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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云市监处罚〔2022〕41号)
发布日期:2022-09-13 17:17:54 信息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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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市监处罚〔2022〕41号


  当事人: 罗定市鑫飞家用电器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92445381MA4W9P5K66 

  经营场所:罗定市人民南路205号首层的第一卡、第二卡

  当事人涉嫌销售未按规定做好检查验收和销售记录的特种设备(气瓶)一案,我局于2022年7月29日依法立案,并开展了调查工作。

  经查明,当事人罗定市鑫飞家用电器店自2022年年初至2022年7月29日执法人员对该单位进行执法检查当日止,无法提供其经营液化石油气钢瓶完整的进货、销售票据,且当事人在经营上述液化石油气钢瓶期间,也没有建立可追溯的特种设备(气瓶)检查验收和销售记录制度,无法提供其销售液化石油气钢瓶相关的检查验收和销售记录。另查,当事人罗定市鑫飞家用电器店于2022年3月31日至2022年7月28日共购进15kg装的液化石油气钢瓶50只、6.5kg装的液化石油气钢瓶3只,除执法人员检查当日现场发现的6只(15kg装共3只、6.5kg共3只)待销售的液化石油气钢瓶外,其余已经全部售出,因当事人无法提供销售票据,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罗定市鑫飞家用电器店存在未按要求建立特种设备(气瓶)检查验收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经营者王超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市场主体资格的合法性。

  2.现场笔录1份,现场执法照片9张。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7月29日对当事人进行执法检查的基本情况。

  3.2022年8月19日对当事人经营者王超的询问笔录1份,《进货票据》4张,证明:当事人存在未按要求建立特种设备(气瓶)检查验收和销售记录制度的基本违法事实。

  其它证据若干。

  以上证据由出证人签名或盖章确认。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特种设备销售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检查验收和销售记录度。”的规定,构成了未按要求建立特种设备(气瓶)检查验收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

  2022年9月2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云市监罚告〔2022〕40号),当事人在收到上述告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自动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鉴于当事人在执法人员检查和调查过程中能积极配合,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积极整改,违法行为没有造成严重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行政处罚遵循……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规定,参照《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一)项规定,可以依法减轻处罚。本案中,考虑当事人的违法情节,综合案情裁量,决定给予减轻处罚。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销售单位未建立检查验收和销售记录制度……,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行政处罚遵循……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罗定市鑫飞家用电器店改正未按要求建立特种设备(气瓶)检查验收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处罚:

  罚款4000元。上缴国库。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市区任何一间银行对公营业网点办理缴款手续,也可以通过电子支付系统转账至指定银行(详见:云浮市非税收入转账须知)进行缴款,上缴国库。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一)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浮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云浮市司法局,地址:云浮市云城区河滨东路113号,电话:0766-8330028)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云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本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云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2年9月13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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