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编号【YFBG2018032】
关于规范全市营利性校外托管机构商事
登记工作的指导意见
各县(市)工商局,郁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工商局直属各单位:
根据《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云府办函〔2018〕80号)工作安排,“工商部门负责校外托管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等工作。为进一步规范营利性校外托管机构商事登记,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请各局认真执行。
一、规范名称登记与经营范围登记
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尚未对校外托管机构的商事登记作出具体规定和指引,因此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和工商部门职能,各级登记机关可结合营利性校外托管机构的实际经营情况,对单纯提供中小学生午餐晚餐、午宿服务的营利性校外托管机构,在商事登记中对其名称可规范登记为:个体户以及一般企业(不含公司)使用“XXXXX校外托管服务中心”,公司使用“XXXXX校外托管服务有限公司”;其经营范围可规范登记为“受中小学生监护人的委托,在非教学时段为中小学生提供餐饮服务、午间住宿服务”;行业可列入“其他居民服务业”。经营范围属于应当依法经批准的项目的,申请人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严格按规定执行营利性民办学校、民办培训机构和单纯从事营利性校外托管机构登记程序
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根据《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条明确规定“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是指经教育部门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许可,在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进行法人登记,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和非捐助资产设立,面向社会举办的实施与学校文化教育课程相关或者与升学、考试相关的补习辅导或职业技能培训的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
因此,未依法取得教育部门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前置许可的营利性校外托管机构不得开展文化教育培训和学习辅导活动。如果同一间机构在同一经营地址同时开展营利性民办学校、民办培训机构和营利性校外托管服务的,则应当依法按照营利性民办学校、民办培训机构的管理办法和设置标准执行,登记机关依法办理营利性民办学校、民办培训机构的名称预先核准,引导申请人取得教育部门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前置审批许可后,方可依法办理营利性民办学校、民办培训机构的营业执照,并按前置许可确定的范围申报经营范围。允许申请人根据实际申请情况在经营范围中前置许可已确定的许可范围外,加上“受中小学生监护人的委托,在非教学时段为中小学生提供餐饮服务、午间住宿服务”的兼营范围。
法律法规对营利性校外托管机构有另行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利用商事登记平台做好对教育部门以及其他监管部门、社会公众的通报告知工作
(一)做好《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工商部门定期教育部门和社会通报校外托管机构登记工作。现在我市的市、县两级商事登记平台已经建成,所有工商登记数据已经通过商事登记平台同步推送共享给各有关监管部门。我市工商部门已按照《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的要求履行“双告知”职责,已经将营利性校外托管机构的市场主体工商登记信息通过云浮市商事登记平台实时推送至各有关审批部门,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及云浮市商事主体信息公示平台公示。函请教育部门以及其他监管部门按照《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以及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要求、《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函〔2016〕389号)、《云浮市商事主体信息平台运行管理规则》,自行登录商事登记平台接收、查询营利性校外托管机构的工商登记数据,结合职责做好后续监管工作,做好我市营利性校外托管机构的涉企信息归集。
(二)做好对社会公众通报营利性校外托管机构工作。建议各局可在工商红盾网门户网站上公告营利性校外托管机构的公开公示信息,告知社会公众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云浮市商事主体信息公示平台查看我市营利性校外托管机构的登记信息,也可采取其他灵活方式公告通报,由各局结合实际情况处理。
《关于规范全市营利性校外托管机构商事登记工作的指导意见》自发文之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19年10月9日。届时,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以及云浮市实际情况,再延长施行期限或启动修订工作。
附件:《关于规范全市营利性校外托管机构商事登记工
作的指导意见》政策解读
云浮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8年10月9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云浮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 2018年10月9日印发
校对人:张晓敏
附件:
《关于规范全市营利性校外托管机构商事登记工作的指导意见》政策解读
一、为什么要印发《关于规范全市营利性校外托管机构商事登记工作的指导意见》?
答:根据《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云府办函〔2018〕80号)工作安排,“工商部门负责校外托管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等工作,但是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尚未对营利性校外托管机构的商事登记作出具体规定和指引,为规范统一全市营利性校外托管机构商事登记操作,市工商局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和工商部门职能,印发《关于规范全市营利性校外托管机构商事登记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引导我市营利性校外托管机构规范登记。
二、我市营利性校外托管机构的商事登记是否设置了准入条件?
答:没有设置。由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尚未对校外托管机构的商事登记作出具体规定和指引,《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也没有对营利性校外托管机构提出任何登记条件和准入门槛,因此《指导意见》不对营利性校外托管机构增加行政许可条件和准入门槛,仅结合托管机构为居民提供有偿服务的实际情况,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指导我市营利性校外托管机构规范登记。
三、营利性校外托管机构如何办理登记?
答:对于不涉及营利性民办教育培训服务、单纯提供中小学生午餐晚餐、午宿服务的营利性校外托管机构,在按照商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办理设立登记时,其名称可规范登记为“个体户以及一般企业(不含公司)使用“XXXXX校外托管服务中心”,公司使用“XXXXX校外托管服务有限公司”,其经营范围可规范登记为“受中小学生监护人的委托,在非教学时段为中小学生提供餐饮服务、午间住宿服务”。
对于同一间机构在同一经营地址同时经营营利性民办教育培训服务和营利性校外托管服务的,其必须严格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依法按照营利性民办教育培训服务机构设置标准(指设立营利性民办教育培训服务机构的法人资格、名称标准、场所标准、组织机构标准等等)和登记程序,先到工商部门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然后到前置审批部门(教育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取得民办教育培训许可后方可办理营业执照。允许其经营范围在按照前置许可规定的经营项目填写完整之后,按实际情况申请增加“受中小学生监护人的委托,在非教学时段为中小学生提供餐饮服务、午间住宿服务”的兼营范围。
法律法规对营利性校外托管机构有另行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营利性校外托管机构取得营业执照后是否就能立即开展经营活动?
答:不是。营利性校外托管机构经营活动中包含了餐饮、住宿等许可项目,根据《公司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广东省市场监管条例》第九条第一款“市场主体依法应当取得而未取得行政许可,擅自从事与许可事项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由行政许可实施部门予以查处。”《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住所、经营场所依法应当经规划、建设、国土、房屋管理、公安、消防、环保、文化、卫生、质监、食品药品监管等相关部门许可方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的,开展经营活动前应当依法办理许可。”等法律法规规定,营利性校外托管机构在办理营业执照取得商事主体资格之后,必须依法经相关的许可审批部门批准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五、商事登记机关如何将营利性校外托管机构告知相关部门?
答:现在我市的市、县两级商事登记平台已经建成,我市所有工商登记数据已经通过商事登记平台同步推送共享给各有关监管部门。我市工商部门按照《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的要求履行“双告知”职责,将营利性校外托管机构的市场主体工商登记信息通过云浮市商事登记平台推送至各有关审批部门,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及云浮市商事主体信息公示平台公示。
六、社会公众在哪里可以查询营利性校外托管机构的商事登记公开信息?
答:营利性校外托管机构一经登记后,社会公众可以直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浮市商事主体信息公示平台查询到具体某一间营利性校外托管机构的商事登记公开信息。
版权所有:云浮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未经许可 不得擅自复制、镜像
网站地图
联系我们
维护单位: 云浮市市场监管局信息中心 您是第 1103029 位访客
粤公网安备 44530202000010号
ICP备案号:粤09015554号-1网站标识码:4453000050
建议使用IE9.0版本及以上浏览器、分辨率1280*960浏览本网站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云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 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