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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市场主体住所登记管理规定》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9-05-10 15:26:54 信息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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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云浮市人民政府//www.dsbftdc.com/yfsrmzf/jcxxgk/zcfg/zcjd/wjjd/content/post_735.html


《云浮市市场主体住所登记管理规定》政策解读


    一、为什么要修订《云浮市市场主体住所登记管理规定》?本次修订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云浮市市场主体住所登记管理规定》(云府办〔201526号,以下简称《住所规定》)自201571日起施行以来,对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简化登记手续,提高工商登记便利化,优化我市营商环境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为深入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全面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简化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及材料,推行“一照多址”和“住所申报制”改革,提高我市开办企业便利度,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云浮市市场主体住所登记管理规定》进行了修订。

  本次修订《云浮市市场主体住所登记管理规定》主要内容主要涉及:1、修改租用军队房产作为市场主体住所的登记情形;2、取消石材行业规划证明;3、在“软件和信息业”行业开展“一照多址”试点登记;4、选取7个行业开展“住所申报制”试点登记;5、结合实施《住所规定》过去3年多的实际情况,对有关条文的内容增删修改。

  二、租用军队房产作为市场主体住所的登记情形有什么变化?

   答:根据2010年原总后勤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印发

  的《关于加强<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因此修订前《住所规定》的规定是“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根据2018年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印发的《关于军队委托管理和保障社会化房地产使用许可和工商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已经作废,并重新规范了使用军队房地产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的程序,因此,修订后《住所规定》的规定是“出租方为经批准使用军队(部队)委托管理和生活保障保障社会化房地产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运营方(受托方)的,可以将军队委托房地产出租,承租方可以转租一次;承租方或转租方在办理工商登记时,应提交《军队房地产使用许可证》复印件、运营方(受托方)书面同意材料,以及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

  三、取消石材行业规划证明后,我市的石材行业市场主体在办理商事登记时提交的材料发生了什么变化?

      答:根据《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清理证明事项第三批的通知》(云府办函〔2018127号)决定取消石材行业规划证明的要求,因此《住所规定》删除了石材行业规划证明。删除该证明后,我市石材行业市场主体在在办理商事登记时只需相应提交住所使用证明即可,无需再提交符合石材行业规划的证明。

  但需注意的是,市政府和当地县(市、区)政府对石材行业发展规划有具体管理规定的,市场主体按照其规划管理从事经营活动。

  四、我市推行的“一照多址”是什么?

      答:根据《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商事主体可以在其住所、经营场所以外增设经营场所,增设经营场所应当在其登记机关管辖范围内,并办理登记手续”,即“一照多址”指的是同一个市场主体,除了已登记住所、经营场所外,还可在其登记机关管辖范围内增设多个经营场所。

  根据《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十七条第四款“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可以对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材料作出具体规定,但是对证明材料的要求不得增加申请人的义务”,以及第十八条第三款“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增设经营场所、多个主体共用同一地址以及将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条件作出具体规定”,我市《住所规定》选取了在软件和信息业开展“一照多址”试点,并对“一照多址”的登记条件和证明材料做了具体规定。

  五、“一照多址”和“一址多照”有什么不同?

  答:“一照多址”是“同一个市场主体,除了已登记住所、经营场所外,还可在其登记机关管辖范围内增设多个经营场所”,我市《住所规定》允许同一个市场主体在不同地址的多个经营场所经登记机关依法登记,持同一营业执照的副本经营即可,无须为各个经营场所单独办理营业执照。但需注意的是,法律法规对住所(经营场所)有特殊规定要求的应当进行分支机构登记,市场主体应当办理分支机构登记。 

  “一址多照”是“多个市场主体可以共用同一地址登记为住所、经营场所”,即不同的市场主体可以在同一地址上可以同时依法办理营业执照。

      六、新增的“住所申报制”措施是什么?

  答:“住所申报制”是指市场主体向登记机关申请商事登记注册时,实行住所“自主承诺申报”模式登记管理,登记机关在其营业执照的住所地址后标注“住所申报”。申请人对住所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申请人向登记机关提交的《市场主体住所登记信息申报表》作为其住所使用证明代替本规定的第二章第六条第(一)、第(二)项陈列的住所使用证明材料。

  七、什么情况下才能申请“住所申报”?

  答:市场主体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住所申报”:

  第一、市场主体属于批发和零售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家政服务业、文化艺术业这7个试点行业范围;

  第二、市场主体的经营范围不含《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企业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中所列事项,且不属于本规定第七条的特殊规定情形;

  第三、市场主体拟登记的住所不属于法定用途为住宅的商品房、政府保障性住房、军队(部队)委托管理和生活保障社会化房地产的情形。

  八、市场主体申请“住所申报”使用的《市场主体住所登记信息申报表》可以作为住所使用证明材料提交给其他行政审批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吗?

  答:不可以。《市场主体住所登记信息申报表》仅作为市场主体向登记机关申请商事登记时使用。法律法规规定市场主体的住所依法应当经其他行政审批部门审批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在办理有关审批手续时应当以行政审批部门的具体规定为准提交有关申请材料。

  九、“住所申报”还有哪些需要注意的事项?

  答:第一、申请“住所申报”的市场主体对住所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如违反本规定,隐瞒真实情况、申报虚假住所(经营场所)信息、提交虚假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以及未经登记擅自变更住所(经营场所)的,由登记机关依法查处。对于未具备应当具备特定条件的住所,或者市场主体存在利用非法建筑、擅自改变房屋性质等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由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生态环境、卫生健康、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应急管理等部门依法监管,涉及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由负责审批的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通过住所申报制登记办理的营业执照,不作为房屋征收和拆迁补偿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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