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浮市商务局、云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转发《广东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全省商务系统行政执法免处罚清单〉的通知》
云商务函〔2022〕82号
各县(市、区)、云浮新区商务主管部门,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现将《广东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全省商务系统行政执法免处罚清单〉的通知》(粤商务规字〔2022〕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和《广东省行政检查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于商务领域的行政处罚事项,商务主管部门在行政检查中发现违法行为符合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的,应当向当事人发出书面通知或者决定,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进行跟踪检查并记录入卷。对于当事人拒不改正或者逾期不改正,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当根据《广东省行政检查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和《云浮市人民政府关于云浮市实施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的通告》(云府函〔2021〕7号),在10个工作日内将违法行为相关证明材料和法律依据移送市场监管部门处理。市场监管部门查处相关违法案件情况要及时反馈商务主管部门。
附件:1.广东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全省商务系统行政执法免处罚清单》的通知.pdf
云浮市商务局 云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8月16日
抄送:云浮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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