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浮市实施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为规范云浮市实施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的使用、监督和管理,云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修订了《云浮市实施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于2021年6月1日起施行。为便于准确理解《管理办法》,现政策解读如下:
一、修改背景
2016年5月,市财政局与原云浮市质监局联合印发《云浮市实施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云财工〔2016〕41号,以下简称原《办法》),加强我市实施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的管理,规范资金的使用、监督和管理。同时也极大地调动了我市企事业单位参与技术标准战略工作的积极性,推动了我市标准化工作的发展。
2016年11月,省政府印发《关于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推进广东先进标准体系建设的意见》(粤府〔2016〕127号),加快推进我省标准化改革工作。2017年8月,《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浮市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推进实施标准化战略实施方案的通知》,全面深化我市标准化工作改革,大力实施标准化战略。2018年1月1日,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正式实施;2020年10月1日,《广东省标准化条例》正式实施,对标准化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随着标准化改革工作不断深化,我市标准化战略的环境和重点方向发生了变化,原《办法》已难于适应新形势下的工作要求,同时根据《云浮市机构改革方案》,原市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知识产权局等多部门整合组建为云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法》印发主体发生改变。
二、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二)《广东省标准化条例》;
(三)《广东省实施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管理细则》(粤市监标准〔2020〕159号);
(四)《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浮市市直财政资金支出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云府办〔2019〕11号);
(五)《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浮市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推进实施标准化战略实施方案的通知》(云府办函〔2017〕100号)。
三、修改的主要内容
《云浮市实施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共六章,三十二条,包括总则,部门职责,资助范围和额度,资助项目的申请、受理、评审,资金的使用与管理,附则等内容,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一)修改办法印发主体
根据《云浮市机构改革方案》,2019年1月,原市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知识产权局等多部门整合组建为云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原《办法》印发主体发生改变,将原《办法》多个条文中存在的“质监”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
(二)删除“兜底条款”
根据《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浮市涉及机构改革的市本级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云府办函〔2019〕22号)要求,并做好涉企办事证明文件“兜底条款”清理工作,将删除原《办法》第二十条第(四)项“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和第(十)项“其他相关材料”的规定。
(三)加大技术标准研制项目资金资助力度
原《办法》实施以来,大力推进了我市各项标准化工作,尤其是标准化试点(示范区)建设工作取得了较为显著的成效。但近年来我市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各类标准制修订工作与兄弟市相比明显偏弱。为进一步提升“云浮标准”的话语权,将加大技术标准研制项目资金资助力度,进一步支持和鼓励辖区内企事业单位主导或参与各类标准制修订工作的积极性。通过国家、省、市财政资金的示范拉动,鼓励社会资金及企事业单位加大对各类标准化工作的投入,形成持续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
(四)调整部分资助范围
增加资助有较大影响力的团体标准。2018年1月实施的《标准化法》明确赋予了团体标准法律地位,对学会、协会、商会、联合会、产业技术联盟等社会团体开展团体标准工作提供了重要支撑。国家鼓励社会团体组织制定团体标准,可以增加标准有效供给,满足市场和创新的需要,并由此改变我国由政府单一供给的标准体系。为促进我市地域特色产业标准化发展,鼓励行业技术创新,充分发挥市场主体参与标准制定的作用,增加对团体标准的资助。
(五)其他文字上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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