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FBG2021011
关于印发《云浮市实施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市监〔2021〕58号
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直有关单位:
为规范云浮市实施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的使用、监督和管理,现将《云浮市实施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反映。
云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5月31日
云浮市实施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云浮市实施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监督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广东省标准化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财政每年预算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我市实施标准化战略。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保证项目评审和资金使用的公平、公开和公正,统筹安排、突出重点以及规范管理、专款专用。
第四条 凡在云浮市辖区内依法设立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企业、大专院校、科研机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可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专项资金资助。
第五条 申请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应当符合云浮市的产业政策和发展方向,有利于促进自主创新能力的提高和科技成果的产业化,有利于提升云浮产品在国内、国际的竞争力,有利于保护人体健康、促进节能降耗、提高资源循环利用效率和加强环境保护,有利于促进对外贸易发展,帮助云浮产品跨越国外技术贸易壁垒等。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六条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审核、下达专项资金计划,办理专项资金拨付手续。
第七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和项目管理工作,负责编制年度工作计划,发布项目申报指南,组织申报项目专家评审及公示拟资助项目,提出资金使用计划并报市政府审批,开展绩效自评以及信息公开等工作。
第三章 资助的范围和额度
第八条 专项资金资助范围:
(一)技术标准研制
1.主导或协助制定(修订)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含市级),制定团体标准以及融入自主创新成果或专利技术的企业标准(联盟标准);
2.承担国家级、省级、市级标准化科研项目;
3.承担制定市级产业标准化规划。
(二)标准化活动的组织、管理
1.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工作组的工作;
2.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工作组的工作;
3.承担广东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和工作组的工作;
4.承办国际、国家、省标准化组织的论坛、年会或重要学术研讨会等;
5.承办国家、省、市标准化重大活动项目。
(三)标准化试点(示范区)建设
1.承担工业、农业和服务业标准化试点(示范区)项目建设;
2.承担其他标准化试点(示范区)项目建设。
(四)标准化专业技术人才培训。
(五)标准信息服务平台、技术性贸易措施预警防控体系建立
1.建立云浮市标准信息服务平台;
2.建立云浮市技术性贸易措施应对和防护体系相关工作;
3.承担我市进出口影响量大面广的重要出口国家和地区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项目及进行技术性贸易措施通报评议工作。
(六)开展创建“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活动并取得相关证书。
(七)产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生产并取得相关认可证书或认证标志。
(八)实施标准化战略过程中确需资助并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的其他项目。
第九条 技术标准研制及科研项目资助额度:
(一)每主导制定(修订)1项国际标准,资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20万元;协助制定的,资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10万元。
(二)每主导制定(修订)1项国家标准,资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12万元;协助制定的,资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6万元。
(三)每主导制定(修订)1项行业标准,资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10万元;协助制定的,资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
(四)每主导制定(修订)1项省地方标准,资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8万元;协助制定的,资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4万元。
(五)每主导制定(修订)1项云浮市地方标准,资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
(六)每承担组织制定1项团体标准,资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每主导制定1项全国性团体标准,资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3万元;每主导制定1项全省性团体标准,资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2万元。
(七)每制定1项融入自主创新成果或专利技术的企业标准(联盟标准),资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2万元。
(八)每承担1项国家级标准化科研项目的,资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8万元;每承担1项省级标准化科研项目的,资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每承担1项市级标准化科研项目的,资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3万元。
(九)每承担制定1项市级产业标准体系规划与路线图、市级产业标准体系、市级产业标准化规划,资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10万元。
多个单位同时协助制定(修订)同一项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地方标准的,只资助我市排序第一的协助制定单位。
第十条 参与国际标准的起草,并且其提案是唯一被采纳为国际标准核心内容的,为主导制定、修订国际标准的单位;参与国际标准起草,并且其提案被采纳为国际标准重要内容的,为协助制定、修订国际标准的单位。
标准文本没有列出起草单位的,由标准的发布或归口单位出具“主导制定标准”的证明。
第十一条 主导或协助制定(修订)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含市级),或者主导制定团体标准的单位,应当分别符合下列条件:
(一)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唯一起草单位或标准文本的“前言”中排序首位的起草单位视为主导制定(修订)单位;
(二)不符合本款第一项所列条件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起草单位视为协助制定(修订)单位;
(三)承担组织制定团体标准的社会团体为发布该标准的标准团体。
标准文本没有列出起草单位的,可通过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查询,或由标准的发布或归口单位出具“主导制定标准”的证明。
第十二条 标准化活动组织、管理项目资助额度:
(一)对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工作组工作的单位,一次性资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10万元;
(二)对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工作组工作的单位,一次性资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8万元;
(三)对承担广东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和工作组工作的单位,一次性资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
(四)对牵头承办国际、国家、省和市标准化组织的论坛、年会或重要学术研讨会等重大标准化活动的单位,一次性资助额度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视具体情况研究确定。
第十三条 标准化试点(示范区)项目建设资助额度:
(一)国家级标准化试点(示范区)的承担单位,一次性资助原则上不超过8万元;
(二)省级标准化试点(示范区)的承担单位,一次性资助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
(三)市级标准化试点(示范区)的承担单位,一次性资助原则上不超过3万元。
第十四条 标准化专业技术人才培训资助额度:
联合高校、科研单位及技术机构等,通过培训班形式培训标准化专业技术人才的,一次性资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3万元。
第十五条 标准信息服务平台、技术性贸易措施预警防控体系建立项目资助额度:
(一)建立云浮市标准信息服务平台,一次性资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3万元;
(二)建立云浮市技术性贸易措施应对和防护体系,一次性资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3万元;
(三)承担我市进出口影响量大面广的重要出口国家和地区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项目的,一次性资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3万元;
(四)进行技术性贸易措施通报评议工作的,一次性资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2万元。
第十六条 创建“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单位,取得国家AAAA级以上证书的,一次性资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4万元;取得国家AAA级证书的,一次性资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3万元。
第十七条 产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生产,取得认可证书和认证标准的,一次性资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0.5万元。
第十八条 对在实施技术标准战略过程中确需资助的其它项目或活动,资助额度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市财政局协商确定。
第四章 资助项目的申请、受理、评审
第十九条 每年7~9月接受上一年度资助项目的申请。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受理辖区内的申报材料,经初审后,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推荐申报;市直单位申请专项资金资助的,申报材料直接送交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二十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申报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要求。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退回申报单位并通知其在5个工作日内补充完善后重新提交。
第二十一条 申报单位应当根据申请资助项目的性质提交下列材料:
(一)《云浮市实施标准化战略项目专项资金申请表》(见附件)。
(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或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银行开户行、开户名和账号(复印件)。
(五)申报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专项资助的,应提交正式的标准文本及参与制定(修订)标准的有关材料。
(六)申报团体标准专项资助的,应提交正式的标准文本、在“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自我声明公开和该标准被社会采用执行情况的有关材料,并自我承诺满足国家或行业强制性要求。
(七)申报融入自主创新成果或专利技术的企业标准专项资助的,应提交正式的标准文本和相关专利有关材料、在“全国企业标准信息平台”自我声明公开和该标准被社会采用执行情况的有关材料,并自我承诺满足国家或行业强制性要求。
(八)申报标准化试点(示范区)项目专项资助的,应提交市级以上标准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开展标准化试点示范的批文、项目通过验收的正式文件和完成情况报告。
(九)申报国家级、省级、市级标准化科研项目专项资助的,应提交下达相关项目的主管部门下达的项目批准文件和成果鉴定或结题验收文件。
(十)申报市级产业标准化规划专项资助的,应提交有关部门批准立项文件和正式印发的标准化规划文件。
(十一)申报“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产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生产”专项资助的,应提交相关证书,并提供发证机构经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有关文件。
(十二)申报承办重大标准化活动、建立标准信息服务平台、建立技术性贸易措施预警防控体系项目专项资助的,应提交经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的有关材料、项目经费决算明细清单和承办活动完成情况报告。
第二十二条 申报单位的申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项目不属于专项资金资助范围的;
(二)提供材料不齐全的;
(三)对申报单位存在影响资金安全的失信行为;
(四)其他不符合申报条件的。
第二十三条 专项资金的分配方式采取专家评审制。
第二十四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专家对已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资助申请材料进行评审。专家组根据项目对促进我市标准化工作或产业发展的影响力程度,初步确定本年度资助金额。评审结果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日,公示期满后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资助项目,由市财政局负责下达专项资金资助。
第五章 资金的使用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 专项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专款专用,专账核算。每年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专家评审结果,提出资金使用计划,经市财政局加具意见,报市政府审批同意后向项目承担单位拨付资金。
第二十六条 接受资助的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相关工作。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时间和内容的,应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
第二十七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要注重绩效,并按规定对当年资助项目进行绩效评价。
第二十八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应会同市财政局对实施标准化战略项目资助资金的使用实施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骗取资助资金的申报单位,应当责令其将获得资助的资金全额退还给市财政,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九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财政局及评审专家应当严格按照规定条件对申请资助项目予以审查。对以权谋私、徇私舞弊等行为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所称实施标准化战略是指本市从事技术标准研制,参与国际、国内和广东省标准化组织及其活动,承担标准化试点(示范区)项目建设,建立先进标准体系,标准化专业技术人才培训,建立标准信息服务平台、技术性贸易壁垒(WTO/TBT)应对和防护体系等工作。
本办法所称技术标准研制是指主导或协助制定(修订)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含市级),制定团体标准以及融入自主创新成果或专利技术的企业标准(联盟标准)等工作和承担国家级、省级和市级标准化科研工作。
本办法所称国际标准是指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和国际电信联盟(ITU)所制定的标准,以及国际标准化组织确认并公布的其他国际组织制定的标准。
本办法所称参与国际、国内和广东省标准化组织及其活动是指承担国际、国家或广东省标准化组织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工作组工作;承担国际、国家或广东省标准化组织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年会、学术研讨会等工作和承担省、市内重大标准化活动项目等工作。
本办法所称承担标准化试点(示范区)项目建设是指为推动标准化机制创新、探索标准化助推经济发展和产业升级新模式而开展的区域性示范或试点活动。
本办法所称标准化人才培训是指通过培训班等形式培训标准化技术人才。
本办法所称建立技术性贸易措施(WTO/TBT)应对和防护体系是指建设技术性贸易壁垒应对和防护体系,开展重要出口国家和地区技术性贸易壁垒研究以及进行技术性贸易壁垒通报评议工作等。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实施期间,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云浮市实施标准化战略项目专项资金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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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实施标准化战略项目专项资金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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