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市监处罚〔2023〕7号
当事人:单*顺
工作单位:黑龙江省**检验中心
当事人单*顺任职技术负责人的黑龙江省**检验中心涉嫌出具虚假检验报告一案,我局于2022年12月15日依法立案,并开展了调查工作。
经查明,1.黑龙江省**检验中心于2022年10月10日、2022年10月25、2022年11月28日分别对云浮市**运输有限公司在用的4辆罐式车辆的罐体进行检验,实施检验场地分别在云浮市**运输有限公司的停车场(1辆)、云浮市**检测站(3辆)进行检验;于2022年9月13日、2022年11月28日对云浮市**物流有限公司在用的2辆罐式车辆的罐体进行检验,实施检验场地为云浮市云安区六都镇狮石开发区(金瑞石材旁)。
2.黑龙江省**检验中心对上述在用的6辆罐式车辆的罐体进行检验,出具的《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金属常压罐体检验报告》(以下称“检验报告”)报告编号:①LMCYZ-WFJX-2022-11-101;②LMCY-WGX-2022-10-069;ƒLMCY-WGX-2022-10-067;④LMCY-WGX-2022-10-149;⑤LMCY-WGX-2022-09-044;⑥LMCY-WGX-2022-11-297共6份中均载明检验结论为“符合要求,同意…使用”。同时,未对罐体是否配备装卸用管进行记录且没有装卸用管进行耐压试验、气密性试验数据记录和罐体没有配备仪表的情况下,《检验报告》中的检验项目:附件检验(序号18 装卸附件检验--装卸用管)检验结果栏均载明为“√”(表示符合要求); 附件检验(序号19 仪表检验的检验结果栏(除报告编号LMCYZ-WFJX-2022-11-101外的其余5份)均载明为“√”(表示符合要求)。上述6份《检验报告》的检验结论与检验项目(附件检验-装卸附件检验、仪表检验)载明的检验结果和《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金属常压罐体委托定期检验(原始)记录》相对应的检验项目(附件检验-装卸附件检验、仪表检验)载明的检验结果不相符。
3.黑龙江省**检验中心出具上述《检验报告》(共6份)的批准人为技术负责人单*顺。
黑龙江省**检验中心存在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复印件各1份,法定代表人张*林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技术负责人单*顺,检验员黄*、张*辉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授权委托书4份,委托代理人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该检验中心的市场主体资格和基本情况及授权委托的合法性;
2.现场笔录2份、现场照片6张。证明:2022年11月25日、2022年12月2日、2022年12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分别云浮市**运输有限公司、云浮市**物流有限公司在用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的罐体检验情况进行执法检查的基本情况;
3.《任命书》复印件1份、黄*、张*辉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证》复印件各1份,张*辉的离职证明1份。证明:该检验中心从事罐式车辆罐体检验过程中《检验报告》批准人的权限及检验人员的基本情况。
4.《定期检验合格证书》复印件16份,《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金属常压罐体检验报告》复印件16份(其中涉案的《检验报告》复印件6份。报告编号:①LMCYZ-WFJX-2022-11-101;②LMCY-WGX-2022-10-069;ƒLMCY-WGX-2022-10-067;④LMCY-WGX-2022-10-149;⑤LMCY-WGX-2022-09-044;⑥LMCY-WGX-2022-11-297)。《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罐体委托定期检验原始记录》复印件16份。2022年12月14日、2023年3月6日对云浮市**运输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的询问笔录共2份;2022年12月9日、2023年2月23日对云浮市**物流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的询问笔录共2份;2023年3月3日对黑龙江省**检验中心委托代理人黄*的询问笔录1份,技术负责人单*顺声明书1份,检验员黄*的声明书1份,《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1份。证明:该检验中心的基本违法事实。
其它证据若干。
以上证据和笔录分别有出证人确认和证实。
2023年3月23日,我局向当事人单*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云市监罚告〔2023〕9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本局认为,黑龙江省**检验中心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一条:“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依法按照有关标准,客观、公正地出具检验结果…。”的规定,构成了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单*顺作为公司技术负责人、批准人,未能严格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对黑龙江省**检验中心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有直接负责主管责任。
鉴于当事人单*顺在执法人员检查和调查过程中能积极配合,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参照《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可以依法从轻处罚。本案中,考虑当事人单*顺实施违法的情节,综合案情裁量,决定给予从轻处罚。
综上,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七条:“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检验资格、认证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黑龙江省**检验中心改正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并给予单*顺以下处罚:
罚款10000元,上缴国库。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市区任何一间银行对公营业网点办理缴款手续,也可以通过电子支付系统转账至指定银行进行缴款,上缴国库。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浮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云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本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云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3年4月3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版权所有:云浮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未经许可 不得擅自复制、镜像
网站地图
联系我们
维护单位: 云浮市市场监管局信息中心 您是第 1103029 位访客
粤公网安备 44530202000010号
ICP备案号:粤09015554号-1网站标识码:4453000050
建议使用IE9.0版本及以上浏览器、分辨率1280*960浏览本网站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云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 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