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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云市监处罚〔2023〕13号)
发布日期:2023-06-30 11:09:00 信息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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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市监处罚〔2023〕13号

  当事人: 云城区云湖轩美食餐厅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5302MAC19GM29L                    

  2023年2月24日,本局执法人员根据网络巡查发现的线索,依法对云浮市**传播有限公司进行广告经营执法检查。经检查,发现云城区云湖轩美食餐厅曾委托云浮市**传播有限公司通过其官方微信公众号、视频号和抖音号等渠道发布含有“洞庭湖野生翘嘴鱼”的图文和视频广告。此外,执法人员在餐厅2023年2月24日的结账单(云湖轩 英伦豪城店),发现有4张结账单含有洞庭湖野生翘嘴鱼菜品,1张含有洞庭湖野生桂鱼菜品。当事人未能提供上述图文和视频广告鱼类为“洞庭湖野生翘嘴鱼、洞庭湖野生桂鱼”的证明材料。因当事人涉嫌发布虚假广告,经局分管领导批准,本局于2023年3月3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2月10日与云浮市**传播有限公司签订《宣传推广合作协议书》,约定以1000元的价格开展推广服务。云浮市**传播有限公司在签订合同后,根据云城区云湖轩美食餐厅的要求开始制作并于2023年2月19日通过该公司微信公众号、视频号和抖音号对外发布了含有“洞庭湖野生翘嘴鱼”的图文和视频广告。2023年3月6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云市监限提〔2023〕030601号),要求当事人5日内提供上述广告和菜品中关于野生鱼类的产地及购进证明材料。至2023年3月29日,当事人到本局接受询问调查,仍无法提供上述限期提供的材料。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主动供述该餐厅所用的鱼类均为人工养殖,并提供了进货记录。本局认定涉案广告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涉案广告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所指的虚假广告。

  案发后,云浮市**传播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4日删除了上述广告。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1 份,证明对当事人经营场所的检查情况;

  2、《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和负责人身份证等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3、《询问笔录》1 份,证明当事人确认违法事实的情况;

  4、证据提取(制作)单4份和2023年2月24日的结账单(云湖轩 英伦豪城店)5张,证明当事人确认违法广告内容的情况;

  5、《宣传推广合作协议书》1份,证明当事人委托云浮市**传播有限公司制作发布广告和广告费用的情况;

  6、当事人提供的鱼类进货截图1份,证明当事人购进的鱼类未标注为野生鱼类的事实。

  7、《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云市监限提〔2023〕030601号)1份,证明当事人无法在期限内提供涉案广告鱼类为洞庭湖野生翘嘴鱼、野生桂鱼的事实。

  2023年4月23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云市监罚告〔2023〕13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作为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当事人委托云浮市**传播有限公司发布的广告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之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所指的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涉案广告费用1000元。

  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能积极配合本局调查,并如实交代违法事实,主动提供广告合同等主要证据材料,参照《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可从轻处罚。

  综上,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决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3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云浮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浮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云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本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云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3年5月5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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