(国发〔2015〕49号)要求落实新建社区商业和综合服务设施面积占社区总建筑面积的比例不得低于10%的政策,优先保障农贸市场、社区菜市场等设施用地需求。二是推行农贸市场标准化、智慧化升级改造,并予星级评定管理。我市在美丽圩镇“10个一”创建方案中,已探索制定不同星级的乡镇农贸市场建设规范标准。三是保障设置临时市场的需求。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流通费用 提高流通效率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3〕5号),鼓励各地选择合适区域、时段,开辟免摊位费、场地使用费、管理费的早市、晚市、周末市场、流动蔬菜车等临时交易场所和时段市场,其用地可按临时用地管理。

  (三)经营管理(第十四条至第二十八条):一是明确市场开办者、服务管理机构和入场经营者的主体责任,明确第三方可以通过与市场开办者签订整体出让、租赁协议等方式取得农贸市场经营权,不局限于委托,以引进专业化的市场服务管理机构进行运营。二是规定农贸市场应当设置不少于总营业面积百分之五的区域作为自产自销专用摊位,供自产食用农产品临时销售者使用,免收市场摊位租赁服务费,鼓励和支持周边流动摊贩(农户)进入市场内经营。三是鼓励创新经营和产销合作,明确按照规定逐步取消活禽交易。

  (四)农贸市场周边管理(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一条):一是明确中心城区农贸市场周边二百米范围内,未经批准不得设置销售食用农产品的临时摊点。其他区域农贸市场的周边范围,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参考上述范围确定。对于经批准的,应当合理设置临时摊点区域并加强管理。二是农贸市场周边固定场所经营食用农产品的,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遵守环境卫生、公共卫生、消防和建筑使用安全、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三是对市场周边的停车管理作出规范,明确市场开办者及其市场服务管理机构、有关部门加强停车综合治理,提倡市场周边公共停车位分时段减免停车费,为群众提供便利。

  (五)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至第三十三条):根据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四条规定及其释义,在有上位法的情况下,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超越、创制行政处罚。鉴于已有相关法律法规,本章主要是具体执行上位法设定的法律责任,未补充设定行政处罚。

  (六)附则(第三十四条):规定《办法》的施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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