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市监处罚〔2023〕5号
当事人:朱*杰
工作单位:哈尔滨**检验检测有限公司
当事人朱*杰任职业务员的哈尔滨**检验检测有限公司涉嫌出具虚假检验报告一案,我局于2022年12月12日依法立案,并开展了调查工作。
经查明,1.哈尔滨**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分别于2022年1月7日、2022年1月11日、2022年4月15日对云浮市**运输有限公司在用的8辆罐式车辆的罐体进行检验,实施检验场地为云浮市**运输有限公司的停车场。
2.哈尔滨**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对上述8辆罐式车辆的罐体进行检验,出具的《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金属常压罐体检验报告》(以下称“检验报告”)①2022-CYGD-O1-023;②2022-CYGD-O1-024;ƒ2022-CYGD-O1-025;④2022-CYGD-O1-055;⑤2022-CYGD-O1-056;⑥2022-CYGD-O4-020;⑦2022-CYGD-O4-021;⑧2022-CYGD-O4-0228共8份中均载明检验结论为“符合要求,本结论…有效”。同时,《检验报告》(报告编号:①2022-CYGD-O1-023;②2022-CYGD-O1-024;ƒ2022-CYGD-O1-025;④2022-CYGD-O1-055;⑤2022-CYGD-O1-056)共5份中的检验项目罐体外观检验(序号5 对目视怀疑部位)检验结果栏均载明为“—”(表示无此项或者无法检验),与其对应的《金属常压罐体现场检验原始记录》检验项目 罐体外观检验(对目视怀疑部位)检验结果栏均载明为“√”;《检验报告》共8份中的检验项目--附件检验(序号13 安全泄放装置检验 包括外观检验和性能校验)的检验结果栏均载明为“√”(表示符合要求),与其相对应的《金属常压罐体现场检验原始记录》附件检验记录中的安全阀、爆破片装置栏均载明为“/”(校验结果为空白)。上述8份《检验报告》与检验项目 罐体外观检验(序号5 对目视怀疑部位)、附件检验(序号13 安全泄放装置检验包括外观检验和性能校验)和《金属常压罐体现场检验原始记录》相对应的检验项目(罐体外观检验、附件检验)载明的检验结果不相符。
3.哈尔滨**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出具上述《检验报告》的现场检验负责人(检验员、未取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证》)为朱*杰。
哈尔滨**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存在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复印件各1份,法定代表人宋*东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2份,委托代理人朱*杰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该公司的市场主体资格和基本情况及授权委托的合法性;
2.现场笔录1份、现场照片6张。证明:2022年11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云浮市**运输有限公司在用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的罐体检验情况进行执法检查的基本情况;
3.《关于印发相关管理层人员任命的通知》1份,夏*强、冯*军的身份证复印件、《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该公司从事罐式车辆罐体检验过程中《检验报告》批准人及检验人员的基本情况。
4.《定期检验合格证书》复印件8份,《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金属常压罐体检验报告》复印件8份(报告编号:①2022-CYGD-O1-023;②2022-CYGD-O1-024;ƒ2022-CYGD-O1-025;④2022-CYGD-O1-055;⑤2022-CYGD-O1-056;⑥2022-CYGD-O4-020,;⑦2022-CYGD-O4-021;⑧2022-CYGD-O4-022)。《金属常压罐体现场检验原始记录》8份。2022年11月28日、2023年3月13日分别对云浮市**运输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的询问笔录1份;2023年2月23日对现场检验负责人朱*杰的询问笔录1份;2023年3月10日对哈尔滨**检验检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朱*杰的询问笔录1份;检验报告审批人宋*东的《声明书》1份,《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1份,《协助调查函》1份,《协助调查函和复函》1份,《情况说明》1份。证明:该公司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基本违法事实。
其它证据若干。
以上证据和笔录分别有出证人确认和证实。
2023年3月23日,我局向当事人朱*杰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云市监罚告〔2023〕7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本局认为,哈尔滨**检验检测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一条:“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依法按照有关标准,客观、公正地出具检验结果…。”的规定,构成了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朱*杰作为现场检验负责人,未能严格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对哈尔滨**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有直接责任。
鉴于当事人朱*杰在执法人员检查和调查过程中能积极配合,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参照《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可以依法从轻处罚。本案中,考虑当事人朱*杰实施违法的情节,综合案情裁量,决定给予从轻处罚。
综上,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七条:“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检验资格、认证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哈尔滨**检验检测有限公司改正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并给予朱*杰以下处罚:
罚款10000元,上缴国库。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市区任何一间银行对公营业网点办理缴款手续,也可以通过电子支付系统转账至指定银行进行缴款,上缴国库。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浮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云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本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云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3年4月3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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