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市监处罚〔2023〕10号
当事人:李*
当事人李*任职副经理、授权签字人的岳阳**检修检测安装有限公司涉嫌出具虚假检验报告一案,我局于2022年12月9日依法立案,并开展了调查工作。
经查明,1.岳阳**检修检测安装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0日、2022年6月13日分别对广东省**运输有限公司在用的10辆罐式车辆的罐体进行检验,实施检验场地为新兴县新城镇新成工业园北园(新兴县新城镇黄岗村委会金塘村民小组房屋第三、四卡);于2022年6月10日对云浮市**物流有限公司在用的1辆(车牌号码:粤WG6**挂)罐式车辆的罐体进行检验,实施检验场地为云浮市云安区六都镇狮石开发区(金瑞石材旁)。在检验场地无法满足有关检验项目技术要求的条件下,未按照GB18564.1-2019《附录D(规范性附录)》在用检查--装卸附件检验 D2.5.6项 b)的规定对装卸用管进行耐压试验和气密性试验。
2.岳阳**检修检测安装有限公司对广东省**运输有限公司上述在用的10辆罐式车辆的罐体进行检验,出具的《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定期检验报告》(以下称“检验报告”)报告编号:①GX-2022-GDCY-0155;②GX-2022-GDCY-0153;ƒGX-2022-GDCY-0156;④GX-2022-GDCY-0157;⑤GX-2022-GDCY-0154;⑥GX-2022-GDCY-0158;⑦GX-2022-GDCY-0175;⑧GX-2022-GDCY-0165;⑨GX-2022-GDCY-0164;⑩GX-2022-GDCY-0176共10份中均载明检验结论为“合格”。同时《检验报告》中的检验项目:其它附件检验(序号16装卸用管)检验结果栏均载明为“√”(表示无问题或者合格的检验项目); 试验〔序号25 装卸用管耐压试验(如配备)、序号26 装卸用管气密性试验(如配备)的检验结果栏均载明为“/”(表示实际没有的检验项目),但未在备注栏中注明原因〕。对云浮市**物流有限公司上述在用的1辆罐式车辆的罐体进行检验,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GX-2022-GDCY-0218载明检验结论为“合格”。同时《检验报告》中的检验项目:其它附件检验(序号16 装卸用管)检验结果栏载明为“√”(表示无问题或者合格的检验项目); 试验〔序号25 装卸用管耐压试验(如配备)、序号26 装卸用管气密性试验(如配备)的检验结果栏均载明为“/”(表示实际没有的检验项目),但未在备注栏中注明原因〕。上述11份《检验报告》的检验结论与检验项目(其它附件检验、试验)载明的检验结果和《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罐体委托定期检验原始记录》相对应的检验项目(其它附件检验、试验)载明的检验结果不相符。
3.岳阳**检修检测安装有限公司出具上述《检验报告》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为副经理、授权签字人李*(身份证号:4306*****12)。
岳阳**检修检测安装有限公司存在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复印件各1份,法定代表人沈*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副经理、授权签字人李*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3份,被授权委托人宁*宏、赖*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该公司的市场主体资格和基本情况及授权委托的合法性;
2.现场笔录3份、现场照片16张。证明:2022年11月25日、2022年12月1日、2022年12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分别云浮市**运输有限公司、广东省**运输有限公司、云浮市**物流有限公司在用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的罐体检验情况进行执法检查的基本情况;
3.《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附表》复印件1份、陈*林、李*强的离职证明各1份。证明:该公司从事罐式车辆罐体检验过程中《检验报告》批准人的权限及检验人员的基本情况。
4.《定期检验合格证书》21份,《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定期检验报告》复印件21份(其中涉案的《检验报告》复印件11份。报告编号:①GX-2022-GDCY-0155;②GX-2022-GDCY-0153;ƒGX-2022-GDCY-0156;④GX-2022-GDCY-0157;⑤GX-2022-GDCY-0154;⑥GX-2022-GDCY-0158;⑦GX-2022-GDCY-0175;⑧GX-2022-GDCY-0165;⑨GX-2022-GDCY-0164;⑩GX-2022-GDCY-0176;⑩-1:GX-2022-GDCY-0218)《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罐体委托定期检验原始记录》21份。2022年11月25日、2023年2月22日对云浮市**运输有限公司有关人员的询问笔录共2份;2023年2月22日对云浮市**运输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的询问笔录1份;2022年12月1日、2023年2月22日对广东省**运输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的询问笔录共2份;2022年12月9日、2023年2月23日对云浮市**物流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的询问笔录共2份;2023年2月17日对岳阳**检修检测安装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的询问笔录1份,副经理、授权签字人李*的声明书1份,《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1份。证明:该公司的基本违法事实。
其它证据若干。
以上证据和笔录分别有出证人确认和证实。
2023年3月23日,我局向当事人李*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云市监罚告〔2023〕4号)。当事人于2023年3月23日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经复核,当事人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成立,我局不予采纳。
本局认为,岳阳**检修检测安装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一条:“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依法按照有关标准,客观、公正地出具检验结果…。”的规定,构成了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李*作为公司副经理、授权签字人,未能严格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对岳阳**检修检测安装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有直接负责主管责任。
鉴于当事人李*在执法人员检查和调查过程中能积极配合,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参照《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可以依法从轻处罚。本案中,考虑当事人李*实施违法的情节,综合案情裁量,决定给予从轻处罚。
综上,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七条:“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检验资格、认证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岳阳**检修检测安装有限公司改正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并给予李*以下处罚:
罚款10000元,上缴国库。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市区任何一间银行对公营业网点办理缴款手续,也可以通过电子支付系统转账至指定银行进行缴款,上缴国库。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浮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云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本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云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3年4月4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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